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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定点装卸场所建设规范一、选址:(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 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用药场所 2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在已审核合格的屠宰厂加建该场所选址不再审核。二、建设:(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 米以上的消毒池;(三)货仓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 消毒设备;(五)在屠宰厂设立装卸场所动物出入场口和动物产场口应 当分别设置;(六)有与装卸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或办公室和休
2、息室;(七)有待装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动物待宰圈, 其规模和数量要与每批次最依此类推多装卸数量相适应,最低不能少 于6个圈舍;(八)要有必要的防雨设施和防暑防寒设施;(九)动物数值孔径装卸将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1X的照明 设备;即在阴天和晚上要达至达到阴天天气白天的亮度,便于清楚观 察动物状态;(十)装卸区地面、台圈、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 易清洗;(十一)规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后处理、污水污 物处理设施设备;(十二)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 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体制;(十三)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关于定点装卸和集中管 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动配合各项检疫、检测和消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