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水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53622522 上传时间:2023-12-2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水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2023年水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2023年水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2023年水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2023年水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水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水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水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统一管理的原那么,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水路运输安全工作,并可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

2、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效劳。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非法拦截、检查船舶。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及

3、集装箱班轮运输,不得擅自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航线、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确须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的,应提前30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至少提前7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临时取消客运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办理乘客全额退票。 第九条从事海上旅客运输、客滚船运输的,必须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那么?规那么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岗位职责权限,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程序、应急预案以及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条从事船舶修造的,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认可,并经设区的市以上港机构核准前方可经营。 船舶及其设计图纸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审查。未经检验、审查或者经检验

4、、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作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等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适航条件。 客滚运输船舶、货物运输船舶航行、作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严禁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船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不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抗七级风性能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省际旅客运输。 摩托艇不得从事海上旅客运输;从事水上旅游活动的,必须在港航机构确定的水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超客、超载、超拖、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 二非载客船舶载客;

5、 三不符合夜航条件的船舶夜航; 四危害其他船舶运输安全和水上设施、堤防安全; 五违法装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六其他危害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安全、专业等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后持证上岗。 船长除按前款规定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外,还必须具备较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指挥、操纵船舶的能力,以及丰富的水上航行经验。 第十五条船长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和制度,全面掌握船舶技术状况及船员业务素质,检查落实船舶运输安全岗位职责,有效指挥船舶安全航行作业及船舶遇险救助,并对船舶的管理和安全驾驶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轮机长必须全

6、面掌握机舱各类设备的性能和运行状况,组织轮机人员对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养,适时指挥轮机人员启动并正确操作应急设备,并对船舶轮机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除船长和轮机长之外的其他船员,必须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值班规那么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港航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当地港航机构逐级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 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港口、码头。 第十九条港口或其他货物运输码头,不得为无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装卸货物,不得擅自变更港口、码头用途

7、。 渔港、货主码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业务,必须按程序逐级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从事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的港口、码头、客运站、渡口,应当根据旅客流量设置相应的应急、候船、售票等安全效劳设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港口水域和航道内倾倒废弃物、养殖、捕捞、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影响水路运输安全的活动。 水产养殖、碍航植物侵占港口水域和航道的,由辖区海事机构责令养殖业户限期清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渔业等部门协助清理。 第二十二条在港口水域和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者从事有碍水路运输安全的作业、活动,施工或者主办单位必须事先报辖区海事、港航机构批准,并由海事、港航机构发布航行

8、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行洪、泄洪影响水路运输安全时,有关部门应事先通知港航机构,并协助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水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并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承运人公告的禁带物品进港、乘船。托运危险物品的,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谎报品名、隐瞒货物性质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第二十四条船舶、设施遇难或遇险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危及船舶、设施安全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立即组织采取救援、求助等应急措施,并迅速向就近的搜救中心或海事机构报告。 搜救中心或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

9、组织救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及时救助。有关部门、单位和就近的船舶、设施,必须服从搜救中心或海事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三

10、款规定的,对航行、作业的船舶予以没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其他规定的行政处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用于渔业生产的船舶、设施、港口、码头,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页 共1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租房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