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审民事答辩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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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二审民事辩论状二审民事辩论状辩论状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所写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现如今,许多无法和解的事情都须要通过法庭判决,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做好辩论状,以下是办公室王秘书为大家整理的二审民事辩论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二审民事辩论状1辩论人:陈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辩论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运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论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上诉人称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

2、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运用权有明确的约定。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运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恳求作出的其次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那么是无

3、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根底上判决上诉人帮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运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运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如上诉人不协作被上诉人办理土地运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运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晰,判决合法、合理。恳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民事辩论状2辩论人:xxxxxx辩论人因上诉人xxxxx公司不服xx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辩论如下:一、 辩论人依法应享受亲属xxxx工伤死亡之保险待遇。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

4、: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习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辩论人之亲属xxxx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遭受车祸不幸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辩论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题上,依法既由肇事人xxxx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肇事人xxxx虽然已依法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由劳

5、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其次十一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诉人xxxxx公司应依法赐予xxxx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主见的肇事人xxxx已经赔偿了辩论人的相应损失,因此上诉人不应再担当xxxx的工亡保险待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主见在我国民事法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xx年xx月xx日?工伤保险

6、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确实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23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都是根据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仍旧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假设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损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损害保险赔偿款。上诉人一再强调原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xxxx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xxxx是须要其次次安葬,还是辩论人从xxxx死亡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

7、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学问、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化、感染当事人,劝服法官,使自己的诉讼看法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义正词严、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当恶语伤人。依法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诋毁、中伤。二、辩论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xx年xx月xx日,xxxx之工亡事故发生后,辩论人xxxx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上诉人容许等肇事人xxxx赔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xx年xx月xx日

8、,经xx人民法院调解,辩论方与肇事方xxxx等就xx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xxxx等人赔偿辩论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辩论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辩论人xxxx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赐予xxxx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见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xxx终归是在下班途中遭受车祸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给付一局部钱作为工伤补偿,详细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辩论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时于2023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xxx之死进行工伤确认。2023年7月21日,辩论方收到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xx号工伤认定书后,又

9、屡次找上诉方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事宜。上诉方始终容许等单位领导抽时间商议一下确定给付赔偿数额。直到xx年10月下旬,辩论人xxxx先后再次找到上诉人单位法人代表xxxx,辩论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上诉人所答复的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于是,辩论方于xx年xx月xx日,依法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其次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说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依据一

10、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先。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就某一劳动纠纷事宜产生原那么性分歧,协商已经无法进行之日。在本案中,辩论人与上诉人之间自始至终都在协商,在协商未取得结果且仍在进行的状况下,上诉方同时于xx年xx月xx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况且工伤认定书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诉人始终承诺给付辩论方肯定的工伤补偿,在这种状况下,辩论方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处于不确定、不知悉的状态中,同

11、时辩论方也同意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从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辩论之间的争议尚未发生。直到xx年xx月下旬双方协商产生分歧无法再进行下去的状况下,辩论方于2023年11月21日就已经依法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因此,辩论方的申请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综上所述,辩论人依法享受xxx之工伤待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河北省xx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民事辩论状3辩论人:身份证号码:住址:代理人:被辩论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辩论人因与本案上诉人土地运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论如下:辩论事项:辩论人恳求人民

12、法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恳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上诉人称_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_街_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_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运用权有明确的约定。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

13、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运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恳求做出的其次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那么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根底上判决上诉人帮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运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运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如上诉人不协作被上诉人办理土地运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运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晰,判决合法、合理。恳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此致_区人民法院辩论人:_年_月_日附:辩论书副本_份;证据材料_份。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页 共1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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