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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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基数转换及审定方法 (修订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其次章 土地规划分类 1 第三章 规划基数的转换 2 第四章 规划基数转换成果与要求 4 第五章 规划基数的审查及备案 7 第六章 附 则 9 附录A 10 附录B1 13 附录B2 15 附录B3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在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数审定方法(浙土资办20239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调整完善的实际需求,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

2、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以及审批、备案等活动。 第三条 规划基础数据审查认定是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审查不通过不得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次章 土地规划分类 第四条 土地规划分类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依据规划管理的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涉及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规划基础数据。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指基于全国其次次土地利用调查,再经年度变更调查后得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规划基础数据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依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调整基期年各类用地的基础数据(以下简

3、称“规划基数”)。 第五条 土地规划分类实行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二级类10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自然保留地;三级类24个。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录A。 第六条 土地规划分类中农用地、其他土地原则上分到二级类,建设用地原则上分到三级类。依据管理需要,可进一步细分各类用地。 第三章 规划基数的转换 第七条 乡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类转换(具体转换方法见附录B)。 (一)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的水田和旱地保留不变。可调整地类依据实际状况可归入水田或旱地,备注字段中标注“K”

4、。 (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的果园、茶园、其它园地归并为园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其它林地归并为林地;自然牧草地对应为牧草地;沟渠对应为农田水利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和田坎保留不变。 (三)规划调整基期年以前已验收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地块但土地利用现状未变更的,在规划基数中按验收文件新增地类进行变更。 (四)规划调整基期年以前已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含违法补办)或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农转用地或土地使用权证上所载地类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不全都的,在规划基数中转换为该农转用项目或土地使用权证对应的用地地类。 (五)采矿用地、村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库水面及水工建筑用地处于城

5、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连接(以下简称“两规连接”)后的规划调整基期年现状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连接城乡规划进行基数转换,其中:采矿用地,铁路用地中线路用地,国道(含高速)、省道、县道和乡道等大路用地的线路用地,机场用地,为区域服务的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不含港口客运码头),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盐田,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监狱及为区域服务的殡葬用地保留土地规划现状;其余建设用地均转换为城镇用地。 (六)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处于两规连接后的规划调整基期年现状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其中:村庄细分为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

6、地的细分详见第七条第(七)项内容要求);采矿用地细分为采矿用地和盐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细分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机场用地对应为民用机场用地;铁路用地、大路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水库水面及水工建筑用地保留不变。 (七)处于两规连接后的规划调整基期年现状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依据调查实地为垃圾填埋场、危急品仓库、污染性企业,转换为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八)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的其它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归并为自然保留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归并为滩涂;河流水面、湖泊水面保留不变。 第八条 乡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分类转换应供应的依据及证明材料(详见附录B3): (一)第七

7、条中第(三)项内容变更需供应验收证明材料; (二)第七条中第(四)项内容转换需供应农转用或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材料; (三)第七条中第(五)项内容归并需供应经规划部门确认后的两规连接后现状城镇建成区范围; (四)第七条中第(六)项内容中的采矿用地细分为盐田,2023年更新调查中调查为盐田的,依据更新调查数据细分出盐田;2023年至规划调整基期年间新增盐田需供应盐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盐场经营证明材料; (五)第七条中第(七)项内容转换需供应县、乡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部门认定的垃圾填埋场、危急品仓库、污染性企业的建筑企业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级规划基数转换应在乡级规划基数转换基础上,对县域内乡级规划基数

8、进行汇总,形成县级规划基数。 第十条 规划基数转换应确保规划基期分类面积数据与图件的全都性。规划基数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规划基数转换结果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第四章 规划基数转换成果与要求 第十二条 乡级规划基数转换成果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一)基数转换文档成果。成果文档包括基数转换确认书、基数转换状况说明。 (二)基数转换表格成果。基数转换过程共形成7张成果附表。 (三)基数转换栅格图像。栅格图像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数据转换标示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数据转换成果图。 (四)基数转换矢量图层。主要包括行政区划(xZQ)、行政区界线(xZQJx)、现状地类图斑(x

9、ZTB)、现状线状地物(xZxW)、现状零星地物(xZLW)、基期地类图斑(JQDLTB)、基期线状地物(JQxZDW)、基期零星地物(JQLxDW)、基期地类界线(JQDLJx)、基数转换(JSZH)、现状建成区(xZJCQ)十一个矢量图层。 (五)相关附件。主要包括本方法中第八条基数转换所需证明材料,成果上报过程中的自查报告、各级审查申请及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基数转换成果名目结构如图 1所示,名目名称中“xxx”指乡级行政区名称,括号内的“xxxxxxxxx”指乡级行政区划代码。 图 1 基数转换成果名目结构图 基数转换成果具体要求如下: 数据库成果文件夹下放置11个矢量图层,数据格式为

10、shp或MDB格式,坐标系为西安1980坐标系统,接受平面面积,矢量数据字段要求详见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要求; 表格成果文件夹下放置7张成果表格,数据格式须为Microsoft Office Excel 2023,表格填写内容要求详见附表; 文档成果文件夹下放置2项成果文档,数据格式须为Microsoft Office Word 2023; 图像成果文件夹下放置2张栅格图像,数据格式须为JPEG格式,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修订版); 相关附件文件夹下放置审查证明材料与相关附件。证明材料文件中依据分类处理类别建立文件夹,分别放置证明材料;审查附件文件

11、夹中放置自查报告、审查申请与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的扫描件。证明材料具体提交名目见图 2。 相关附件 审查相关附件 基 数 转 换 自 查 报 告 基 数 转 换 审 查 申 请 基 数 转 换 审 查 报 告 地块涉及企业名录 现状建成区范围 规划部门认定材料 证明材料 B类转换 C类转换 D2类转换 F类转换 G类转换 以验收文号组织文件夹 批文扫描件 新增地块红线 以批文号组织文件夹 批文扫描件 用地范围红线 以证明文件组织文件夹 盐业部门证明 盐场经营材料 图 2 相关附件名目结构图 第十四条 县级规划基数转换成果在乡级规划基数成果基础上汇总形成,成果包括: (一)基数转换文档成果。文档成

12、果为基数分类转换状况说明。 (二)基数转换表格成果。表格成果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汇总表。 (三)基数转换栅格图像。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数据转换标识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 (四)相关附件。主要包括县级基数转换自查状况说明、各级审查申请及审查意见。 县级基数转换成果的格式要求与乡级基数转换全都。 第五章 规划基数的审查及备案 第十五条 经分类转换后形成的规划基数,应按规定要求审查和审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成果完整性审查。县、乡级基数转换成果是否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要求。 (二)成果规范性审查。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基数转换成果附表依据本方法7张附表要求填写;

13、2.基数转换数据库依据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要求构建; 3.基数转换附件依据本方法第十三条要求组织。 (三)过程合理性审查。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基数转换是否依据附录B1、B2、B3的转换对应关系要求进行; 2.对转换对应关系例外状况,人工核对基数转换是否符合本方法中第八条要求。 (四)数据规律全都性审查。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进行图数全都性审查,须确保表格填报数据与数据库统计汇总数据全都; 2.进行表格数据规律全都性审查,确保表格内、表格间的数据规律全都; 3.确保县级行政区界线与“二调”行政区界线全都,辖区范围内数据不重不漏。 第十六条 乡级规划基数由县级国土资源

14、局审查后,报市级国土资源局审定。乡级规划基数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时,应附本方法第四章中要求的成果内容;报市级国土资源局审定时,除报县审查材料外,还应附县级国土资源局向市级国土资源局要求审定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请示及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乡级规划基数审定工作应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完成;基数审查意见作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审定的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 县级规划编制完成后,县、乡两级基数转换数据库与县级规划成果一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审核不通过不得批准规划。 第十九条 县级规划基数转换材料应单独组织,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随规划成果报批时一并审查。县级规划基数报市级国土

15、资源局审查时应附本方法第四章中要求的成果内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时应附报市审查通过的成果内容及市级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数审定方法废止。 附录A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 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宽1.

16、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113 旱地 指无浇灌设施,主要靠自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浇灌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掩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大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14 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5 其他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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