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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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6月2日通过,现予发布,自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结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差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

2、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等组织(如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合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根据本法执行。第三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商定的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

3、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波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拟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觉得不合适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波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公司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协助、指引劳动者与用

4、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规定理解的其她状况;用人单位有权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状况,劳动者应当如实阐明。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她证件,不得规定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她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步签订书面劳动

5、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种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商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原则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合同终结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拟定终结时间的劳动

6、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批准续订、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公司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十年的;(三)持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毕一定工

7、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毕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有如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她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

8、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她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商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她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原则商定不明确,引起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合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原则的,合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种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9、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涉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似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原则。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阐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

10、动者签订合同,商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背服务期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节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予以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

11、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畴、地区、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的商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她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承当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

12、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她部分效力的,其她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似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拟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商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

13、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本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原则,不得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回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背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改名称、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状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4、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结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

15、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她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步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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