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教育局教育督导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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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体育局教育督导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范围和对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为本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督导原那么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的原那么。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 第五条督导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市教育督导室职责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市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分

3、工,对本市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八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组织本市督学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县教育督导室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

4、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对本区、县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区、县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七办理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机构人员组成 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

5、府可以聘任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为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督学条件 督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根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那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督学培训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证件 ?教育督导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督

6、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第十二条职责履行和条件提供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回避制度 督学执行公务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督导的分类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等。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到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了解情

7、况、听取意见和反应督导工作情况的活动。 第十五条督导程序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在督导30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者督导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发出督导结果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随访督导的限制 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负责人报告。 随访督导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督导工作方式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进行督导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

8、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谈。 督学进行随访督导,采取前款第 一、 二项方式的,应当出示教育督导室的介绍信。 第十八条督导职权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提出批评并提出改正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由教育督导室责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主管部门报教育督导室;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

9、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的义务 被督导单位收到督导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 被督导单位在听取教育督导室的督导意见和收到督导结果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督导意见和建议。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整改建议,被督导单位应当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改良情况或者计划,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第二十条督导复查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60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报告的教育督导室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被督导单位作出答复。

10、第二十一条督导情况报告 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良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督导通报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在向社会公布之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督导单位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

11、工作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四对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良措施的; 六其他阻碍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人员的法律责任 教育督导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督导单位可以向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教育督导室申诉,教育督导室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督学职务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泄露督导信息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用语解释 本规定所称的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以下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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