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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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越城区金融支持稳进提质假设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助推经济高 质量开展,我办起草了越城区金融支持稳进提质假设干政策(征 求意见稿),根据相关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2022年3月24日一2022年4月1日联系人:朱轶尔 :0575-88376143电子邮件:ycqjrb 126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越城区金融支持稳进提质假设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越城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22年3月24日3越城区金融支持稳进提质假设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 融资畅通工程,进一步增强

2、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助 推经济高质量开展,特制订如下政策。一、加强金融要素保障(一)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 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具体按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 方法执行。(二)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 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具体按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 励方法执行。(三)对支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 机构予以奖励,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支持主业突出、 负债率较为合理的优质民营企业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行或 续发债务融资工具。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 销服务,按年度累计发行额(以发行上市日为

3、标准)的一定比例 进行奖励,具体按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方法执行。(四)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助推绍兴产业提升开展, 对企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领域的工程贷款利息给予一4 定补助,具体按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 政策执行。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五)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 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 超过1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六)对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补贴。民营融资担保机构 补贴标准以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年末担保业务余额 的0.5%进行补贴,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100

4、万元;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贴标准以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给予 补贴,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 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 度)。(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 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九)市、区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所产 生的代偿损失,剔除省担保集团承当局部后,由市、区两级担保 公司各承当一半,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向企业追偿。(十)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适用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 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浙金管

5、(2019) 56号)。5三、激励金融机构加强开展支持(十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越城区金融支持经济开展情 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越城区财政专户及行政事业单位公款 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评分依据。考评方法另行制定。(十二)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评结果,评选出年度突 出贡献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四、强化资本市场开展支撑(十三)推动境内外上市。实缴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的新 设股份公司,奖励5万元。企业实现境内上市的,共奖励600万 元,分阶段兑现: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后, 奖励30万元;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后兑现100万元(同一 企业屡次辅导备案不重复享受),递交境内IP0申

6、报材料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兑现170万元,上市后兑现300万 元。境外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十四)鼓励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奖励 100万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十五)突出人才创业导向。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进 行股改上市的,在实现境内外上市后,另行奖励100万元。在浙 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国际人才板挂牌的,奖励2万元。(十六)加大直接融资力度。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再融资的, 按净融资额(剔除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下同)的 2%。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 资的,按净融资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20

7、0万元。(十七)促进企业并购开展。收购企业资产且实际控制人不 发生变更的,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200万元; 成交金额5亿元(含)一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成交金额2 亿元(含)一5亿元的,奖励5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的, 减半奖励。(十八)支持限售股交易。具体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金融 工作办公室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鼓 励自然人限售股交易的实施细那么的通知(绍金融办(2014) 29 号)执行。五、附那么(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 关实施细那么另行制定;具体由区金融办

8、会同区财政局实施。(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或在越金融 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 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三)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在食品药品、 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平安生产、消防平安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 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 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7(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 按就高不重复原那么执行;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 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局部。(五)本政策由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 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 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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