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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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淀粉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为原料,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处理,也不改变淀粉内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加工制成的食用淀粉,包括谷类淀粉、薯类淀粉和豆类淀粉。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淀粉制品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或以谷类、豆类、薯类食用淀粉为原料,经清洗、磨碎、分离、和浆、干燥、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的淀粉制品,包括粉丝、粉条、粉皮。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淀粉,淀粉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301。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

2、生产流程。 1淀粉的基本生产流程 清洗 浸泡(鲜薯类除外) 磨碎 分离 脱水 干燥 包装 2淀粉制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清洗 浸泡(鲜薯类除外) 磨碎 分离 脱水 和浆 成型 冷却 干燥 包装 若直接以食用淀粉为原料,其基本生产流程直接从“和浆”开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淀粉的关键控制环节: (1)分离;(2)干燥。 2淀粉制品的关键控制环节: (1)和浆;(2)干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分超标会造成淀粉发霉变质。 2淀粉生产过程中,分离效果不好造成蛋白质含量不合格。 3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造成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企业

3、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企业用于淀粉制品干燥的晾晒场四周应无尘土飞扬及污染源,地面应用水泥或石板等坚硬材料辅砌,平坦、无积水;晾晒物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淀粉分装企业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淀粉 (1)清洗设备,如振洗筛、比重去石机等;(2)浸泡设施(以鲜薯为原料除外),如浸泡罐、浸泡槽等;(3)磨碎设备,如破碎设备、针磨机等;(4)分离设备,如除砂旋流器、分离机等;(5)脱水设施,如离心机等;(6)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包装设备,如包装机等。 淀粉分装企业的必备生产设备为:(1)混合设

4、备,如混合搅拌机等;(2)计量设备,如台称等;(3)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如包装机等。 若只是分装单一品种,混合设备可不考核。2淀粉制品 (1)清洗设备,如振洗筛、比重去石机等;(2)浸泡设施(以鲜薯为原料除外),如浸泡罐、浸泡槽等;(3)磨碎设备,如破碎设备、针磨机等;(4)分离设备,如除砂旋流器、分离机等;(5)脱水设施,如离心机等;(6)和浆设备,如和面机、打糊机等;(7)成型设备,如漏粉机等;(8)冷却设施,凉粉室、冷冻室等;(9)干燥设施,如烘房、晾晒场等;(10)包装设备,如包装机等。 直接以食用淀粉为原料加工生产淀粉制品的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6)(10)。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5、T 88831988食用小麦淀粉;GB/T 88841988食用马铃薯淀粉;GB/T 88851988食用玉米淀粉;GB 190482003原产地域产品 龙口粉丝;GB 27132003淀粉制品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如生产淀粉的原料必须符合GB/T 8886-1988淀粉原料的规定。企业生产淀粉制品所用的淀粉必须为食用淀粉,外购调料包的,应对调料包进行进货验证。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淀粉。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

6、mg);3干燥箱;4磁力搅拌器;5灰化炉;6透明板;7分样筛(100目)。 (二)淀粉制品。 1分析天平;2干燥箱。 即食类淀粉制品还应必备下列出厂检验设备: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生物显微镜;5.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1、表2中所列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检验2次。表1淀粉质量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感官 2净含量 3水分 4酸度 5灰分 6蛋白质* 7斑点 8细度 9白度* 10粘度 食用玉米淀粉不检验此项目11脂肪 12二氧化硫* 13砷* 14铅* 15标

7、签 表2 淀粉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感官 2净含量 3水分 4淀粉* 5黄曲霉毒素B1* 6二氧化硫残留量* 7总砷* 8铅* 9菌落总数即食类淀粉制品必检项目10大肠菌群即食类淀粉制品必检项目11致病菌*即食类淀粉制品必检项目12标签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如果企业同时生产即食类淀粉制品,应加抽即食类淀粉制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每批次抽取样品不少于4kg,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测,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审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九、其他要求 淀粉产品允许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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