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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GL/KKA18-007-2009(第3页共3页)公司薪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薪酬制度,吸引、保留和激励表现优秀的员工,将员工薪酬与其业绩紧密结合,根据劳动法及当地政府的各项劳动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在职的所有员工。第二章 薪酬发放的原则第三条 按劳取酬,业绩与薪酬挂钩:公司鼓励员工多劳多得, 按劳取酬.第四条 总体平衡:公司贯彻“价值经营”的方针,实行“约束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薪酬调整:员工薪资调整将按照以岗定薪、以业绩与能力定薪的原则,兼顾市场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进行。第六条
2、 同工同酬:公司根据每一个岗位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经历及教育背景等情况向员工支付薪酬。当员工的岗位发生变动时,其薪酬亦随之而变动到与新岗位相对应的标准。第七条 薪酬保密:公司实行薪酬制度公开、具体薪酬标准保密的制度。员工的薪酬标准只限公司主管领导和负责薪酬核算的人员掌握。员工不得将自身薪酬标准告诉他人,也不得打听其他员工的薪酬标准,公司亦为员工保密其具体薪酬。第八条 依法扣缴:公司每月将从员工的薪酬中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用人单位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和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第三章 薪酬发放的方式及时
3、间第九条 员工每月的薪酬在次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则提前12日)由公司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代发或以现金支付。第十条 对实行非全日制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业务员)以1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并每半月发放一次工资。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绩效奖金(原则上按两个月发放一次)。第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按规定计发工资及经济补偿。第十三条公司因故或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员工薪酬,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最长时间。第四章薪酬结构及计算第十四条 员工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绩效奖金及年终奖金.1、根据各岗位工作的繁简、难
4、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的业务技术能力及劳动强度等方面,相应定出十个级别二十一个档次的工资标准及奖金分配系数标准。其中工资标准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其它各项补贴。2、员工每月工资=工资标准2.92出勤天数+工资标准/20.2加班天数加班倍数3、为调动激发员工潜力,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效益核算奖金基数,并按奖金分配系数及员工个人绩效考核成绩计算绩效奖金。即:绩效奖金=核算期间奖金基数奖金分配系数绩效考核比例、年终奖金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情况发放奖金,具体分配方案另行制定。第五章 薪酬支付标准第十五条 加班工资的支付:1、标准工时制员工加班工资的支付:、公司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
5、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公司安排员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3、任何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工作的,公司均按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加班工资。第十六条 假期薪酬的支付:1、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产假、护理假、节育手术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等期间休假的,公司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2、员工患病或者并非因工负伤停
6、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司按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其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安徽省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具体执行比例详见公司制度关于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3、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员工请事假、旷工的,公司不支付任何薪酬。第十七条 停工薪酬的支付:因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的,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停工、停产工资。第十八条实习、试用期薪酬的支付: 1、新招聘应届本科、大专毕业生在实习期的薪酬标准按统一标准计发。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聘任岗位,薪酬标准根据所聘岗位的标准执行。2、社会
7、招收人员的试用期薪酬标准按起点薪级标准。3、实习、试用期不计发绩效奖金第六章 薪酬调整第十九条 员工的薪酬标准因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等原因进行调整,员工薪酬标准调整参照审批权限报批.职务任免引起的薪酬标准调整,以职务任免时间为依据,如职务任免发生在十五日及以前,新薪酬标准从当月起执行;如职务任免发生在十五日以后,则新薪酬标准从次月起执行。其它薪酬标准调整,以薪酬调整批准时间为依据,批准时间在十五日及以前,则从当月起执行;如批准在十五日以后,则新的薪酬标准从次月起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上述规定如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执行依据.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管理发展部.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008年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