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法规摘编.doc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51638732 上传时间:2023-07-08 格式:DOC 页数:45 大小:15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科技政策法规摘编.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科技政策法规摘编.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科技政策法规摘编.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科技政策法规摘编.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科技政策法规摘编.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科技政策法规摘编.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科技政策法规摘编.doc(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科技政策法规摘编目 录一、财政资助(一)科技投入(二)政府采购(三)对软件产业资助(四)设立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五)设立人才发展资金二、税收优惠(一)开发区(二)对青浦工业园区有关政策(三)转化基地(四)孵化基地和创业中心(五)企业税负(六)外资企业(七)软件企业与软件产品(八)集成电路制造业和设计业(九)高新技术产品(十)技术转让与开发(十一)中介机构三、金融与信贷支持(一)基金与资金(二)贴息与贷款担保(三)小企业贷款四、知识产权保护(一)专利权保护(二)著作权保护 (三)技术合同(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五)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五、科技型企业(一)高新技术企业(二)一般科技企业(三)民营

2、科技企业(四)创新示范基地(五)企业科技投入(六)企业技术创新(七)企业与高校协作(八)企业注册登记六、投资机构(一)创业投资优惠(二)创业投资公司七、科技人才和经营人员(一)技术入股(二)动力机制(三)成果转让收益(四)分流与兼职(五)任职资格评审(六)优先推荐(七)科技人才奖励(八)科技人才引进与户口迁入(九)海外留学生一、 财政资助(一) 科技投入1、 逐步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任何单位

3、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45条 2、科技投入占GDP的比例 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到200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5。 中央和地方每年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第30、31条 3、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4、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1条4、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力度。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方式,由对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第8条5、上海市的科技投入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逐年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使之与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以上。1996年

5、6月20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9条本市建立以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企业投入、社会集资、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科学技术投入体制。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范全社会科学技术投入的考核指标体系。1996年6月20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0条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其中,研究开发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支出的年增长幅度。各区、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地区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1996年6月20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1条市和区、县财政应当有专项经费,支持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其中,用于科学技术知

6、识普及活动的经费,应当逐年提高。1996年6月20日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36条6、青浦区的科技投入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年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从2000年起区财政安排科技三项经费要逐年增加。各镇、工业园区也要相应增加科技投入。2000年7月24日青浦区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第10条(二)政府采购 1、 实行政府采购政策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第8条2、 区县政府要制定政

7、府采购具体实施规范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辖区内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规范。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998年12月24日市府发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2、33条3、 政府采购与软件产品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软件安全产品经国家信息安全认定机构认定后,方可在本市销售。2000年12月1日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10条4、 青浦区政府采购政府择优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200

8、0年7月24日青浦区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第11条(三)对软件产业资助1、市府安排专项资金由市政府安排5亿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上述资金中,专门设立风险种子资金,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风险投资机构 共同投资软件产业。 2000年12月1日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4条2、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安排资金的比例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每年从其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操

9、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2000年12月1日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5条(四)设立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1、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市设立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列入市级预算并逐步增加。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按照本规定用于吸收与创新项目的低息贷款、贷款贴息和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等方面的资助。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吸收与创新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地区的吸收与创新项目。2000年1月26日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第9条2、专项资金的比例市各有关

10、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高于10的比例用于鼓励吸收与创新,重点支持引进高新技术的产品开发、中试和产业化。2000年1月26日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第10条 3、计划项目可优先资助 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获得资本金注入或者贷款贴息的资助。2000年1月26日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第15条(五)设立人才发展资金设立上海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2000年11月12日修订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16条凡政府资助的产品开发研究

11、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认真开展转化工作的,暂停对该项目组和项目执行人的政府资助。2000年11月12日修订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17条二、 税收优惠(一) 开发区1、高新区内关于进出口的税收优惠 有关进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 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二)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

12、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四)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五)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进口货物进行管理。1991年3月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第4条 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1991年3月国家税务局

1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第5条2、 开发区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1991年3月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附件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第4、6条 3、开发区企业研发费用抵扣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 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1996年财政部、国税

14、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第l(2)条 (二)对青浦工业园区有关政策*对投资、注册上海青浦工业园区的外资企业1、 工业区内生产性外资企业,按24%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而其实际税赋参照浦东15%的税率。其中,对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者,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

15、的,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3、 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以下几种优惠: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在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减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以征用或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两类企业”,可以根据土地等级享受土地使用费减免的优惠待遇。 凡是产品出口型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4、 外国投资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