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4(分红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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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2015年金保险010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乐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5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3.2您享有的现金价值权益.6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4.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

2、1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F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投保范围1.3合同成立与生效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投保份数2.2基本保险金额2.3保险期间2.4年金开始领取年龄2.5保险责任2.6责任免除3保单红利3.1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3.2保单红利的领取4保险金的申请4.1受益人4.2保险事故通知4.3保险金申请4.4保险金给付4.5诉讼时效4.6宣告死亡处理5保险费的交纳5.1保险费的交纳5.2宽限期6现金价值权益6.1现金价值6.2保单借款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效力中止7.2效力恢复8解除合同8.1您解除合

3、同的手续及风险9如实告知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不如实告知的后果9.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年龄性别错误10.2合同内容变更10.3投保份数的变更10.4通讯方式变更10.5保险事故鉴定10.6争议处理11释义11.1投保年龄11.2周岁11.3法定身份证明11.4保单周年日11.5保单年度11.6红利累积利率11.7毒品11.8酒后驾驶1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10无有效行驶证11.11现金价值11.12利息11.13借款利率乐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乐无忧年金

4、保险(分红型)合同”。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电子协议书、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具体的合同生效日期在保

5、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投保份数本合同的投保份数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份数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份数为投保份数。2.2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份数,交费期限等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生效。2.4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有55周岁,60周岁两种。您可以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2.5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5.1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

7、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5.2 生存保险金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之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投保份数1000元人民币给付比例(每年)。交费期限135101520给付比例(每年)3%6%9%12%15%18%2.5.3 年金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合同的“年金”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

8、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在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则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6 责任免除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之前,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

9、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保单红利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

10、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红利领取人为您本人。3.2 保单红利的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 累积生息: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2. 现金领取。3.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则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交费期满后,若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若您选择现金领

11、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4 保险金的申请4.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

12、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

13、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 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4.3.1 生存保险金和年金申请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年金”领取条件的,申请人于约定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1. 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其它材料。4.3.2 身故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1. 保险合同;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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