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资管时代之各类资管制度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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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资管时代之各类资管制度比较 自2012年5月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梳理国内现有的资管同业的相关管理规范,现有的资管制度包括了券商系资管、基金公司系资管、期货系资管、保险系资管、银行系资管等诸类资管业务。下面试就各类资管制度分别予以比较分析。 一、券商系资管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

2、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一是取消集合计划的行政审批,实行协会备案管理制度;二是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使用的方式,按照集合、定向和专项资产管理对投资范围区别对待。对于扩大资产使用的方式,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以及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三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同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限制及相关关联

3、交易投资限制;四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同时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五是取消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管业务的所需达到“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六是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此外,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制定相关法条强化对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一)定向资管 1、委托资产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

4、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3、备案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募集) 1、发行要求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

5、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13)集合资管的成立条件: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但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4)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投资范围 1)境内金融产品 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6、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2)境外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集合

7、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3 3、备案程序1)设立备案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终止备案 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份额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

8、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1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5、信息披露 1)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9、派出机构。4)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基金系资管 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修订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

10、,该办法已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同时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在以下方面做了进一步约定:一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特定客户制度,即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应为合格特定客户,人数不应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人民币300万元的投资者可不受此限制;二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即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的时点、或发生规定事由时,向证监会进行备案。 以下分为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两方面,分别予以叙述。

11、(一)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1、委托资产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备案程序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

12、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1、发行要求 1)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22)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3)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资产管理人应当

13、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备案程序 为多个客户

14、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期货系资管 2012年5月22日,证监会颁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该法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允许国内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除了能够投资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规定了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活动:一是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制度,即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方能申请并在获批后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二是业务规范制度,即从起始委托资产最低金额、关联客户禁2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范围、风险控制、风险提示、客户知情权、募集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规范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1、委托资产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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