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doc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51638730 上传时间:2022-09-2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doc(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深龙委200625号),加大政府对循环经济的资金扶持力度,有效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和助推作用,建立规范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单独列支,主要用于支持本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等类型的循环经济项目。对从事循环经济活

2、动并做出贡献的企事业、行政单位给予一定补助。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决策制度,以客观标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扶持申请,确定扶持对象;(二)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原则。资金扶持应抓住重点项目,积极培育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循环经济企业(或项目),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在同行业或其他领域中推广,带动一批项目;(三)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致力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集约利用,努力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把政府扶持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扶

3、持对象。对极具推广价值的重大扶持项目,通过循环经济信息公告平台向社会公示。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龙岗区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范围,对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有较大推动作用;(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比较规范,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技术和管理水平先进;(三)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已研发生产出代表性的循环经济产品,并投入运行,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为在龙岗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须在龙岗辖区内实施。第七条 专项

4、资金扶持方式包括事后报销制、按比例补助、奖励、一次性补贴等。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企业和项目: (一)制定并实施节能降耗、节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技术标准,并通过法定机构检测的企业;(二)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涉及节能、节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分类回收,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获得省、市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专利技术,生产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其产品达到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循环经济指标标准,技术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效应;(四)辖区内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被选定为国家、省、市示范项目,并得到国家、省、市资金补贴或奖励

5、;(五)积极参与深圳市“鹏城减废”行动,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达到减废目标并获得卓越减废标志和证书的企业;(六)街道、社区、企业等在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产业集聚基地中使用节能、节水、环保科技和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效益显著的项目;(七)科研机构、企事业、行政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科研课题、循环经济产业政策研究或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并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八)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循环经济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服务中心等

6、公共技术平台;(九)经过23名专家推荐、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区政府认可,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2008年)循环经济产业类的,应扶持的其他循环经济项目或单位。第九条 对企业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6%的专项补助,重大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专项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第十条 区政府将建立和完善扶持发展循环经济中介机构名录和专家库,企业应选择入围的机构和专家进行循环经济项目评审或会计核算。第十一条

7、 对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区政府每年评比1次,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第八条2个以上条件和标准的项目,以及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扶持比例或金额较高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辖区重大循环经济项目或企业,经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可给予高于第九条所规定的比例和限额补助。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核准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区循环经济办公室申报。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二)申请单位相

8、关证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三)提供第八条相关扶持申请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预)算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以及中介机构证明材料等;(四)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循环经济效益支持性技术文件;(五)提供3年内已享受区其他财政性资金无偿资助的情况;(六)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规模由区联席会议确定,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七条 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全区循环经济工作的推进与协调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职责是:(一)在申请对象按要求提

9、供相关资料后,受理扶持申请;(二)根据相关标准对项目进行初审;(三)结合行业特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含3名)专家进行评审;(四)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区联席会议审批;(五)根据区联席会议的意见,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扶持额度等;(六)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七)建立和管理扶持企业与扶持项目的档案;(八)会同相关部门对扶持项目(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是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

10、况,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第十九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按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法。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时,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书面承诺:(一)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二)资产和财务状况良好,不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三)近3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四)落实项目的实施条件,积极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接受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六)未按区有关要求专款专用的,退回全部扶持资金。第二十一条 项目企业或单位有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等行为的,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将这些企业或单位列入非循环经济企业黑名单,不再将其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的,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发改局、财政局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