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人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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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人事管理规定1、办学宗旨及机构设置原则1.1、办学宗旨:学院实行“依法办学、以德治校、“以教学为中心、坚持 质量第一,以学生为根本,培养优秀人才的办学宗旨。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 培养既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又能掌握从事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 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1.2、机构设置:按学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机构,本着精干、优化、高效的 原则,坚持一人多职、一职多能、一人多岗,相近工作合署(处、室)办公。学 院机构分院和系、处、馆、室两级。2、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逐级聘任制2. 1、行政职务的聘任:院长由董事会提名、报省教育

2、厅核准后董事会聘任, 并根据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院长和院长助理;各系、处、馆、室负责人以及教 授、副教授由院长提名,报董事会执行局通过后,由院长聘任;各系、处、馆、 室副职由正职提名,报董事会执行局通过后,由院长聘任;各系、馆、处、室工 作人员由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协商,由正职签发聘书;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由 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系主任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认定,由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指 对直属教研室)和系主任聘任。各系、处、馆、室主管领导聘期为三年。2. 2、各类教职工聘任:专任教师、专任管理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 由人事科与受聘者本人签订为期1至3年的聘任合同。每年6月由各系、处、室 对聘任人员

3、学年度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下学年度续聘意 见,上报人事科,人事科汇总后上报院长,院长提请董事会执行局研究决定。续 聘与否,暑假前通知本人。2. 3、党的基层组织:各系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按照党组织工作程序选举 产生,报院党委审批。2. 4、解聘及审批程序:(1)学院根据教学与工作需要设岗、定编、竞聘上岗,无岗者不再续签聘 用合同。(2)在聘期内由于特殊原因不管是个人辞职或学校予以解聘,均应提前一 个月告知对方。具体程序为:个人要求辞职的,先写出书面申请交给所在部门领 导,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人事科提交院长审批。如部门岗位超员或其 他原因解聘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报告,

4、对无岗人员报人事科,人事科报主管院 长确认。予以解聘的,由人事科通知有关部门,部门通知本人。3、实行见习期制、试用期制3.1、见习期制:对受聘到我院工作的本科生、研究生担任教师者(包括本 科毕业的辅导员及专任教工)实行见习期制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研究 生见习期为六个月。见习期满由个人填写转正定级申请表,由所在部门进行考核, 并提出聘用意见,报院领导审批。3.2、试用期制:对受聘到管理、后勤、辅导员岗位的社会返聘人员实行试 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个人写出书面小结,由所在部门进行 考核,并提交院领导审批。4、招聘、引进人员及教职工流动程序4.1、各系、处、馆、室根据工作需要

5、,提出进人计划,以书面形式送交人 事科。人事科汇总各部门用人计划,提交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董事会执行 局。董事会执行局依据学校发展及岗位的需要,确定编制及进人计划。4.2、面试与考核:人事科对来我院求职自荐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各部门 专业需求、进人计划,将求职自荐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负责人,并由各部门组成 的考核工作小组对求职者进行面试、试讲和考核,各部门将考核情况汇总报院人 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4.3、办理试用及聘任手续: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合格人员报董事会执 行局研究确定,主管人事工作领导签字,人事科负责办理试用及聘任手续。4.4、外聘教师程序:外聘退休和社会上兼职的任课教师,各系提出

6、任课教 师人选,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签字批准。4.5、校内教职工流动程序:为不断提高现有人才的使用价值,学院允许教 职工校内进行有序流动。其程序是: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放,接收单位经考核 同意接收,经院领导批准,人事科办理手续。职工因工作需要,在校内应服从工 作调动。5、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学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执行局的领导下进行工作:5. 1、执行政策:根据民办院校的特点及市场需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 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指令、决定。5. 2、制定计划:制定学院远近期队伍建设和培养规划以及学院人事管理制 度5. 3、引进人才:根据学院改革与发展的

7、总体目标,负责研究制定人才需求 计划及配套措施,并研究人才引进、审批、审查、考核等工作。5. 4、研究职工待遇:适时研究教职工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问题。5. 5、报告与咨询:负责向董事会执行局报告人事工作信息,为院各部门提 供人事工作指导、咨询等工作。5. 6、其他工作:董事会执行局交办的其他有关人事工作。5. 7、组织机构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郭育光,副组长:刘钰,成员:孙如银 段 嗣福朱涛孙金荣。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6、教职工报考各类院校规定凡欲报考委托培养、定向培养、非定向培养、在职研究生的教职工必须在本 院工作满两年;报考自学考试、函大、夜大的在校教职工,不受年限限制。

8、6. 1、申请程序:报考各类院校者必须根据岗位专业需求(专业对口),向 所在部门(系)提出书面申请,在职研究生毕业工作二年后,可以继续攻读在职 博士学位(另签订协议)。由部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科汇总,报人事 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办理报考手续。凡私自报考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 义务。6. 2、签订协议:根据目前学院学历结构情况,报考在职研究生者,须经学 院批准,签定协议。上学期间,学院将按学年支付就读者培养费的60%,其余的 40%待取得学位后,学院一次性支付。研究生毕业后,为学院服务满八年方可提 出工作调动或辞职,否则按违约退还学院全部培养费,并按培养费用的双倍交纳违约金。如不能按

9、期取得学位(四年内),应交回学院为其支付的全部培养 费用。经学院同意脱产就读研究生者,学院将停发基本工资、各项补贴等,取得 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愿意回院工作者,如院内有岗位,学院可予优先安排。6. 3、学习时间:教职工业余攻读本科学历,学习期间不得影响工作,因参 加面授或脱产学习需要调整的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做好安排。不准私下请人代理岗 位工作或调整工作安排。6. 4、奖励:为鼓励教职工学习,凡非本科毕业生考取国民教育系列自考、 函大、夜大等本科且专业对口者,毕业后携带毕业证、学位证、毕业生鉴定表(原 件)等到人事科备案,经董事会执行局研究同意,给予一次性奖励。7、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规定7. 1、临

10、时用工申请程序:按照工种、岗位的不同及用工季节、时间的不同, 实行小时工资、日工资、计件工资及承包合同制。各部门临时用工,须部门写出 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院职能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7. 2、临时用工工人条件: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能承受相应 的劳动强度,完成相应的工作量。7. 3、临时用工管理:各用工部门要对临时用工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和考勤, 并按不同工种、岗位以及劳动性质、强度,按时间进行计薪。每月底结算一次。8、专任教师岗前培训制8.1培训对象及培训形式:培训对象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培训 形式:我院参加由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培训形式采取理论与实

11、践相 结合,理论学习采取双休日集中授课的形式。8. 2、学习内容:师范类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学习教师职业道德和教 育法通论二门课程;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学习教育学、心理学、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通论四门课程。8. 3、考核与结业:理论课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教学实践考核由指导 教师按培训班的安排进行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教育厅颁发“教师岗前 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教师上岗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与其它有关材 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班学习,如有特殊 情况不能参加者,须由所在系、处、室出具情况说明,报人事科,并在第二年补 课学习。参加岗

12、前培训班的人员应遵守培训班的组织纪律,按时完成教学计划。8. 4、培训费用:包括教材费、考试报名费、考试费、培训费,其中教材费、 考试费和报名费由受培训者本人支付,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培训费由学院支付。9、教职工事假、病假、婚丧假和产假制度9. 1、事假(1)教职工因私事,可以申请事假,每请假一天扣一天基本工资和各项补 贴。(2)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不办理续假手续的,各单位 有责任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及时返回,检讨错误,可继续工作,但应 予以批评教育,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按旷 工处理,有关部门应及时上报人事科,从旷工的第一天起停发工资和各项

13、补贴, 旷工十五天终止聘任合同。9.2、病假(1)教职工因患疾病,经医院诊断需要休息治疗者,可持诊断证明向所在 单位领导请病假。(2)当月病假累计在3日以内,工资照发,按规定扣发各项补贴;超过3 天者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3)教职工病假超过1个月(包括一个月),按照下面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在学院服务不满1年者,发50%工资,停发各项补贴; 在学院服务满1年不满3年,发基本工资和享受各类保险,停发各项补贴 和教龄补贴 在学院服务满3年以上,发基本工资、享受各类保险和教龄补贴,停发各 项补贴。(4) 连续病假满3个月以上者,聘用合同自行解除。(5) 对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见

14、义勇为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和批准,工资 福利待遇享受上级有关文件规定。(6) 连续病假满2个月以上者,患病休息恢复工作时,需经医疗部门鉴定 后才能上班。恢复工作二个月以内的,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继续休养的, 应把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病假满三个月者按(4)执行。9. 3、婚丧假(1) 职工结婚经院计划生育部门、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可以享受三天法 定婚假。凡符合晚婚的(按法定年龄自愿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即男25岁,女 23岁)除按规定享受法定婚假外,再增加十二天,双方达到晚婚条件的双方享 受,一方达到晚婚条件的一方享受。增加的十二天婚假停发期间的各项补贴。(2)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

15、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给予 三天丧假。(3) 职工配偶不在同一地方工作的,或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 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超假按事假对待。 途中的交通、住宿费自理。9. 4、产假(1) 按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息7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凡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二十四岁以上生育),除享受九十天法定假外,增加 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女职工产假期满假设正值寒暑假期间的, 其寒暑假休息时间可以顺延。符合以上条件者,休假期间发基本工资,停发各项 补贴。(

16、2) 凡无计划生育者,不享受生育保险,并停发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 项补贴。10、请假制度及考勤规定为提高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全院教职工要 按时上下班,有事要请假,做到每月、每学期职工考勤、考核有据可依,保证各 部门工作正常运行,请假和考勤规定如下:10. 1、事前请假制:凡我院教职工不论请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三3)热爱本职工作,工作态度积极,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 作量。(2)、教师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必须具备以下6项条件;考核等级为良好的,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4项,其中第3项必须达到。1)教学工作量的要求:第一年280学时;第二年320学时;第三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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