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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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辖内代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市联社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信用社(代理方)与保险公司(被代理方)签订委托代理合作协议后,在其授权范围内向客户推荐保险公司的保险,并由信用社协助客户办理有关投保手续,同时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的一项中间业务。第三条 联社中间业务部门是该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有:1负责办理代理保险兼业执照事宜;2负责筛选、指定与信用社合作的保险公司,督促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并对手续费收入分配比例提出参考标准;拟合作保险公司

2、应符合以下标准:其一、公司具有经营保险从业资格;其二、在保险同行业内具有较好信誉;其三、服务质量好,工作效率高,能切实保障信用社利益;其四、对信用社的综合回报率高,包括在信用社结算、手续费收入比例等。3、负责日常辖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联社财务部门就该业务的手续费收取工作对信用社财务人员进行指导。联社会计部门负责就该业务会计账务处理对信用社人员进行指导。信用社信贷部门是该业务的具体经营部门,负责该产品的营销及具体手续的办理;信用社财务部门负责该产品的财务核算,确保手续费收入及时、全额入账。第二章 业务受理第六条 在业务合作前,信用社应与联社指定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第七条 业务咨

3、询。客户向客户经理(下称经办人员)咨询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为其讲解保险条款,协助客户确定需投保的财产范围并为其制定保险计划。第八条 填写投保书。客户在信用社经办人员指导下填写投保书壹份(由保险公司提供)。第九条 投保书审核。经办人员首先审核客户填写的“投保书”要素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晰;其次通过柜台查询核实投保人的扣款账号及姓名是否属实。第十条 单证交接。1保险公司业务经理到信用社(部)收取“投保书”后,经保险公司承保核算保费,出具正式保单传递至信用社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在保险公司保单交接登记表”(由保险公司提供)上签收;2、经办人员根据收到的正式保单,电话通知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领取保单。

4、客户领取正式保单时,经办人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无误后,在信用社代理业务保单交接登记簿”上注明“保单已领取”,并请客户签收。对于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应在保单上批注贷款社为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在客户还清贷款前暂由经办人员专央保管,将保单复印件交予客户。第十一条 缴纳保险费。在客户领取正式保单或复印件时,经办人员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客户缴费后从信用社取得保费收据(此据由保险公司提供)。第十二条 索赔。出险后,客户可通过信用社或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通过信用社索赔的,信用社经办人员应协助客户准备各种所需材料。第十三条 续保。保险合同到期后,投保人将保险单、收费单据、续保申请及有关凭证交信用社,由信用社代为办

5、理续保手续,经保险公司同意续保后通过信用社交纳续期保费。第三章 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标准由保险公司依据行业标准收取。保险公司给信用社的代理手续费率为保险费的8。车辆保险及其他代理业务操作参照本规程执行。手续费比例如下:车辆保险保险费的8;小额农贷保险费的15%;国寿鸿丰保险费的2%。评估手续费为评估费的35%-40%。第四章 帐务处理第十五条 信用社(部)应在收到保险公司返还的代理手续费收入的次日及时、全额入账。一般地,以收到手续费收入的形式不同,人账时间不同:若为现金投保,保险公司当即返还;若为转账,保险公司在正式投保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返还。账务处理如下:借:1011现金或2011存款账户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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