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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高速建设占地赔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高速公路建设直接带动了沿线经济发展,成为促进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更加推动了城市间的物资流通,可以说是为城市输送了大量的新鲜血液。然而,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伴随着因征地和拆迁而引起的农民与政府间的利益冲突,也不可避免,最常见的表现为农民因补偿标准、补偿资金到位等问题而上访、申诉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理论上,土地征用权是政府用来提供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修建高速公路是政府做出的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决定,因此,政府征用土地的成本主要是其给予被征地人或拆迁人的补偿,而不是被征地预期的价值(市场价值)或协
2、议价。只是在实际操作工程中往往是农民连最基本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最开始的时候政府采取的措施以及举措完全站在理论以及自己的角度考虑,造成从开始阶段执行者与准备执行者不得不进行旷日持久的讨价还价,那么协调成本、交易成本过高,效率问题无法解决。另一方面,由于高速公路为准公共产品,但作为付出的乙方基本完全的不到高速公路带来的利益,甚至在后期农民自身居住的环境生存环境到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噪音污染、尾气污染,不止给当地的出行带来了不便,高速公路上不是发生的事故,以及同时带来的不稳定的人为因素,还威胁到了周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时发生的高速公路的飞溅物伤人以及晚上骑车的噪音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震垮居民房屋
3、的地基,更有甚者通过高速公路的流动性大的特点到住户家进行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可以说破坏了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而且农民生于斯长于斯更有可能葬于斯,农民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因失地而引起现实利益受损,基于此点,本着社会公平原则,就要避免出现因农民利益受到较大程度的损害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尤其是牵涉到部分农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时,政府就应发挥其资源优势给予农民更多的考虑和实惠。在征迁过程中,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尤其是如何使征用成本在补偿价与协议价(合理的市场价值)之间相机抉择,成为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摆在政府面前的“二难”选择。只是这个尺度的把握以及是事实的厚此薄彼造成了更加严重的社会影响。政
4、府行为的不透明、不公平、不合理有目共睹之下站在农民的角度想来问题自然愈演愈烈。 征迁过程中利益冲突主要表现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在具体征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拆迁补偿范围确定不公开、不透明。在确定拆迁及赔偿范围的时候,政府采取闭门造车的政策,自己制定方略,自己划定范围,不从实际出发,只是根据几张报表、几个人的个人意见就决定赔偿范围,往往是当已经开始不长的时候才发现其中存在问题,可为了保持领导的高大形象又不愿意承认错误,提出解决办法,从起点处就造成了矛盾的产生。2.补偿标准问题。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具有日益强大的增值潜力,随着土地价值显现,被征地拆迁的群众对补偿标准的期望值提
5、高,特别是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可以说是衣食无着,或者无立身之锥必然要求分享土地收益增殖的部分利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际是按办公室中几个人商量了解的情况制定并实施的,具体情况只是看几个报表的数字,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前一届政府留下的烂摊子,不知道或者假装不知道的情况下,必然将最后的损失全部压在最没有发言权的农民身上。因又为这部分是计划外的支出,上面的负责人无处着落,又无人愿意揭盖子,只能是越捂民怨越大。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一般是按既有规定给予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补偿,即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没有保障农民随土地增值而分享这种收益,在补偿宽的分配上具体标准不予以公示,同时各级
6、政府在其中占据比例,引起了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对政府的不满。此外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政府判定的用途不同估价人主观估价标准不同而相差很大,让农民从实际角度看到不公平,也引发了大量争议和纠纷。至于农民对土地的资本投入永远不再掌权者的考虑之中。更有甚者,在开始拆迁之前利用信息的不对等性,采取不公开、不公布、不理会的态度,以政府或集体名义欺骗村民签订合同攫取政府的利益,欺下瞒上,在上利用职权索要利益,在下欺压农民两面收钱,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3.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即使按照上述的情况下制定了赔偿方案往往还是不能真正交到农民手中。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这部分收益应该在
7、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绝大多数位于农村,其征用土地的标的大多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按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并且,在补偿费用的分配机制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甚至乡村干部起着决定性作用,被安置的农户的个人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证,许多乡镇在管理使用土地征迁补偿费用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如多部门多单位管理、多套帐
8、核算、多户头存储、多头审批列支、帐外收支土地征迁补偿费等等违规现象,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 4.安置问题:安置问题既是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也是被征地农民最大的后顾之忧。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长远收益,中国现行的农村养老制度也是基于土地的养老和社会保障。伴随着土地的流失,依附土地的各种权益也随之流失。农民是以土地为劳动对象而体现其价值的,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下岗失业。特别在我国目前第三产业还不是很发达的背景下,失地农民再次就业率远低于25% 。同时失地也打破了他们对熟悉环境的依赖,从农民的角度看,这些都是现实存在着的失地成本,因而在征地过程中就自觉地产生了一种抵触情绪,滋生了冲突。同时安置标准的
9、不合理甚至无安置标准只靠几个人几句话,就决定农民的去向,对国家给予的补助进行转移变相压榨老百姓的个人权益,打压知情人士将矛盾激化。5.协调问题:征地拆迁牵涉的问题多且复杂,协调难度比较大。我国征迁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自实行土地征用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存在极大偏好,甚至将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变成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这必然引发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各个地方政府的意见相左,难以协调。甚至有些地方不作为,根本就不进行协调,事情到了眼前再想办法补救。此外,个别项目为了赶时间,迁就了被征地拆迁群众的不合理要求,造成相互攀比,同一区域补偿标准不平衡,加剧了征地
10、拆迁难度。特别是在反映问题的过程中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利用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实行拖字诀,等到事情到了眼前以不知道、不清楚混淆视听,利用政府人员的特殊地位以及人员的流动性以及有意识的责任交叉安排将协调问题引向更复杂,更难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传达和解决,从而在其中满足部分人的私欲。在有些环节中实施钓鱼执法,诱骗群众收取协议金再对群众进行拘留、警告等处理。更有甚者将工程转交给其他单位,互不统属,责任不明确,产生问题根本无人处理,动用黑社会及社会闲散人员暴力解决问题欺压老百姓,影响社会稳定。6.执行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
11、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土地管理法却没有对农村房屋的拆迁问题做出规范。由于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有些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征地拆迁时间不足,以及个别建设方案调整,资金不到位,或者是安置房建设滞后,直接影响征地拆迁的正常进行。部分政府人员采取变相的恐吓,并为了加快进程组织一些闲散人员骚扰村民的正常生活。7、配套设施建设:在告诉公路建设中农民一些正当的诉求被直接拒绝或者是在本应有的政策都不予以执行。主要来源有两方面:一、当地地方政府与建设方单方面达成利益同盟,将原有的建设配套设施的钱款挪作他用。二、在建设之初对享有知情权的村民进
12、行隐瞒应该说,高速公路建设有着明显的经济拉动作用,是有利于沿线所有农民的整体利益的。但农民或被拆迁人的目标取向与政府的目标取向有时是不同的,政府是站在全民或国家的立场上作决策,而失地农民/被拆迁人由于其自身政府限定的局限,则必然只能站在微观个体、眼前的、局部的立场上,他们更加关注的是个人或家庭目标和需求,试想一个还在温饱线上挣扎的个人如何用大道理来感化,更别说现在是要将他安身立命的根本都直接拿掉,理念和认识上的差异决定这种分歧存在的客观性。一些问题的裁定,特别是高速公路周边的住户。在政府相关的文件中必然是权利与义务并存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工作人员只讲义务而不讲权利。高速公路周边三十米内的永久
13、性建筑不允许翻盖重建。在现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可以说几乎忽视一户只有一处房产,现在在这种政策之下,既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现有的住房也因为噪音、施工和不能翻盖的原因不得不废弃,更是随着居住者年龄的增长问题越来越严重。这部分计划外更是不再考虑之中。换位思考一下,身为居住在此的农民如何不与高速公路建设方产生冲突。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和拆迁而引发的矛盾实质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双方利益的博弈,其利益分歧的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1.土地政策改革相对滞后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我
14、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而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成为虚置。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虽明确规定了在原来基础上有所提高的补偿标准,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是征地补偿费测算方法不科学。按照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但由于土地利用方式、种植制度、市场情况、区域差异等条件的不确定性,这种测算方法难以准确地反映被征用土地的本质特性,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补偿不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评估土地所有权的
15、价格,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征地补偿费,是征地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2.征地拆迁程普遍存在程序失当现象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在政府立项之后甚至工程实施以后矛盾已经产生,才以通知或者文件的形式下发到被征地地区,农民才能从政府人员嘴上听说,农民唯一的选择就是接受,公权与私权处于不平等的状态。因此,在征地拆迁和失地农民安置的实施过程中,农民始终处于被动和弱势状态。如果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农民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但作为在家务农的农民急缺少法律常识,也没有相关的路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必定造成冲突升级。如由
16、于缺少民主程序、缺乏透明度,信息不对称,被征地农民对征地的前期工作参与不够,对征地、工程建设没有发言权和知情权,对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缺乏抵抗能力,而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裁决的成本太高往往难以实行。这些都是失地农民有抱怨、不满情绪的重要原因。 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农民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之列。虽说征地补偿能暂时缓解失去土地给农民带来的压力,但是有限的补偿费用不能给失地农民带来长期的生活保障。这也是失地农民普遍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的重要原因。 高速公路的建设中这些问题一直存在着,但依旧是高速公路年年建,相同问题年年出,在关注民生口号喊得分外响亮的今天,在十八大三中全会更加关注农民问题的现在,为什么依旧不能让生活在最底层的劳动人民有说话的权利,为什么农民的声音就应该不被听到。在总结问题的时候,应该静下心来想想如何解决问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