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鼓励外商投资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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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鼓励外商投资相关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加快xxXX县区(以下简称XX县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发、开放x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XX县区举办以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优惠: (一)兴办生产性企业,特别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二)按XX县区统一规划,带工程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三)从事能源、交通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允许外商在XX县区投资兴办第三产业。但外商投资兴办金融和商业零售等企业,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在XX县区设立

2、保税区。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外商在保税区内开设贸易机构,从事转口贸易以及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代理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和产品的出口。 第五条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到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以上的,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道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

3、设工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外商在XX县区内可以按统一规划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在该片土地上从事根底设施工程的开发和房地产经营。 对带工程在成片土地上从事根底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第七条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按规定投入资本和外资银行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并在十年期内不减少其投入资本或营运资金的,经申请,税务机关

4、批准,其经营所得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其它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第九条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再投资局部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再投资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局部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

5、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商,有来源于XX县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 第十二条在二年底之前,免征XX县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XX县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五条XX县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

6、外,免征关税。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生产用的原辅材料,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其中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料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XX县区建设所需进口机器、设备、车辆、基建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

7、,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局部替代进口产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照章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可以内销,必要时可以收取局部外汇。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优先贷放。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根据需要可办理屡次出入境签证。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需要的职工,可在本市范围内招收,经本市劳动

8、人事部门认可后也可以到市外招聘。被录用的本市在职职工原工作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由劳动人事部门协调、裁决。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报本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外商在XX县区投资于本市特别鼓励的工程,经x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特别优惠。 第二十六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XX县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列明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x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x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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