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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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提高对冲击地压预防和治理的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技术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在进行生产作业中,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外,还应遵守本办法。冲击地压矿井的鉴定工作由集团公司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由鉴定单位公布。鉴定费用由各矿井负责列支。第三条为加强对冲击地压的综合防治和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成立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委员会。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委员会由负责安全、生产、技术、地质、机电等业务的领导和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第四条

2、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冲击地压的综合防治和管理工作。生产技术业务部门负责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管理技术指导(包括规程、现场)和执行情况,以及安技措工程处理计划与落实,并有专人负责。安全监察部对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安技措工程列支。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成立防治冲击地压管理工作领导组,专门从事冲击地压预防治理和预测预报工作,组长由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各副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组成。冲击地压矿井同时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防治冲击地压需要的设备。办公室下设冲击地压观测组,观测工待遇

3、按照一线标准执行,具体负责冲击地压的预测预报和综合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矿井防治冲击地压管理工作领导组责任制:1、定期听取关于冲击地压管理工作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冲击地压管理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分析可能发生冲击地压的地区及冲击危险程度,并制定矿井预防冲击地压灾害应急救援预案。2、冲击地压矿井每年都要编制年度冲击地压管理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及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专门的防治冲击地压安全资金计划,从吨煤安全成本中列支。属于冲击地压管理和监测仪表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可编报技术进步开发资金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由技术进步开发资金列支。3、矿防治冲击地压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矿井冲击地压管理措

4、施,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冲击地压管理规定和要求,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第七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办法,编制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冲击地压矿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必须包括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冲击地压矿井的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以冲击倾向鉴定等资料为基础,编制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已开采的煤层一经权威部门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必须加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预测预报和治理。对

5、正在开采的水平,必须在三个月内补充编制专门设计。第九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查。冲击地压防治的主要措施包括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门措施。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生产技术措施。在有冲击危险区进行开采工作时,必须遵守防治冲击地压的基本程序,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编制有防治冲击地压内容在内的采掘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条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对开采和开拓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地压的监测,监测的方法可用钻屑法、地音法、微震法以及顶板动态观测法等方

6、法。第十一条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应进行煤岩层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和冲击倾向鉴定工作,作为矿井设计、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技术依据,以便从开采程序、开采方法、开拓布置上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冲击地压的发生条件。第十二条对从事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防治冲击地压基本知识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前兆等基础知识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第十三条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相应措施。第二章冲击倾向鉴定第十四条有冲击地压现象的矿井、条件类似的相邻矿井的煤层及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进行冲击倾向鉴定。第十五条

7、煤层的冲击倾向鉴定以井田为单位进行。鉴定试验工作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负责。第十六条煤层冲击倾向的鉴定结果分为强烈冲击倾向、中等冲击倾向和无冲击倾向三类。第三章开采设计第十七条冲击地压矿井的开采设计应参照以下原则:1、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2、各煤层、各水平、各阶段和各采区应按合理顺序开采,在向斜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3、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避免相向开采,形成孤岛煤柱。断层附近的回采工作面应背向断层方向推进或面向断层的斜交方向推进。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

8、力。5、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有锐角处;第十八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工程图。第十九条设计说明书除一般采掘工程设计的内容外,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质条件煤层的地质年代、赋存情况、地质分层及其冲击倾向和有关物理力学性质、顶底板的岩性和厚度、地质构造;2、开采条件开采范围、储量、开采程序、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上下煤层及本煤层相邻地区的开采情况(包括遗留煤柱、开采边界、工作面错距、开采时间等);3、冲击地压危险程度根据本区地质开采条件、过去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相邻地区及地质开采条件相似地区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评价本地区的冲击地压危险程度;4、防治冲

9、击地压的生产技术措施:合理选择开拓方式、开采顺序、推进方向、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等;合理确定顶板管理、支护、放炮等回采工艺;5、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计划采取的冲击危险预测方法规定钻屑法的实施地点、时间、机具、危险指标及预测预报的规则制度;如采煤工作面在超前支护范围(1040m)内进行,掘进工作面在迎头和两帮进行,盘区巷在两帮进行。但在实施钻孔时,必须是在巷道内支护可靠的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支护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钻屑工作,以防诱发冲击地压。如果还采用地音监测法、微震监测法、流动地音探测法或顶板动态观测法等预测方法,也应在专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制度;计划采取的冲击地压治理方法规定煤层注水的实施时间

10、、地点、钻孔布置及注水参数、煤层含水量增加值以及注水的工作制度;规定卸压爆破(包括超前松动爆破、诱发爆破)、卸压钻孔、顶板注水或强制放顶等减缓应力集中程度的措施,制定施工设计,规定实施的时间、地点、相应的工艺参数以及检查实施效果的方法;计划采取的特殊生产技术性措施第七章所规定的特殊开采措施。专门设计的工程图应有:1、采掘工程图与地质构造图应标明本区及相邻地区开采情况及地质构造等;2、上下煤层对照图应标明上层、下层的开采情况,遗留煤柱的位置与尺寸、上下煤层中遗留煤柱和开采边界对开采煤层的影响范围等;3、防治冲击地压专门措施的工程图应标明预测预报、防治方法和生产技术性专门措施的实施地点、实施顺序与

11、实施方法等;4、地质剖面和柱状图。第四章掘进和回采第二十条冲击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保护带(工作面前方或巷道两帮煤体边缘,经探测证实无冲击危险的部分)内进行,保护带宽度一般为3.5倍采高(或巷道高度)。第二十一条煤层应力高度集中时,必须进行解危处理,否则不得进行回采与掘进工作。第二十二条在煤层内掘进巷道时,在顶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宽巷掘进。应避免在支承压力峰值区掘进巷道,必要时应采取卸压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二十三条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同时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

12、小于100m。第二十四条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米(综掘50米)时,必须停掘其中一个工作面。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第二十五条巷道支护应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在破碎顶板条件下,支架间顶帮必须插严背实。第二十六条在下列地点必须加强支护1、掘进工作面和巷道交叉口;2、回采工作面煤壁前方的巷道;3、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第二十七条新采区投产要保持合理的开采顺序,避免形成“孤岛区”或“孤岛工作面”。同一煤层的相邻工作面向同一方向推进时,错距不得小于150m,其它情况下相邻工作面(如厚煤层相邻分层的工作

13、面和近距离煤层的相邻工作面等)的错距,由矿总工程师决定。第二十八条:回采工作面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在使用前及停产三天以上的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九条回采时,在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否则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第三十条有冲击地压矿井一般不应采用刀柱开采,如确需采用刀柱开采方法时,超前开切眼不得在回采工作面的超前支承压力带范围内进行掘进;上下安全出口巷道的宽度不得小于采厚的2.5倍,加宽部分的长度不小于70m,刀柱宽度一般不大于2.5倍采高。第三十一条 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分层顺槽、开切眼及停采

14、线应内错或铅垂布置。第三十二条冲击地压煤层的回采工作面,采用冒落法管理顶板时,应提高支护强度和稳定性,选用强力液压支架。采用单体支柱支护时,必须加强切顶线支护强度,并回净采空区所有支柱。第三十三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延长躲炮时间;增大撤人距离;加大撤人范围;躲炮地点必须宽敞,支架必须牢固;人员不得撤在巷道交叉口处。第三十四条 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应包括作业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计(由冲击地压办公室提供),地质构造说明与简明图表,上层采动边界位置与影响范围图、掘进与回采方法及工艺、支护形式与加强支护的措施与要求、爆破作业制度、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以及严重冲击危险时的应急

15、措施,包括撤人路线。第三十五条根据监测结果,在冲击地压危险煤层内划定严重危险区,标在采掘平面图上。并在严重危险区周围建立警告牌,限制无关人员停留;第三十六条如果采取的措施不能阻止冲击地压危险的发生、或出现中等以上的危险时,必须停止作业。直到采取有效措施,使之卸压为止。第五章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第三十七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工作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测结果和相应的处理意见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第三十八条工作地区按冲击危险程度分为三级:级(严重冲击危险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解危处理的地区。级(中等冲击危险区)需要进行解危处理的地区。级(无冲击危险区)可以正常工作的地区。严重冲击危险区与中等冲击危险区统称为有冲击危险区。第三十九条工作地区的冲击危险程度可以用经验类比分析法、钻屑法、地音监测法、微震监测法和含水率测定等方法确定。第四十条 新采区开采前,应根据煤层的冲击倾向程度和生产地质条件,用经验类比分析方法,预计冲击危险级别,作为编制专门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以及采取防治措施的依据。用经验类比分析法评定待采区冲击危险级别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1、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或相似条件下的采区已发生冲击地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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