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体转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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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企业整体转让需要缴哪些税?答复:流转税管理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你企业如果是符合此文件规定的企业产权转让则不征收营业税。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涉及房屋土地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2、。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转让应于交易发生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对取得的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不结转为应税所得额,但2008年度发生职工福利支出时,必须先在结余的职工福利费中支出,直到用完为止,才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必须拨缴有关工会组织方可在税前列支,年末余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教育经费是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内据实列支,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文号:国税函200998号 发文日期:2009-0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

4、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

5、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6、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

7、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须缴税20%来源: 新闻晚报 时间: 2009-06-17 10:55 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8、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按“转让财产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 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

9、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个人转让股权应如何纳税?2009-06-18 17:11:45 某公司的股东取得公司股权时支付了人民币20万元,现与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想将所持有的股权作价人民币4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该股东应如何缴税?首先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转让协议上所载价款0.05%=4000000.0005200元;其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400000200000200)0.239960元。合计应纳税款为40160元。(吴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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