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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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一节监督机构及人员第二节集中交易监督第三节行业协会监督第三章政府监督第一节监督职责第二节分级分类监管第三节抽样检验第四节责任约谈第五节防控措施第六节宣传教育第七节信息服务第四章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的主体责任,提升政府行政监督效能,创新社会监督体制机制,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2、政府及社会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监督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应当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为重点,构建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第四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评议考核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财政、人居环境、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法制、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第五条【监督主管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仓储、运输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食用农产品流通

3、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种养殖、畜禽屠宰环节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计生、公安、城市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教育、人力资源保障、文体旅游、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表彰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一节监督机构及人员第八条【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和

4、完善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机制;(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和监督规章制度;(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四)为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提供授权和必要条件,并监督其履职状况;(五)核实食品安全管理员有关生产经营风险和隐患的报告并及时处理;(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二)实施在场管理,查找、记录食品生产、仓储和运输等环节中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和隐患,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

5、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三)组织或者协助组织内部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四)核查内部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并督促其进行健康检查;(五)督促落实食品采购和销售的索证索票等制度;(六)处理或者协助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七)配合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A)记录自身履职情况;(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制度,评估和管理内部食品安全风险,统筹、组织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开展食品安全内部监督工作:(一)配备三名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的

6、;(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四)集中用餐单位;(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应当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从事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内部管理人员和机构的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的情况,应当向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备案,接受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二条【内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食品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向第一责任人报告

7、。自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三)内部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四)内部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生产技能情况;(五)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及查验情况;(六)食品安全隐患及处理情况第十三条【内部自查报告备案】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内部自查报告经第一责任人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后,应当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备案:(一)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企业;(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三)集中用餐单位

8、第十四条【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下列食品安全风险或者隐患,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一)食品大批量出现腐败变质的;(二)生产经营环境恶劣、卫生条件差的;(三)同一批次食品投诉较多的;(四)同一批次食品发生食物中毒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内部管理人员和机构的履职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示、强令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违法办理食品安全事项。第十六条【内部管理人员和机构的法律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员

9、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因报告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产生相应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追溯的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满足社会公众及监管部门对食品的查询及追溯需求。追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等基本信息;(二)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

10、检验合格证明、食品追溯证明文件等内容;(三)食品承运、装卸、仓储信息;(四)食品检验检疫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记录食品的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参照食品安全追溯的规定实施。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包括产地证明信息,但是不包括许可证信息。第十八条【自主下架或者召回】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予以召回:(一)已

11、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者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符合第一项情形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在报告主要负责人的同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停止相关食品的生产经营。第二节集中交易监督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的职责】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健康证明、食品索票索证执行情况和购销台账;(二

12、)审查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三)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四)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备案和食品安全协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特区开展相关业务,以及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建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H-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内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应当包括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有权对抽样检

13、验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停止销售或者组织销毁的内容。第二十二条【先行赔付和追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及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先行赔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先行赔付:(一)消费者通过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的;(二)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或者已经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的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后,可以按照约定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偿。第二十三条【集中用餐单位自我检查

14、】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用餐人员公开;(二)发现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四)监督检查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五)留样管理;(六)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第三节行业协会监督第二十四条【行业自律管理和指引】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行业食品安全行为规范、行业标准、惩戒制度、诚信档案、行业风险防控等行业管理制度,并指引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行业食品安全教育培训】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成员单位法定

15、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检验检测】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协会成员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定期组织有关检验检测,并发布本行业食品安全风险报告。食品安全风险报告应当向本协会全体成员公布,通报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并纳入市、区食品安全监测范围。食品安全风险报告可以作为行业协会指导本协会成员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依据。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的检查和惩戒措施】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受理对成员的投诉和举报,对成员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记分的,移交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章政府监督第一节监督职责第二十八条【政府监督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与服务、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提高监督效能。第二十九条【市、区政府监管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职责】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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