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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无效诉讼纠纷应当如何进行解决?小编希望 婚姻无效诉讼纠纷应当如何进行解决?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当代社会,大家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的话一般都是有效的,这种效力体现在法律上,但是实际上还是存在着一些无效婚姻或者是可撤销婚姻的,因此大家都想知道婚姻无效诉讼纠纷应当如何进行解决?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婚姻无效案件中诉讼主体的确定1、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或请求权主体范围(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
2、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体。但是,从婚姻法角度讲,无论无配偶的一方是否明知,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对其婚姻无效的认定都没有任何影响。只是此时因重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包括合法婚姻当事人。还有,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
3、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2、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
4、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的规定,应从如下几方面掌握:(1)适用范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是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的,离开这一前提条件,当事人的列法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利害关系人外,还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本身。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也不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之列。(2)利害关系人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的案件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列为被申请人。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拟作出的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判决,与申请所针对的
5、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直接受该判决的约束,因此,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3)通过规定当事人的列法,可明确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4)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虽然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但未经人民法院经过诉讼程序作出无效婚姻宣告之前,其婚姻还是因形式上的有效而有效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关系归于终止,必然会发生继承等法律后果,在婚姻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生存的一方可基于婚姻
6、产生的特殊人身关系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死者的财产分配等。一旦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的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其与死者亲属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因此,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由于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合法性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的一方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所以,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在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可以不列被申请人,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实际上并不存在受判决直接约束的民事主体。人民
7、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目的,不是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某种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产生让特定的婚姻关系归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列被申请人。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主体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从广义上讲,可撤消婚姻是无效婚姻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撤销权人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因此,可撤消婚姻关系的申请人为受胁迫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
8、另一方为被申请人。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的真实的婚姻意思,其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之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1、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这是因为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同时,婚姻无效违背的是“公益要件”,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考虑,对自始无效的违法行为,也不应规定诉讼时效,以避免出现因诉讼时效的过去致本应受到法律制裁或被法律否定的行为,不被追究而免除本应承受的法律应有制裁或否
9、诀的不利后果。因此,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请求权并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所适用的是“除斥期间”。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利期间规定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
10、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该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期间是一年,一年期间届满后,不得再行使此项权利,及该权利消灭。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否则,该撤销权消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申请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事件发生时计算;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申请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从结婚登记之日或者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婚姻无效起诉的话必须是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其次就是向法院进行诉讼然后由法院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实际上这种纠纷还是比较复杂的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