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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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落实特种设备技术把关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检验覆盖率符合规定要求。第二章

2、 检验机构责任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做到:(一)严格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在本检验责任区内完成各项法定和质监部门委托的检验任务,重特大危险源设备检验覆盖率达到100%;(三)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四)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对涉及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五)发现检验检测不

3、合格、超期未检的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报告;(六)应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实时数据传输、信息共享;(七)以信函或其他有效方式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期申报设备检验,发现逾期未申报检验的,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八)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九)收到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书面意见时,应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十)按时完成质监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并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质量分析报告;(十一

4、)设立办事大厅对外统一办理检验检测业务,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六条 综合检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按照条块结合、区域覆盖的原则,确保检验覆盖率达到95%以上;(二)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应根据有关规则,制定计划和方案,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发现重大问题的,立即报告质监部门;(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检应确认施工单位已履行施工前告知手续,根据有关规则,制定计划、方案,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发现超许可范围施工的,立即报告质监部门。第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一)在收到型式试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具备条件的,确定实

5、施方案;不具备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在约定时间完成试验,并在试验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第八条 无损检测机构应与聘用的检验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检验人员应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证件。第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与本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检验合同,并在10日内报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备案,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检验;(二)按送检单位出具批次检验报告;(三)不得改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钢印标志、标识和改变气瓶涂敷颜色;(四)按规定采用压扁或瓶体解剖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

6、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应承担以下责任:(一)在核定检验责任范围内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使用登记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二)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检验计划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第三章 检验机构人员岗位责任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工作负领导责任:(一)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检验检测责任落实到位,资源得到有效分配;(二)批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三)组织管理评审,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四)任命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其代理人,并

7、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五)确保检验覆盖率符合规定要求;(六)负责队伍建设、行风建设。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一)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对技术文件组织评审,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二)组织技术培训;(三)组织检验人员业务考核,每年考核人数不少于检验人员总数的30%,考核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及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检验检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一)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组织内部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

8、见;(二)组织编制、修订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并进行审核;(三)组织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全员培训;(四)召开季度质量分析会,研究、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重复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的授权签字人负责审批授权范围的检验检测报告,对审批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第十五条 检验责任师对以下工作负直接责任:(一)指导检验人员开展现场检验检测工作并进行过程监督;(二)审核检验检测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检测方案;(三)审核本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领导责任:(一)合理安排检验检测工作;(二)组织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完成

9、情况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评议结果;(三)及时处理现场检验检测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严重事故隐患,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对检验检测工作负直接责任:(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做到不漏检;(二)真实记录原始数据,及时出具、校核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三)发现过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四)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检验安全。第四章 责任制考核与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及其最高管理者的责任制考核由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负责;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及其最高管理者责任制考核由省质监

10、局负责。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总得分率达70%以上,且单项考核得分率达不到50%的项目不超过3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每年3月1日前完成对检验机构及其最高管理者上一年度考核,考核程序如下:(一)提前15日将考核安排书面通知检验机构;(二)听取检验机构及其最高管理者的工作汇报,现场了解情况,调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随机抽查机电类、承压类特种设备各一台(套)进行现场检验检测考核;(三)按考核评分表对检验机构及最高管理者评分(考核评分表由省质监局另行制定);(四)考核结果在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30日内告知被考核对象;(五)被考核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

11、于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报告报考核机构;考核不合格的,于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考核机构,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六)考核机构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视情况安排复查;(七)考核机构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考核情况汇总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在责任制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由考核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质监局处理。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考核不合格,且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考核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报省质监局依法暂停其检验检测工作30天;暂停期满,整改合格的,报省质监局恢复其检验检测工作;整改不合格的,报省质监局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格许可证。 综合检验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暂停资格期间,其核定检验检测任务由省质监局另指派检验机构承担。第二十三条 质监系统内的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的,其最高管理者年度考核方可评为合格或优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其最高管理者调离工作岗位。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其他人员责任制考核由其所在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由其自行制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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