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买卖合同(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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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器买卖合同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一、产品和价格;后期因规划或设计更本合同文本内出现的所有货币金额,如未加另行指明,其币种均为人民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收到合同定金后生效。三、货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_日内,买方按照设备总价的3%即人民币_元支付定金,款到卖方账户后合同生效。该笔费用保留到第一次产品排产时,自动转为排产款。2买方根据自己需要,在交货前3个月将需要排产的产品(按照表中的电梯标号和楼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同时将该批次产品设备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汇入卖方账户,卖方确认款项后安排生产。3双方约定款到发货,买方将已排产的产品货款的70%和全额运

2、输保险费汇入卖方账户,卖方在收到款项后发货。4买方以银行本票付款的,卖方在收到银行本票后当日发货;以银行汇票或支票付款的,卖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经银行确认货款到账后发货。5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货期后60天时仍未付清货款的,卖方可以视作买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买方,也可以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本合同。6根据国税发(95)_号通知的规定,产品直接销售给产品使用单位的,卖方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开具一般发票。买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订货时必须将产品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在合同中写明。设备款发票由开具,运输保险费发票由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具。四、交货日期1卖方在按期收到合同规定的各个批次产品应付款项和排产通知

3、书后及技术规格确认书后90天内向买方交付该批次产品。2卖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卖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时间按10天为一个单位(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顺延。五、交货地点上海市闵行江川路_号。六、交货方式卖方代为办理托运,公路运输至需方工地:”项目现场。七、产品包装1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2买方收到本合同产品后,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蚀、损失和损害八、产品质量保证1卖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营业设计图样,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2本

4、合同中“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_20_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GB16899_20_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3由卖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买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18个月。4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_号令)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买方或使用单位必须与卖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由卖方负责产品的制造和安装质量。5卖方与买方或卖方与产品使用单位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因非卖方原因使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

5、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卖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质量的责任。6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产品的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由卖方统一回收。7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卖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_号令),并遵照执行。8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九、产品质量验收1本合同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后附)。2除卖方负责安装电梯产品之外,买方应在收到本合同产品后一周内将产品包装破损或数量短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应当附有上述情况的有效证明,买方怠

6、于提出索赔通知的,视为产品包装完好、数量准确,卖方不再负责补缺或更换。3双方履行安装合同后,卖方按国家有关的验收技术标准进行最终质量验收,并另向买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十、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上述误期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且可预见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2除不可抗力外,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中途退货或被视作自动退货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方

7、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或退货部分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守约方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究。十一、其它1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提取本合同产品的,卖方可免费保管30天,自第31天起,买方按如下价格向卖方支付仓储费:上海三菱的商标的电梯每台60元/天、日本三菱的商标的电梯每台120元/天,该仓储费在卖方发货前付清。在买方支付仓储费之后,产品质量保证期顺延。2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买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3本合同价格不包括产品安装费,为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_号令

8、)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必须再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编号为AZ_1。4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示选定,以“”示否定,“产品规格表”以双方授权签署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5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6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7“产品规格表”、“土建技术要求”、“营业设计图”、“委托代办运输、保险协议”、“另行约定事项”、“合同修改书”、“产品样本”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8买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

9、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卖方技术部门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9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10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另行约定签订时间:_年_月_日电器买卖合同(二)买受人(全称):_出卖人(全称):_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_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

10、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产品的数量:_。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_。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项执行:(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

11、方协议执行);(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3)买受人自提自运3.运输方式:_。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40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

12、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项执行:(1)按政府定价执行;(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合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

13、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

14、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

15、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15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1.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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