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与华表之间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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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诽谤与华表之间有什么关系 关系是华表是诽谤字眼的书写物,华表是古时候中华民族的的建筑,当时人们会在上面刻上关于诽谤这样的字眼,而我国当前在刑法之中也有诽谤罪这一罪名,该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权,而且是通过捏造虚假的事实,该罪成立的标准是情节严重,因此公民在平时需要规范个人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越来越关注公民切身利益的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因为一些原因受到其他人的诽谤,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诽谤情节严重是会构成犯罪的,我国古时在华表中也提到诽谤,那么诽谤与华表有什么关系呢?我们来了解下。一、诽谤与华表华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建筑物,有着悠久的历史。相传华表既有

2、道路标志的作用,又有过路行人留言的作用,在原始社会的尧舜时代就出现了。那时,人们在交通要道设立一个木柱,作为识别道路和标志,后来的邮亭、传舍也用它作标识,它的名字叫作“桓木”或“表木”,后来统称为“桓木”,因为古代的“桓”与“华”音相近,所以慢慢读成了“华表”。在这根木柱上,行人可以在上面刻写意见,因此它又叫“谤木”或“诽谤木”。“诽谤”一词在古代是议论是非的意思,就是现代的提意见,所以它又具有现代“意见箱”的作用。二、诽谤罪以及其构成要件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

3、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

4、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华表是古时候中华民族的的建筑,当时人们会在上面刻上关于诽谤这样的字眼,而我国当前在刑法之中也有诽谤罪这一罪名,该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权,而且是通过捏造虚假的事实,该罪成立的标准是情节严重,因此公民在平时需要规范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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