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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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 当事人: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 许可证书编号:TS23107582021 法定代表人:郭小燕 地址: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太平村石子桥地段 联系电话:13902324532 我局2018年对电梯获证制造企业开展证后监督抽查和后续调查中发现,你公司申请电梯制造许可时提供的陈光银、周高峰、张志平、刘玉、钱雪梅、吕丽、陈利平、陈璟锴、陈成浩、陈俊杰等10人的职称证书系假证。 上述事实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编号为TS23107582021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 2.广州市振杰机械有限公司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梯制造许可。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逾期未收到,本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 义乌市柠逸电子商务商行: 你(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2MA2HRM8D0D)于2020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调查,

3、在登记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社区柳青二区7幢3单元303室存在无实际经营场所问题,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义新出准字(2020)第665号) 2、注销你(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浙义字第44545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 枣阳市卡孚乐文化艺术培

4、训学校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12月7日市住建局核查出你公司提交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是虚假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和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 2、注销你公司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行政审批局或枣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股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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