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修读双学位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黄冈师范学院修读双学位规定(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黄冈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 型应用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学校 多学科的教育资源,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 经省学位办批准,学校决定在部分专业本科生中试行修读双学士学位(简称“双学位”) 制度。为了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双学位培养模式本办法所指的双学位是指本科学生在修读一个主修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的同时, 跨学科修读另一个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并且达到两个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 获得两个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二、双学位的专
2、业设置设置双学位专业由拟设专业所在院系(以下简称“主办院系”)提出申请,经教 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设置。院系申请设置双学位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有该学科的本科专业,且至少要有四届本科毕业生和具有四年的学士学 位授予经历;(二)申请设置的双学位专业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教学条件;(三)有双学位教学计划、授课安排、管理模式、学分和成绩管理、学生申请条 件等基本文件并报学校批准。三、学生修读双学位的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一)学生修读双学位的条件1、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有较好的学习基础和较强的自学能力,主修专业的 课程学习成绩平均良好及以上,且学有余力;2、学生申请修读的双学位专业应与主修专业
3、分属不同学科门类;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读一个辅修专业;4、符合主办院系的招生条件。(二)学生修读双学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具有招收双学位学生资格的院系于每年春季学期第10周前根据教育资源和接 受能力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学年教学方案(包括课程安排、授课计划接受 名额、报名条件、成绩考核办法等)报教务处审批。2、教务处在审核主办院系申请和学年教学方案的基础上,向学生公布可接受修 读双学位的专业、名额分配和招生条件等。3、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填写黄冈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 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办院系报名;主办院系 在审核学生主修专业学习情况
4、的基础上,采取考试、考查、面试等形式确定拟录取学 生名单。4、主办院系将审核同意的学生名单和申请表报教务处核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 全校公布。四、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学分与教学安排(一)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由主办院系依据学校有关要求制定,报教务处审定。(二)双学位课程应当包括该学位对应专业的全部学士学位课程和主要的专业基 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与毕业论文(设计),其课程规格、要求应与该学位 的主修专业相同。(三)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除其主修专业必须获得规定的全部学分外,其修读的 辅修专业的学分必须达到55学分,其中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学分不少于8 学分。(四)学生修读双学位应
5、从本科二年级开始,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最长6 年)。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安排在学位课程完成并修得45学分后进行。五、学籍与成绩管理(一)双学位申请录取手续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办理,学生一经主办院系录取,须 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且以后不得再申请 修读双学位。(二)双学位学生的学籍和主修专业的学业成绩档案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院系负 责;第二学位成绩档案由主办院系负责。(三)双学位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规格、 内容、要求及难度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且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经主办 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予免修,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6、但该类课程学分总数不得超 过8学分。主办院系应在学生报名时严格审核,限制主修专业与第二学位专业同类课 程过多的专业学生报名。(四)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应重修。(五)在以下情况下,取消学生修读双学位资格:1、学生的主修专业学位课程累计有10学分或以上、第二学位课程累计有20学 分或以上是经重修获得的。2、考试作弊,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六)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第二学位专业学分者,若欲获双学位证书,必须选 择延期毕业。六、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一)修读双学位学生在取得第一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符合学校学士 学位授予条件,同时取得第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且
7、符合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学校授予双学位。(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第二学位:1、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2、第二学位专业课程成绩平均成绩未过70分者。(三)双学位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获得双学位,但合格课程过25学分以上(含 25学分)者,颁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低于25学分者,颁发单科课程学习 证明。七、收费方式(一)双学位实行按修课学分缴费制度,每学分1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分200 元);重修、重考课程重新收费。(二)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内,填写双学位选课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按 下一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一次性向学校交纳修课费。(三)修读双学位课程的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学生凭收费发票到主办院 系办理修读双学位选课手续。学生开课一周内不办理修课缴费手续,视为放弃修读双 学位资格。八、其他(一)本办法自2008年6月15日起在部分院系中试行。(二)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