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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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都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 则【原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都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都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都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进都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重要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都市公共客运是与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有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是都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本。本条例的立法目的重要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都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都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都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通

2、过本条例增进都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无论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还是增进发展,核心都是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然规定,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环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出发,通过对我省都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管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她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都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的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都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都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我省制定条例的重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3、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参照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告知(国办发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有关优先发展都市公共交通意见的告知(国办发46号)以及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优先发展都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88号)等有关文献。【原文】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都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活动。【释义】本条是有关条例合用问题的规定。 条例从两个角度明确合用问题:一是调节的区域。明确条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都合用;二是调节的

4、对象。明确条例调节的是都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乘坐和管理活动。 一是都市公共客运规划。都市公共客运规划是都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构成部分。都市人民政府要在对都市公共客运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足调查研究的基本上,以公共客运为核心,通过编制实行都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客运专项规划,科学配备和运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客运为导向的都市发展和土地配备模式。都市公共客运规划要与都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拟定发展战略目的、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多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备,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拟定公共客运构造、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筹划等。 二是都市公共客运建设。

5、都市公共客运建设涉及的内容重要是基本设施建设,如停车场(站)、调度室(亭)、站台设施、车辆轨道、隔离屏障、供电设施等。 三是都市公共客运经营。为增进都市公共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从近年来行业管理的实际出发,本条例对经营许可、车辆规定、从业人员准人、服务规范、许可转让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四是都市公共客运乘坐。本条例对乘客乘坐都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规定了某些行为,如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吸烟、乱扔东西和污损车内设施等规定。五是都市公共客运管理。都市公共客运管理是本条例的重点内容,针对我省都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实际,本条例对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设定了必要的法律责任

6、,赋予了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必要的管理手段。【原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都市公共客运,涉及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都市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照乘客意愿和规定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释义】本条明确了都市公共客运的方式和含义。 都市公共客运,从广义上来说,涉及公共汽车、电车、轻铁、地铁、轮渡、出租车等所有与都市有关的公共客运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告知(国办发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有关优先发展都市公共交通意见的告知(国办

7、发46号)以及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优先发展都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88号)等有关文献,都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都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构成的客运体系。小公共汽车和电车属于公共汽车范畴,涉及在公共汽电车当中。 考虑到目前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仍是全省最为普遍也是急需立法规范的都市公共客运方式,其她都市公共客运方式不发达,运营和管理制度的差别也较大,因此,本条例虽然在广义上使用都市公共客运概念,但却没有对都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客运种类进行实质性调节,为了避免产生歧义,因此采用了

8、本条第一款的表述方式。 本条例所称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涉及三方面含义:一是在都市内运营;二是运营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取决于行政机关,而非客运合同双方商定;三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客运服务,承运人须承当强制缔约义务。 出租汽车客运也属于公共客运,其与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路线、时间等运营的具体事宜取决于乘客的合法规定,提供的应是个性化服务;二是以出租的方式经营,且出租的标的是客运服务而不是车辆,车辆只是用于履行客运合同的工具。客运合同同步具有租赁合同特性,承运人与托运人同步又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是由个性化服务规定和租权的排她性决定,除非在租人批准,承运人不能同步以该车为第三方提供

9、客运服务;四是出租汽车的运营范畴不仅仅限于许可区域内,也可以按照乘客的规定,提供异地送达服务和返程捎客。【原文】第四条省和市、县(市)都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引、监督本行政区域都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当都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都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释义】本条是有关都市公共客运营政管理主体的规定。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本来由建设部门主管的都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整体移送给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我省除吉林市等个别地方外,指引监督都市公共客运的管理职能已经改由交通运送部门负责。基于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等方

10、面的考虑,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只承当对都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的指引、监督职责,将具体管理职责授权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应管理机构承当。此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都市公共客运执法的具体职责均由主管部门设立的都市客运管理机构行使。 都市公共客运波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关注,条例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她有关部门应当涉及与都市公共客运密切有关的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旅游问和价尥酌血干符胁加羊而等行政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都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原文】第五条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具有公益性质。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

11、、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确立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在都市公共客运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以便快捷、经济舒服、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客运是都市公共客运的重要构成部分,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增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她客运方式协调发展。【释义】本条明确了都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客运的性质、地位和都市人民政府在都市公共客运方面的重要职责。条例明确了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公益性,这就规定在土地、税收、补贴等各个方面都要按照公益事业对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予以政策上的支持。 发展都市公共客运是国务院规定都市人民政府必须承当的重要责任。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一

12、项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都市公共交通具有客运量大、相对投资小、占有资源少、营运效率高、污染相对较少和人均占用道路少等长处。据有关专家测算,公共汽车承当着都市80以上客运量,载客量为小汽车的30倍,占路面积只相称于4辆小汽车或20辆自行车,单位载客量、公里油耗、尾气排放均优于小汽车10倍左右。目前,都市交通供需矛盾日趋凸显,优先发展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从主线上破解都市交通拥挤堵塞状况的必然途径。要优先发展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就必须着力化解公交行业存在的几种突出矛盾:一是在都市交通状况日益拥堵的状况下,如何为全市人民发明以便、快捷、经济的出行条件;二是如何为公交行业提供一种良好的发展环境,

13、保证公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面对燃油价格持续走高的形势,如何减少公司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四是如何平衡公司承当社会责任和自身经济效益的关系。化解这些矛盾,要靠都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确立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在都市公共客运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以便快捷、经济舒服、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 条例将出租汽车客运定位为都市公共客运的重要构成部分,重要是由于出租汽车虽然已经成为城乡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国内经济、环境、能源、都市基本设施建设状况,决定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市民出行的普遍选择,出租汽车客运

14、毕竟只是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事实上处在都市公共客运的补充地位。 国务院多次强调都市人民政府在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对地方政府有关出租汽车管理和发展决策行为的约束,避免决策失误,条例强调都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切实对增进出租汽车客运营业稳定以及与其她客运方式协调发展负起责任。【原文】第六条都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都市公共客运逐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提高公共客运营业服务能力。都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都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质量。【释义】本条明确了都市公共客运经营发展方向、技术政策,进一步规定了都市人

15、民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责,同步授权都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都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 一方面,明确了都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发展方向是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都市公共客运的规模化、集约化,有助于增强行业竞争能力,便于政府宏观调控,避免导致运营资源挥霍和过度恶性竞争。为此,要积极稳妥地推动国有公交公司的改制工作,确立经营大运量、高质量公共汽车的公交骨干公司在都市公共客运中的主导地位。目前,我省出租汽车中很大部分是个体经营模式,不利于资源整合。都市公共客运的发展,应当拟定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目的,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良好的服务。另一方面,明确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交通部有关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

16、减排工作的意见 (交体法发242号)规定,“要充足运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既有的管理手段,在道路运送、水路运送、港口管理和交通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增长对公司节能降耗扶持条件;在制(修)订有关规章和政策时增长对公司节能方面的规定,以鼓励和引导交通公司节能降耗。”鉴于国家这一政策,条例鼓励都市公共客运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这也是提高公共客运营业服务能力的规定。 第三,对上述事项进行鼓励和引导的责任主体是都市人民政府。都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积极研究有关鼓励政策,报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实行。需要注意的是,制定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政府不能强制经营者规模化、集约化,最后要建立在经营者自愿和依法操作的基本上。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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