诉讼证据发展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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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校 代 码 10459 刑事诉讼法课程论文论证据制度的发展作 者 姓 名:陈鹏乐 指 导 老 师:刘怀胜院 系:法学院专 业 名 称:法律硕士(非法学)学 号:201122060960论证据制度的发展摘要刑事证据是保护法律权利的活动。如果把社会秩序理解为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形式在社会主体之间规范出的利益分配及其运行机制,那么,刑事诉讼则是一种保护国家、团体和个人等诸种社会主体的法律权利的活动。现代法制国家中的刑事诉讼普遍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加之要求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采用“证据裁判主义”,因此一个国家刑事审判证据制度是否合理、科学,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以及刑事诉讼法社会职能的实现。本文就

2、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证据制度发展中蕴藏的普遍规律,为中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意义。关键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Abstract The criminal evidence law i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law. Criminal litigation is a kind of activity to protect the country, groups and individuals in the legal rights.The modern legal system of the country procedur

3、e applies the trial center doctrine, and asked the judge facing the facts of the case to adopt the evidence the referee doctrine, so the CES in a country will seriously affect the quality of the trial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s social function.This article observes criminal e

4、vidence system from the viewpoint of history. key words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CES)中外证据制度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即神示证据制度阶段、法定证据制度阶段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阶段。不同的证据制度产生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各有其特点。一、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案件事实的真与否不是依靠科学的手段和人类理性的认知, 而是通过对当事人肉体和精神的考验, 以考验结果所昭示的神意作为案件事实真否的判断标准。在此种证据制度下, 法庭并非为查明案件事实而设立的司法机构,而是为获得神明旨意、请求神灵揭示案件事实的带有强

5、烈宗教色彩的场所; 法官也非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的司法人员, 而是举行一个招请神意裁断案情仪式的主持人。 何家弘, 刘品新. 证据法学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第14页.人类证据制度发展经历了神证、人证和物证三个阶段。而出现于人类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即神证,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以致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这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的落后导致生产方式的低级状态,这便是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最为本质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可以设想,当人类还处于奴隶社会的“初始状态”中,思想意识的滞后导致认识能力的狭隘性。他们很难估量出他们视野以外的事物

6、的存在方式,没有先进工具的辅助也就直接导致了他们对周遭环境及自然小心谨慎的态度。神秘令他们不安,变化无常的天气、火山暴发、洪水的肆虐等激烈的自然现象使他们原本忐忑的心更加惶恐那些存在于他们感知范围之外的“生物”。这是“外界高等生物”的惩罚智者们的猜测成了人们坚定的信仰,他们开始相信作为最高主宰者的神的存在,并无时无刻的监视着他们的行为。所以,在审案时,如果当事人争执不下无法判明,便通过各种方法谋求神的帮助,并以此决定诉讼结果。但是,神或上帝是俗人不可见的虚幻形象,其意志不得由俗人直接体悟而只能凭借一定的媒体表述出来,于是体现神意的方式出现了,并广泛运用于诉讼之中。神示证据制度中,主要的证明方式

7、有: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十字型证明等。这种证据制度是以宗教迷信为基础,把神意的显示作为确认证据真伪的标准,当然难以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结论,无法保证实体法的准确适用。但是,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却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1、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由于当时人的认识水平所限,人对神是充满敬畏的,所以在发誓的过程中,如果心虚也会表现在外部,有一定的司法心理学的因素。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因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它的基础是当时人们对神的无可争议的信仰和崇拜。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诉讼被视为私人之间的争斗,国家对司法活动的控制

8、主要表现为防止当事人把法律掌握在个人手中作为复仇的工具,因此,权威性的判决显然比合理性的判决更为重要。3、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还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的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用现代的眼光来审视, 神示证据制度显然是不科学的,迷信和荒唐的, 它不可能探求到案件的事实真相, 相反还会颠倒黑白。但作为人类社会最初的证据制度, 它是建立在生产力落后、科学不发达、社会文明较低的基础之上, 符合当时社会的情况和现实。它跨越了人类奴隶制社会沿用至封建社会中期, 甚至现代某些信教的西方国家证人出庭作证还有对上帝宣誓的制度, 因此, 可以说神示证据制度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二、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

9、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见解自由地判断证据,而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有关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此认定案情,无需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定证据制度产生于欧洲封建君主专政时期, 至16 世纪到18 世纪发展到顶峰。这一制度与当时盛行的纠问式诉讼模式相适应。在法定证据制度中,最显著的特征是法律预先对各种证据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甚至达到量化的程度, 法官只需照搬照用就可以了。也就是说, 证据的证明力不是由主审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来判断, 而是由法律事先规定, 其判断标准不是根据

10、具体的个案, 而是通过抽象的统一规范。法定证据制度操作中要求法官根据这种绝对化的标准机械地计算和评判证据, 使得法官不能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的事实, 这种做法事实上已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割裂开来。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的进步。当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废除了在刑事审判中采用神判法后,一种完全由人而不是神进行审判的新制度诞生了。由于人毕竟不是神,所以难免犯错误,那么该如何保证结果不生谬误呢?人们认为唯一而又彻底的办法就是完全剥夺司法者确定罪责时的自由裁量权。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让法官诉诸内心自由判定罪责太容易发生错误。当时,欧洲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典中,普遍

11、规定了这种证据制度,比较例外的是英国,由于实行陪审法官制度和辩论式诉讼,没有形成典型的法定证据制度,而是形成了一套带有形式主义的证据规则。法定证据制度比具有浓厚宗教迷信色彩的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前进了一步;对于限制法官个人专断,也有一定的作用。但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不科学的证据制度,它束缚了法官的理性,使他不能按自己的思维逻辑和信念来认定案件事实。它只能在诉讼中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真实”,而不可能真正查明案件事实。到了18、19世纪,随着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法定证据制度被自由心证所代替。总结以上,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第一,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对案件的判决和被

12、告人的命运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第二,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如1875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记载:当几个地位或性别不同的证人的证言发生矛盾时,要依据地位之高低、男女之性别等来判定证言的证明力。通常是地位高的、男性、僧侣、学者的证言得到采信。第三,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法官的职能就是根据法律的预先设定,机械地计算证据数量的多少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这就限制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的专横武断。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所谓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是指法院斟酌辩论全部旨趣及证据调查之结果, 认定事实上之主

13、张是否真实, 一任自由之心证以为判断。 日 松冈义正 民事证据论张知本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P62, P63.即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14、15世纪以后,在英法两国大革命之前,欧洲经历了一段开明专制主义时期。各国那些有名无实的国王,要统一民族国家,削弱封建领主的独立性,就必须组成等级会议和城市联盟来巩固王权。于是,议会制度逐渐形成。议会的成员既包括封建领主,也包括城市代表。后来,议会逐渐成为新兴阶级和平斗争的舞台。17、18世纪的

14、英法革命,议会都是斗争的中心,议会的演进史也即是其所包含的成员不断扩大,民主权利逐步下移的历史。 在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下,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他们张扬人性,反对身型,提倡人权,摒弃专制,倡导理性思想,拒绝盲从崇拜。他们旗帜鲜明的提出“天赋人权”的主张,宣扬人生而平等,并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理性”和“良知”是他们关注的焦点。个人的理性认知能力在这时得到充分肯定,人民迫切要求将裁判者从僵化呆板的法定证据规则下解放出来。显然,法定证据制度是与汹涌澎湃的新思潮背道而驰的,也与资产阶级的经济政治原则相悖,顺应历史前进的步伐就必须将之废弃。这就为自由心证走上历史

15、舞台买下了伏笔。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知;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其中,抽象的理性和抽象的良知是自由心证理论的两根支柱,自由则是自由心证的中心,即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的判断,在内心达到真诚确信的程度。其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不做具体规定,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地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在思想中形成的信念,就叫做“心证”,“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叫做“确信”。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首先可以肯定的说,自由心证制度能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长期存留并发展下来,说明它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持

16、肯定态度的学者们一般认为,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自由心证原则给人们在庭审活动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主观逻辑思维能力提供了可能;实行自由心证原则能有效地抵御和防止来自各方面的干扰,有利于法官独立判案;自由心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随心所欲或主观擅断,而是一定主客观条件结合的产物,更加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事实上,自由心证制度的草案被杜波尔提交法国制宪会议之时,就遭到了一些议员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法定证据制度才使证据取得了客观确实性,如果废除了法定证据制度,听凭法官自由地、不受法律约束地判断证据,就难免使得法官对案件专横独断,也就不可能使案件获取客观真实性,法定证据制度的客观确定性的意义就在于防止法官任意解释法律的危险,防止法官在认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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