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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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 部委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组成部门【法规名称】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司法部【法规文号】司发通2004132号【颁布日期】2004-09-08【实施日期】2004-09-08【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发通200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

2、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已于9月7日经司法部第3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二00四年九月八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司法部2004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应当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

3、法律援助工作。第三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工作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合适人员承办。第六条

4、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可以将当事人的有关案件材料转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第八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承办案件的需要,依照司法部、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规范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九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

5、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十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一)法律援助指派函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批办单;(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三)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五)答辩书、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6、(六)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七)结案报告;(八)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退还,由承办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归档保管。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办案补贴。第十二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终止该项法

7、律援助。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对结案材料审查、办案质量反馈、评估等方式,督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尽职尽责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断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对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其查处结果;经调查,认为对被投诉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指派社会组织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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