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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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种类繁多,就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来看,按其性质、形式、付款期限等的不 同,可划分为以下几种:1. 按是否附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指不附单据,凭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光票信 用证则要求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光票信用证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用 或非贸易结算。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这里 的单据指代表货物产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单据,如提单、保险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等。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属跟单信用证。2. 按开证行对

2、信用证所负责任,可分为可撤稍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指开证行可以不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 人,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为便于识别,该种信用证必须注明“可撤销” (revocable)字 样,若未注明即可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修改时,开证行应告知通知 行,如果通知行在接到通知之前已经议付了出口商的汇票单据,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由于 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可在不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随时撤销或修改,对受益人来说缺乏付款 保证,出口商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出口商一般不接受可撤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很少 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

3、ocable L/C)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各有关当 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随意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 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并且在付款后不得向受益人或其他善意受款人追索。不可撤销 信用证为受益人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3. 按信用证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指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并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 单据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一般说来,开保兑信用证是由于出口商对开证行不信任,为保 障其货款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有时开证行为提高自己的信誉,也会主

4、动要求另一家银行 对其开出的信用证进行保兑。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它所负的责任相当于其本身开证。 保兑行一般只对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保兑,这是因为如果保兑行对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保兑, 一旦开证行撤销信用证,则保兑行处于既不能向受益人推卸责任,又不能向开证行要求偿付 的被动境地。经保兑的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有保兑的兑付保证, 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f./C)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另具保兑的信用证。不保兑的不可撤 销信用证由开证行负不可撤销的保证付款责任。在开证行资信较好的情况下,出口商一般不 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4. 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可分为

5、即期付款、迟期付款、承兑及议付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指受益人向指定的付款银行提交相符单据时,银行 立即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具汇票。付款银行可以是出口地的 银行,也可以是开证行。这种形式的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有时非常普遍。迟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 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迟期付款信用证由于不开立汇票,受益 人无法在贴现市场上融通资金;而且由于不使用汇票,受益人在交单后,不能掌握经过承兑 的汇票,所以比一般信用证有更大的风险。如果开证行资信不

6、过硬,为收汇安全,受益人要 求其他可靠银行加以保兑。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I./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及远期汇 票时,先对汇票进行承兑,在汇票到期时再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付款人可 以是开证行或出口地银行,但不论由谁对汇票进行承兑,开证行在到期日都必须付款。在承 兑信用证下,还有一种信用证,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银行即期付款, 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负担,这种信用证称为“假远期信用证” (usane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采用这种信用证进行结算对受益人来说可即期收回全部货款,而对进口商 来说则

7、在汇票到期日才付款给银行,因而对进出口商都较为有利。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人汇票与 单据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又分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限制议付信用证 (restricted negotiable L/C)的单据必须限定由一家银行办理议付的信用证,限制议付信用证的 单据必须提交给指定银行议付,其他银行不得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ble)指任 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非常方便。议付行议付信用证,从性质上来说 是帮受益人审单,故对受益人有追索权。5. 按信用证权利是否可以转让,可分为转

8、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单取款 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信用证经转让后,原受益人便是第一受益人,受转让者是第 二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必须负买卖合同中卖方的责任。可转让信用证一般用于中间贸易,出口商为中间商或代理商,手中并无货物,一旦与进 口商签定合同,则立即向实际供货人购买,由实际供货人办理装运手续,该中间商只赚取差 价收益。可转让信用证必须由第一受益人填具转让书,支付转让费转让一般需重新打印一份 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即是新证上的受益人,由于转让后的新证仍由原开证行负责付款

9、。因此,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新证的金额、单价可以减少,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 运期可以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得再要 求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三者。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视为不可转让信用 证。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使用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6.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在信用证中授权代付行,在出口商装货交单前,允 许其支取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信用证。申请

10、开立预支信用证的进口商往往需要开证行在信用证 中加列预支条款,为醒目起见,往往用红色打印,所以预支信用证也称为“红条款信用证” (red clause L/C)。预支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允许受益人预支的最高额度;预支时受益人 必须保证按时发货交单;受益人必须向预支的银行交单收款,预支行从中扣除预支款及利息; 如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受益人未能交单,预支行可以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立即偿还预支行垫 款本息及各项费用。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向受益人预支款项后,往往要求受益人把正本信用证交出,以控制受 益人向该行交单。如果受益人预支了款项却未发货交单,预支行可要求开证行偿付,开证行 偿付后再向开证申请人追索。进

11、口商一般只在对出口商资信十分了解或出口商是可靠、稳定 的贸易伙伴时,才会向开证行申请开立预支信用证。7.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国际结算过程中,中间商以买方开给它的信用证条款为基础,并以该信用证为保证,要 求银行向卖方开立一张条款相似的信用证,两证称为对背信用证。对背证和可转让信用证均产生于中间贸易,为中间商提供便利,但两者有较大区别:(1) 可转让信用证是将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供货人,允许其 使用,虽然有时在受益人要求下可开出新证,但新证与原证有直接连带关系;而对背证中原 证与新证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信用证,两者同时存在。(2) 可转让信用证的权

12、利转让要以开证人及开证行准许为前提;而对背证的开立与原 证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无关。可转让信用证中的第二受益人与第一受益人居于同等地位,均 可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而对背证中新证的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只能得到新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3) 可转让信用证如果是通知行开出新证,通知行地位不变;对背证经通知行开出, 则其地位变为对背证的开证行。8.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对开信用证是用于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及来料加工的一种结算方式。以一种出口货物交 换对方另一种进口货物,货款必须逐笔平衡时,采用互开信用证的方法,将出口与进口联系 起来。在开出的两张信用证中,第一张信

13、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张信用证(回头证)的开证申 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证与回头证金额大致相等。 两证可以分别生效,即第一张先开先生效,第二张后开后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 开出后暂不生效,侯第二张开出后一并生效。9.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原金额再行使用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 适用于长期贸易合同下分批交货,为节省开证手续及费用,进口方可申请开立该种信用证 与一般信用证相比,循环信用证多了一个循环条款,用以说明循环方法、次数及总金额。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及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按时间循环(revolving around time)信用证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支取信用证金额后,仍可在下次一定时间内支取 规定金额的信用证。按金额循环(revolving around value)信用证指受益人交单议付后,信用证 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直到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具体做法有三种:自动 式循环使用,即每期使用一定金额,无须等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非自动 式循环,即每期使用一定金额后,须等到开证行通知到达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 半自动式循环使用,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若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若 干天的次日起,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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