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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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价格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价格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其次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下同)。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惩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赐予行政惩罚、赐予何种行政惩罚和赐予何种幅度行政惩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四条

2、价格行政惩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允、公开,以及过罚相当和惩罚与教化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价格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五条 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 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适用详细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同一机关制定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样的,适用特殊规定;(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样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七条 价格行政惩罚自由裁量结果分为不予惩罚、减轻惩罚、从轻惩罚、一般惩罚、从重惩罚。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3、一的,依法不予惩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分辨或者不能限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三)价格违法行为稍微并刚好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觉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惩罚的。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惩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退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协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惩罚的情形。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惩罚:(一) 价格违法行为较轻

4、,未造成严峻后果的;(二)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刚好中止价格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协助作用的;(四)从轻惩罚能起到教化作用的;(五)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六)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惩罚的情形。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惩罚:(一)价格违法行为严峻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价格违法行为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拒不依据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逼执法人员查处价格

5、违法行为的;(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接着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十一)其他应当依法从重惩罚的情形。第十二条 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除具有不予惩罚、减轻、从轻、从重惩罚情形之外的,应当予以适用一般惩罚。第十三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惩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情形的,应当依据法定惩罚种类和最高惩罚幅度实施行政惩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惩罚情形的,应当减轻惩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情形的,应

6、当综合考虑,依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惩罚。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惩罚款的,对于减轻惩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惩罚款;对于从轻惩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惩罚款;对于一般惩罚和从重惩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惩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惩罚款的,对于减轻惩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惩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惩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惩罚款的,对于从轻惩罚、一般惩罚和从重惩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惩罚幅度内处以罚款。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肯定幅度范围的罚款惩罚,价格

7、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以下标精确定从轻惩罚、一般惩罚、从重惩罚的罚款幅度:(一)规定处违法所得 5 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惩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 2倍以下,一般惩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惩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二)规定处肯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从轻惩罚应当为肯定数额的1倍,一般惩罚应当为肯定数额的2倍,从重惩罚应当为肯定数额的3倍;(三)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惩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 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惩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惩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四)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惩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一般惩罚应当为最

8、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惩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时,详细可参照安徽省价格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执行。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惩罚确定的,应当在行政惩罚确定书中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作出的行政惩罚案件进行自查,发觉行政惩罚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订正。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情节困难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赐予较重行政惩罚的,应当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惩罚权行为进行监督,发觉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惩罚权行使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订正。其次十一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滥用

9、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次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其次十三条 本规则由安徽省物价局负责说明。其次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 6 附件安徽省价格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项目名称价格违法行为惩罚依据惩罚标准详细情形惩罚幅度1不正值价格行为的惩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值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

10、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会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供应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卑视;(六)实行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值价格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四、五、六、七、八、十一、十二条 (一)低价倾销、价格卑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11、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价格串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

12、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供应服务的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会的价格手段,诱骗消

13、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实行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14、)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减轻惩罚(一)低价倾销、价格卑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惩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1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价格串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惩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10万元罚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

15、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惩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5万元罚款;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供应服务的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会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惩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5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实行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惩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2万元罚款;(六)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

16、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惩罚款。从轻惩罚(一)低价倾销、价格卑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4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1-4万元罚款;(二)价格串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40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2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1-4万元罚款;(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20万元罚款;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供应服务的单位,可以处5-2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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