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村两委换届中影响选举权正确行使原因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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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村两委换届中影响选举权正确行使原因的调研报告在村“两委换届中,只有正确行使选举权,才能选出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村干部。为了解选民行使选举权状况、做好即将开展的村“两委换届工作,我们先后选取6个乡镇,按照3:2:5的比例共召集了1623名机关干部、村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开展问卷调查,其中有613人认为选民“能认识到选举的重要意义,正确行使选举权,占36.53%;459人认为“能正确行使选举权但对选举的意义认识不到位,占28.32%;296人认为“对选举的意义认识不清,不负责任地盲目行使选举权,占16.86%;253人认为“对选举的意义认识不清,在不正当利益诱使下行使选举权,占16.35%。 一

2、、在问卷调查之后,我们共和126名与会人员进行了座谈,了解到以下原因影响正确行使选举权: 一是村干部岗位吸引力增强,个别人营私舞弊。税费改革后,村干部不再承担催缴征收任务,工作压力减小;工资由财政转移支付发放,岗位吸引力明显增强。个别人为了到达中选目的,钻局部选民主观认识不到位的空子,采取宴请、送现金、送财物等方式进行贿选,成为影响正确行使选举权的直接原因。 二是大局观念不强,小农意识较浓。局部选民对待选举权出现两极分化现象:漠视权利的,认为“选谁和“谁干都一样,反正轮不到自己头上来,甚至认为自己手中的一票无关大局,有时为了蝇头小利草率投票;重视权利的,从个人狭隘利益出发,以自己的好恶来评价、

3、衡量竞选者。这两种情形的选民都缺乏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主观认识不到位成为影响正确行使选举权的根本原因。 三是惩戒力度不够,警示作用不强。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那么,对不正确行使选举权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惩戒机关和惩戒措施。而村“两委换届又不属于刑法中“破坏选举罪的调整范围,别有用心者影响选民正确行使选举权的行为即便败露,最坏的结局也就是选举结果无效,个人人身、财产利益没有损失或损失很小;对于选民不正确行使选举权,更是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惩戒措施缺位、惩戒力度小、违法代价小,成为影响正确行使选举权的重要原因。二、对策与建议 村“两委换届工作即将开展,为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做好换届工作,我们在

4、深入调研、分析、论证的根底上,提出如下对策: 一要明确处置权归属,建立失职失察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民政局都对影响正确行使选举权的行为享有处置权,容易导致职责不明,处理效力不清。鉴于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的工作关系较为密切,掌握情况比较全面,我们在关于标准村“两委换届秩序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影响选民正确行使选举权的行为,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处置。对群众举报或人大、纪检、组织、民政等部门反响的信息不作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选民不能正确行使选举权的,追究乡镇党政“一把手的失职失察责任。 二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5、提升选民素质。对选民开展深入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树立全局观和大局观,珍惜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真正把那些符合自己意愿,真心实意(本文源-范文大全)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目前,我们已抽调县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局和政法部门的分管领导成立了换届宣教办公室,指导、调度和统筹全县对选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政法、涉农部门抽调机关干部组成宣教小组,深入到全县510个村开展宣传教育。宣教小组深入所包村,通过召开村民大会集中教育、入户走访个别座谈等形式,教育群众慎重行使民主权利,如果只顾蝇头小利,轻率地投出选票,最终受损的是切身重大利益。 三要不断强化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惩戒虽然不是目的,但是作为推进

6、公正选举的保障措施绝对不能缺位。只有不断加大惩戒力度,使不正确行使选举权和施加不正当影响的代价大于所得利益,才能杜绝不正确行使选举权现象。在现有法律难以及时修订、不能纳入刑法调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精神谴责等措施予以惩戒。我们在先期试点的村,探索实行了“契约式选举,在选民登记时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正确行使选举权,否那么自愿等额或数倍赔偿选举无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追偿权由新一届村委会行使。对选民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调查属实后取消本人和指使者的选民资格;是现任村干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介入,对其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犯罪线索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设立曝光台,对因接受宴请、财物而影响正确行使选举权的,调查属实后在全乡镇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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