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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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具体包括:(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二)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简称农商银行);(三)农商银行支行、分理处(简称营业机构)。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列条款是对反洗钱“一法四令”的有效补充,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与

2、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依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系统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第五条 全系统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自评估制度,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六条 全系统应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全系统应

3、广泛动员内部员工和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规范违规举报及受理行为。第八条 全系统应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致使农商银行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处罚或导致洗钱案件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九条 全系统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丰富培训人员层次,充分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第十条 全系统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反洗钱量化考核机制,切

4、实调动员工做好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使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全系统应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原则设置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省联社是全系统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联社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分管运行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审计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电子银行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反洗钱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省联社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第十二条 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系统反洗钱工作;(二)审批全系统反

5、洗钱工作计划和制度办法;(三)对全系统重大反洗钱事项作出决策;(四)向主任办公会汇报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五)定期组织召开每年不少于二次的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六)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三条 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拟定全系统反洗钱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制定全系统反洗钱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四)负责全系统反洗钱系统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汇总并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五)建立反洗钱监测报告体系,检查和督促全系统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六)

6、指导全系统反洗钱工作,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沟通与交流;(七)组织和开展全系统反洗钱检查、宣传和培训;(八)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侦查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九)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即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制度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会议的记录;接受人民银行检查及自查的记录;反洗钱工作宣传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等资料;(十)定期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十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反洗钱工作报告员,负责落实、处理反洗钱日常事务。第十四条 省联社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贯

7、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负责协助制定本业务条线部门反洗钱工作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协助评估本条线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协助参加全系统反洗钱专项检查;对反洗钱工作提出建议;履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其他职责。其中,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维护和优化反洗钱监测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为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强化风险控制措施;负责提取、分析、处理反洗钱工作需要的客户及交易数据。各成员部门应指定本部门的反洗钱联络员,落实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配合反

8、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反洗钱工作。第十五条 农商银行董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价; (二)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敏感事件和反洗钱风险整体状况的报告,并适时做出调整有关制度和处理措施的决定;(三)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定期把反洗钱工作有关议题列入董事会会议讨论,年均不少于3次,董事长或授权行长(或类似职务人员)定期对反洗钱重要工作事项做出明确批示,年均不少于5次; (四)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农商银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农商银行监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对全行反洗钱组织管理体系的设置、内控制度的建设、

9、反洗钱工作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重大反洗钱事项或敏感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做出调整有关制度和处理措施决定的有效性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农商银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农商银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批准本行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层级反洗钱岗位职责; (二)指导反洗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并确保其有效贯彻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研究处理重大反洗钱事项或敏感事项,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 (四)建立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

10、技术等资源,保证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五)定期对全行反洗钱风险的评估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六)在全行范围内倡导反洗钱合规文化,并负责监督实施; (七)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十八条 农商银行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报备。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向高级管理层汇报辖内的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系统内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充分

11、知晓和掌握反洗钱内控制度中的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和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 (二)领导、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反洗钱具体工作事项; (三)制定全行反洗钱政策,审核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并对本行重大反洗钱事项作出决策意见; (四)研究制定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听取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的汇报,组织各相关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六)研究反洗钱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与对策; (七)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八)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责。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可以召开临时

12、会议。第十九条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办法和工作计划,详细制订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执行;(二)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制定辖内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四)筛选、调查、分析、甄别和审批辖内营业机构大额、可疑交易信息和客户风险等级结果并按规定向省联社上报反洗钱数据;(五)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或当地公安机关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

13、检查、督导辖内营业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方面的工作;(七)组织、开展辖内营业机构反洗钱检查、培训和宣传工作;(八)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九)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即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会议的记录;接受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省联社检查及自查的记录;反洗钱工作宣传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等资料;(十)定期向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十一)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

14、公室原则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条 各农商银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二)负责将反洗钱风险控制要求有机融于本条线的业务流程,并建立相应业务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程。业务有创新或监管有新的要求时协助反洗钱管理部门对内控制度进行更新;(三)协助评估本业务条线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四)负责在本条线新业务(含产品及服务)投入市场前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五)协助参加本行反洗钱专项检查,并对反洗钱工作提出建议;(六)履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其他职责。成员部门应确

15、定一名反洗钱工作联络员,配合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开展反洗钱工作。成员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各农商银行细化。第二十一条 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专职反洗钱报告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 (二)认真做好反洗钱系统数据的审批、督促、通报工作; (三)汇总、筛选、甄别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 (四)及时、准确地向省联社和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各类报告、报表、信息和数据; (五)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及时汇报反洗钱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八)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反洗钱报告员变更后,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报备。第二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是反洗钱工作执行部门,应成立以支行负责人为组长、委派会计(或会计主管、内勤主任)为副组长、柜员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同时明确专职反洗钱报告员,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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