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2015.10.doc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52763434 上传时间:2023-12-0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6.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2015.10.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2015.10.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2015.10.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2015.10.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2015.10.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2015.10.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2015.10.doc(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

2、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

3、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公司业务员于10月11日将货物存于福州码头仓库,不料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灭失,由我方承担货物损失。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属于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

4、什么?分析:我方若选择FCA属于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福州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用FCA属于成交,,比FOB属于成交多以下好处:(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2)可以提早去的海运单据(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我方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案例4:我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价格CIF鹿特丹300欧元,我方租船办保险并保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港。货物在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近1/3,对方因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按照CIF合同,卖方装船后就完成了交货

5、义务,风险也就转移到了买方,如果货物在途中遇袭案或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买法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无关.案例5:我方用CFR贸易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到非洲吉布提,装船后我公司业务员疏忽,未将装船通知告知买方,导致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全部灭世。问:谁将承担损失的责任?分析:对于CFR贸易术语,按2010通则,卖方有义务通知买方投保,如卖方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致使买方无投保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案例6: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电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运。但在出口装船时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开关按钮脱落。临时更换已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

6、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UCP 600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如甩下40台并未超过5,结果实装960台。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银行不予以议付,问其故何在?分析:按照UCP 600的规定,对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不适用于溢短装条款。本案电扇属于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不适用于数量可以5增减的条款。如果我方提交960台的提单,与信用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案例7: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为纸箱装,每箱30听,共80箱。但我方发货时改为每箱24听共100箱,总听数相等.问这样做妥当吗?分析:包装条款是品质条款的组成部分,因为品质条款是合同的要求条款,所

7、以包装条款也是合同的要件条款.本案中,我方擅自改变了包装方式,属于违反了品质条款,后果十分严重。卖方有权拒收货物,同时要求损害赔偿.案例8:某公司以CIF伦敦出口食品15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或武装匀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货物共有15个批号,抽查15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射击200箱内涵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收1498箱,短少2箱(3)有10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5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因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分析: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8、。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第三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案例9:我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2000公吨化工原料,合同规定2008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May/June, Each month shipment 500M/T.4、5月份按合同规定装运出口,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5日才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又装了500M/T,付款行受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问:我放又和损失?付款行拒付有何依据?分析:

9、按USP 600第32条规定,限期限量分批交货的货物,只要其中有一批未按时装运,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无效.本案6月份未按时装运,根据惯例,6月和以后7月交单,均告无效。案例10:我某外贸公司向国外某上出口一批钨砂,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New York in June,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某外贸公司按证中规定,于6月10日将100公吨钨砂在福州装运港上“顺利”号货轮,又由同货轮在厦门港装200公吨钨砂,6月20日我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的两套

10、提单。我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分析:本案不属于分批装运,我方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必须付款,因为按UCP 600第31条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单据在痛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也就是说,装于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及时装运的地点、时间不同,只要运往同一目的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案例11:某进出口公司以CIF贸易术语出口某商

11、品一批,合同规定“5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有效期为6月15日”.卖方于6月10日提交全套相符的单据,银行据此付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严重受损。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问: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分析:因是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卖方提交的全套单据,包括运输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开证行则必须付款,收到货后,经校验,如发现所收到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毁损,买方有权根据买卖合同向卖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退货或要求损害赔偿。【案例12】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8月装运,但信用证的某些条款和合同不符,加上我方备货不及时

12、,直至10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改证,同时要求推迟装运有效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支出仓储费用.接受进口人按D/P、T/R提货修改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分析】我方应按照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同意惯例,信用证一旦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

13、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案例13】我公司向某外商进口机械设备。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我方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我方凭我国的商检证书向外商索赔.我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除首批货物的信用证。外商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货款.在第一批货物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开证日期临近,我公司有申请银行开出第二批货的信用证。第一批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和合同规定严重不符,我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静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到的第二批单据审核无误后,再次偿付议

14、付行。当开证行要求我公司付款赎单时,我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我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分析】(1)开证行要求我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我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此属无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担任付款责任. (2)在外商提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我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外商提出索赔。我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案例14】我某外贸公司以CIF伦敦向外商出口一批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15、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London”(该证项下的货款载货到伦敦后有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核时未发现此文句,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该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从此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为什么?【分析】(1)我方对业务不熟悉,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我方按照CIF伦敦术语成交,以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术语的合同术语装运合同,卖方的交货义务在装运港就完成。我方只管按时装运,不管何时到达. (2)CIF贸易术

16、语是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我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和货物无关,所以信用证中有这样的条款我方应提出删除,要求改证。【案例15】我某出口企业与外商按CIF吉布提、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达船,并以直运动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里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装船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所以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一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运单,而实际上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