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文本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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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简单版出卖人 ( 以下简称甲方 )_买受人 ( 以下简称乙方 )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 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_区 / 市( 县)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_,土地面积为:_,土地用途为: _.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结构 ; 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_层,地下层数为 _层。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 【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_.现房

2、产权登记备案号为 _.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_路_幢( 号)_ 层_室( 以下简称该房屋 ) ,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 ,是【非封闭式】。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 _米。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2;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3; 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 ( 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 见本合同附件 4;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5.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元。 ( 大写 )

3、_.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_元。 ( 大写 )_.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 含附件 3 中装修、设备价格 ) 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由外,不再作变动。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1. 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 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包括 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

4、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包括+-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乙方行使上述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 ( 形象进度 ) 已建设到_.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交付于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 ( 预收款监管机构:_、帐户名称 _、帐号: _)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1 中约定明确。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 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万分之 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

5、日止。逾期超过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1.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上述解除合同权的,应当自合同约定之乙方应交付房款期限届满止的 30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没有通知或逾期通知的,视为放弃权利。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 见附件 2) ,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

6、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违约金。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 见附件 4) ,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违约金第十条 甲方应当在 _年_月_日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将取得的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由,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1. 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采取了适当救护措施,并在 _日

7、内书面告知乙方的 ;第十一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 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1.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 _天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_.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

8、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原由,未能按期交付的, 双方同意按第 _种方式处理:1. 乙方未按期接收房屋,从甲方通知的乙方应当接收房屋之日起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该房屋毁损灭失的所有风险;如果由此导致甲方承担其他连带责任,甲方除按照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损失进行追讨外,另可以按日追究乙方合同总价款_%的违约金。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9、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项处理:1. 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_%赔偿乙方损失2. 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 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产权登记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成就的,应当向乙方发出办理产权登记的书面通知, 自乙方接受通知之日起 _日内,若乙方不履行其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产权登记迟延办理或无法办理,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四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接收催告书后,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

10、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承担。第十五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 3 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 设备差价 _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 3 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

11、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 应当共同委托本市 ( 或者国内 ) 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共同检测的书面意见后_日内,另一方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对方可以单独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同意该机构做出的书面鉴定意见。第十七条该房屋交付后,房屋权属证明办妥前, 乙方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式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第十八条乙

12、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 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 所有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_%,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第十九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5 中约定。第二十条甲方已选聘 _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见附件五 ) 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 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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