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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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机密特急*地铁公司*公司关于印发*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暂行)的 通知各参建单位、中铁成投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地铁工程建设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地铁公司*公司2012年8月28日 1*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保证*地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结合*地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地铁工程建设中的 工程试验、质量检测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地铁工程建设中的 工程试验、质量检测主要包括: 1、*地铁工程中所用原材料的 试验检测.2、*地铁工程建设中涉及的 专项试验检测,如地基承载力检测、桩的 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混凝土强度 现场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 检测、钢筋间距检测、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盾构管片检漏、盾构管片吊装预埋件拉拔力检测、后置埋件的 力学性能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隧道质量检测

3、、桥梁荷载试验、通行机动车的 临时便桥荷载试验、现场土工试验、道路弯沉试验等. 第二章 原材料的 试验检测第四条 *地铁工程中的 原材料均实行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第五条 监理单位在进场后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试验检测机构及承包商递交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四川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JS-003),写明见证单位名称、见证人姓名及涉及的 工点名称.每个监理单位根据自己管段内的 工程情况确定见证人数量.见证人必须是具有试验检测专业知识的 监理人员.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原材料进场检验程序、见证取样送检程序及见证人职责,建立进场材料台账、见证取样送检台账及不达标、不合格试验检测项

4、目台账.第七条 承包商应有专职材料试验人员,材料试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 专业知识和资质.第八条 承包商应建立材料试验及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明确材料试验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职责,建立进场材料台账和试验检测台账.第九条 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委托试验检测单位完成设计、规范及合同规定的 试验检测工作.承包商委托的 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相应的 资质审查认可证书和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厘米A),试验检测机构必须按照见证取样送检的 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和出具试验检测报告.试验检测机构要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 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 承包商应将拟

5、委托的 试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应审查试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仪器、管理等情况,确认符合要求并批准后将试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报业主备案.第十一条 建筑材料进场后,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应检查材料的 外观质量、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情况,符合要求后及时在台账上进行登记,不符合要求时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将该批材料清出场外或报告业主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材料进场检验符合要求后,在监理见证人的 见证下由承包商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填写见证试验委托书,将试件送至试验检测机构.见证人有责任对试件制作及送检进行监护.材料送检后承包商及监理单位应及时在相应台账上登记.第十三条

6、 需要进场复验的 材料种类按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执行,以下材料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水泥、混凝土、钢筋原材、钢筋连接接头、防水卷材、防水涂料、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锚夹具、砌筑砖材、砌筑砂浆、陶瓷砖材、大 理石板材、花岗石板材、石材用结构胶及密封胶、玻璃幕墙用结构胶、铝塑复合板、门窗人造木板、吊顶人造木板、轻质隔墙人造木板、细部装饰人造木板等.第十四条 每种材料试验检测的 数量、频次、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 规定及设计要求.第十五条 承包商应跟踪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取回试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及时分析、登记试验检测结果.试验检测结果不达标、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和不得进行与之有关的 下道工序.对试验

7、检测结果不达标、不合格的 情况,承包商应在自试验结果出来时起24小 时内向监理、业主报告.承包商分管工程质量的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对试验检测结果及台账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见证人员的 管理,及时了 解试验检测结果,及时检查试验检测资料和承包商的 试验检测台账,发现不达标、不合格甚至弄虚作假情况应及时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应立即报告业主.对于试验检测结果不达标、不合格的 材料,不允许承包商用于工程和不允许进行与之有关的 下道工序,对工程材料试验检测不合格的 工程不得验收. 第三章 专项试验检测第十七条 *地铁工程中的 专项试验检测实行监理旁站见证制度 .地基承载力检测、桩的 承载力

8、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桥梁荷载试验、通行机动车的 临时便桥荷载试验、道路弯沉试验应通知业主项目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 有关人员参加.第十八条 需要进行专项试验检测的 工程项目的 种类按设计要求或国家标准和规范的 规定执行,以下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试验检测:钢管柱地基承载力、工程桩承载力、桩身完整性、边坡支护锚管锁定力、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 、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 、结构钢筋间距、盾构管片检漏、盾构管片结构性能、盾构管片吊装预埋件拉拔力、建筑幕墙螺栓拉拔力、钢结构焊缝、通行机动车的 临时便桥承载能力、填土压实度 、道路弯沉等.第十九条 承包商委托的 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相应的 资质审查认可证书和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厘米A).试验检测机构要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 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条 承包商应将拟委托的 试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确认符合要求并批准后将试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报业主备案.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中明确专项试验检测的 工程项目,配合试验检测机构完成试验检测任务,做好试验检测记录、照相、摄像等工作.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专项试验检测的 工程项目、监理程序、旁站见证人职责,在专项试验检测时监理应旁站见证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 承包

10、商应跟踪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取回试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及时分析、登记试验检测结果.试验检测结果不达标、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和不得进行与之有关的 下道工序.对试验检测结果不达标、不合格的 情况,承包商应在自检测结果出来时起24小 时内向监理、业主报告.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对试验检测结果及记录进行检查.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及时了 解试验检测结果,及时检查试验检测资料和承包商的 试验检测台账,发现不达标、不合格甚至弄虚作假情况应及时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应立即报告业主.对于试验检测结果不达标、不合格的 工程项目,不允许承包商投入使用和不允许进行与之有关的 下道工序,对试验检测不合格的 工程不得验

11、收. 第四章 第三方试验检测第二十五条 如果业主委托有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对工程原材料及专项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抽检,则委托监理单位具体负责现场抽检工作,承包商负责提供模具、材料并负责试件、试样的 制作、养护、保管,监理及承包商共同负责将试件、试样送至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确定后,业主将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 名称、联系方式及试验检测项目清单告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按试验检测项目清单中的 项目、估算出每个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各种原材料及专项试验检测的 次(组)数,报*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核,*公司安全质量部将审核确定的 原材料及专项试验检测次(

12、组)数告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核确定的 试验检测项目、次(组)数安排抽检.估算每个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各种原材料及专项试验检测的 次(组)数的 原则是同种原材料或同种专项试验检测项目规范规定所需试验检测总次(组)数的 20%并不得少于1次.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核确定的 试验检测项目、次(组)数安排抽检时,应优先安排抽检工程的 重要部位和有疑问的 部位.监理单位应建立第三方试验检测抽检台账,每周向*公司安全质量部报送抽检台账的 复印件,以便业主及时了 解抽检情况和试验检测结果.如果原材料或专项试验检测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的 结果不达

13、标、不合格,业主将在24小 时内通知监理单位和承包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完毕以前承包商对此种原材料或工程项目不得使用和不允许进行与之有关的 下道工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原材料或工程项目未按以上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就用于工程、投入使用,或试验检测不达标、不合格用于工程、投入使用的 ,将对有关承包商和监理单位进行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 ,要求承包商和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 ,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瞒报、不按以上规定报告不达标、不合格试验检测结果的 承包商、监理单位及试验检测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 ,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在以上处理的 基础上,还将按照*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地铁公司*公司综合部2012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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