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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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劳作合同范文 用人单位(甲方):法定代表人: 受聘用人(乙方):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确立劳作聘用关系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作合同期限、试用期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年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前个月为试用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依据甲方工作必需要在部门岗位(工作)从事职务,并兼任工作。 第三条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使命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使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第四条甲方依据工作

2、必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进行调整,如工作必需要也可安排乙方在甲方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 第五条乙方不能胜任或不适应本岗位(职务)工作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职务)。 第二章劳作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建立劳作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作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作报酬,以及劳作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劳作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作

3、者,不得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作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作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作合同。 已建立劳作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订立劳作合同的,劳作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作合同,与劳作者约定的劳作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执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作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4、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执行劳作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

5、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订立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第十六条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作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作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6、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作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作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进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作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作合同对劳作报酬和劳作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作报酬的,执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作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者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涵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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