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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黄金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湖南黄金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投资的全资、控 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时准确地处理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和案 件,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简称各单位)在 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以及为解决纠纷而进行的诉 讼、仲裁、复议案件等法律活动。第三条法律诉讼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各单位应加强法律纠纷的预 防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尽可能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第四条对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须遵循风险评估、授权处理、 共同配合、充分协商、协调必要关系相
2、统一的原则, 以及坚持合法、 及时、准确和节省的原则。第五条办理诉讼案件应贯彻维护公司整体信誉和利益的方针,实 行责任追究制。第六条公司法务部为法律诉讼管理部门,负责与公司常年法律顾 问的联系及协调;处理各类纠纷、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律工作;建立诉讼案件的工作台帐、档案管理等报备工作。第七条与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有提供诉讼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以及配合、参与、承担纠纷案件讨论、事务工作 处理的责任。第二章报告备案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所有法律纠纷应及时书面向法务部报告,并附 案件相关材料。第九条 公司在收到诉讼、仲裁或者复议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 仲裁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时,由公司办公
3、室收文,当天送公 司领导审阅批示。从收到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书复印 件报送公司法务部备案,若需要财务部做相关账务处理,则加送 份到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诉讼案件结果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方 案,报公司领导审批。第十条 公司所有需要提起的复议、诉讼或仲裁,应提前将有关材 料和法律意见报送公司法务部审核,办理立案。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及 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在收 到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法律意见报送法务 部审查,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二条
4、 需要立案起诉或应诉的,法务部按部门提报的情况说 明,进一步收集证据资料,调查了解,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 议,明确案件性质、涉案标的、诉讼风险、影响程度等,形成起诉 理由、依据、要求的起诉说明或应诉处理意见。第十三条 起诉(应诉)前,法务部填报起诉(应诉)审批表 附案件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立 案。第十四条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对公司整体信誉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的案件,由公司领导召集专门会议进行案件评估,作出处理决定或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案件评估内容应包括:(一)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合格;(二)合同(协议)有无管辖(仲裁)约定条款;(三)诉讼时效是否逾期;(四
5、)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关联;(五)案件诉讼(仲裁)可能对公司整体信誉及利益和经营产生的 影响程度;(六)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和诉讼结果预测分析;(七)确定法院(仲裁机构)管辖的利弊关系;(八)对 诉讼小组人员的选择及诉讼方略建议;(九)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在进行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需要公司 提供其他法律协助,可书面向法务部提出申请。第三章组织诉讼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等案件应成立诉讼小组,负责案 件的立案、收集证据、庭审等相关诉讼活动。诉讼小组由法务部牵 头组织,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成立,相关业务部门要全力配合,必要 时可聘请律师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工作。第十
6、八条诉讼小组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研究证据,细化方案,落 实责任,做到诉讼前准备充分,诉讼中有理有据,结果符合预期。第十九条 凡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答辩 状、代理词、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应经过法务部审核后发出。第二十条胜诉法律文书生效后,由诉讼小组派专人督促执行。如 对方没有按期履行的,由诉讼小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第二十一条对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案件,责任部门应积极与对方协 调、沟通,争取对方撤诉。第二十二条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由我方承担责任的,诉讼小组应 认真分析论证,认为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通过法律程序申诉;如无充分理由,应自觉履行。积
7、极与对方进行协调、沟通,避免法 院的强制执行,或争取执行和解,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第二十三条案件诉讼终结后,诉讼小组应编制结案报告,向公司 领导报告工作,同时通过案例剖析,总结经验,使企业吸取教训, 防范同类风险再度发生。第二十四条 案件的当事人或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 不得泄露案 件的信息内容。第四章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因案情需外聘律师的,诉讼小组可向法务部提出申 请,由法务部通过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诉讼业绩、专业 特长、成本费用等因素综合评估后,按程序报批确定案件代理律 师。第二十六条法务部对诉讼案件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外聘律师的 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诉讼小组应积极与律师
8、沟通,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办案律师和常年法律 顾问不是同一人时,可随时向常年法律顾问咨询。如案情有变化, 诉讼小组应尽快通知办案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针对法院 尚未判决但很有可能败诉的案件,该诉讼案件可能形成一项公司或 有负债的,诉讼小组应及时要求本案律师或常年法律顾问出具该诉 讼案件可能败诉的证明,以备财务部作为相关账务处理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诉讼案件应设立专卷,案卷应包括起诉状、答辩状、 裁定书、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证据资料、其它相关资料。诉讼 案件结案后,诉讼小组将案卷按规定移交档案室。第二十八条公司实行诉讼报告分析制度。诉讼案件结束后,诉讼小组对所发生的案件
9、诉讼基本情况、重大案件处理进展、应对措施、经验教训等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的诉讼分析报告向公司 领导汇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第五章风险管理与防范第二十九条公司各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招标管 理制度、等有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 风险防范能力。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企管部、审计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严格执行 和贯彻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开展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各单位 定期开展部门流程自查工作, 对内部控制的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及时向上述有关部门据实反映,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降低 损失程度。第六章 奖 惩第三十一条对在案件诉讼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10、相关人员,依据案件 取得的经济效益、挽回的经济损失、降低的影响程度、减少的诉讼 成本等方面综合考核予以适当奖励。第三十二条 对引发或造成诉讼案件的责任人员应按照案件造成 的损失和影响,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在案件诉讼中造成失误或不良 后果的相关人员,也应按照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其相关责 任。第三十三条 对诉讼案件隐瞒不报,越权处理或不及时上报,延误 诉期,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根据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责任单 位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在案件诉讼中发现有关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 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或被欺诈,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将依照刑法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所有奖励、责罚或责任追究,由法务部拟请示按程序 报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七章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法务部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