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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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第一条根据XX省计划生育条例和XX市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工都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同制职工(下同),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婚、育带薪假。 第四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在被公司聘用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进公司之日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被公司聘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独生子女奖金发放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第五条公司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依法享受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省、市惩罚制度处罚。 第七条此制度由管理部解释,自公布之日

2、起实施。 第二篇:计划生育奖励一、实施依据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XX县区委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中委 200712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发放工作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0729号) 二、申请程序 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合照1张(一寸);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属市直单位的需到工作单位核实)核实,并在

3、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再到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主管部门)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 凡属我市户籍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20元(即夫、妻每月各10元),经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分别负担。 3、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途径 (1)属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即由市财政供养的人员)的,通过其每月在银行的工资账户进行发放;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保健费通过本镇(区)

4、原来的方式进行发放。 (2)属于中央、省属单位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发放。 (3)其他人员的,包括市、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各类企业的人员、个体工商户、无业居民等,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生办负责。镇(区)计生办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兑现12个月的保健费.申请人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籍所在辖区的镇(区)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镇(区)计生办上半年将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上报,下半年将保健费派发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在线投诉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

5、,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半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4张;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单位)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然后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生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节育奖” 一、实施依据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XX县区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084号) 二、申请程序 1、“一次性奖励” 申请人可凭上环或结扎证明到户籍所在辖区的镇(区)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如果申请人

6、是市属行政、 事业单位人员的在编人员,还须凭本单位出具的其属于在编人员的证明。镇(区)计生办每个季度将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再进行审核,镇(区)计生办将奖励金派发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对符合政策生育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上环的奖励300元,落实结扎的奖励1000元。 2、“每月奖励” (1)申请人可持本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复印件一份、户口簿(户口簿首页、注明户口性质的内页、小孩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如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节育措施证明书等),向户籍所在

7、地的村(社区)计生办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申请表,并签订一式两份协议书,协议书由村(社区)计生办盖章后,一份给申请人留存,一份在村(社区)计生办保存. (2)村(社区)计生办在对象填写好一式三份的申请表加意见盖章后、填写好登记表的内容后,在3个工作日内送镇(区)计生办。 (3)镇(区)计生办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按顺序将登记表的内容、存折号码、应发放的金额录入电脑,形成数据并保存;根据有关资料的数据进行填报统计表。 镇(区)计生办须在每年的 3、 6、 9、12月的1日前将审核好一式三份的申请表加意见盖章后、将有关的复印资料、统计表及登记表电子文档各一份,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市人口

8、和计划生育局接到镇(区)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将确认的登记表(电子文档)、申请表各两份返还给镇(区)计生办,其中一份由镇(区)计生办返还村(社区)计生办存档. (5)张榜公布。村(社区)计生办报送镇(区)计生办的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本村(社区)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社区)计生办应报镇(区)计生办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0日。 (6)领取奖励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把符合条件享受奖励金的对象应发放的金额划入到对象存折中。以后对象每季度可凭本人的存折及密码支

9、取奖励金.奖励金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5元。 第三篇:计划生育奖励协议计划生育奖励协议书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村组夫:妻:奖励类型: 1、独生子女领证家庭。 2、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 3、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并对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实行奖励制度.为使奖励工作落到实处,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 2、负责向乙方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3、负责联系、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有关奖励政策,及时督促金融机构颁

10、发存折和奖励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带头响应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号召,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 2、在甲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觉选择落实全面、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和指导。 3、享受国家规定和*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待遇。 4、乙方今后如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须向甲方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所享受的全部物质待遇和奖励金(含全部利息);并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加重处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公章)乙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 第四篇:农村

11、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是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

12、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 1、 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 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 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13、.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 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 2、户口农转非; 3、迁出(迁到省外); 4、死亡; 5、审批错误等。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三)特别扶助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

14、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救助金(现在为每月120元,每年1440元),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救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救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XX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政策 (一)含义。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于子女、父母死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经济上和生活上的照顾。 (二)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条件: 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三)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 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农村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节育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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