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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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营范围:小额贷款的发放、管理、咨询和提供担保。(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

2、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实际缴付比例数额时间 货币公司成立之日开业后一年内 货币公司成立之日开业后一年内 货币公司成立之日开业后一年内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

3、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十条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他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

4、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监事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由

6、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一致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8、(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9、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二条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外发生每一笔业务的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

10、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四)公司的

11、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

12、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3)股东会决议解散;(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6)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一致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该股权。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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