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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审计监察部关于监察工作的建议关于监察工作的建议为了加强集团内部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规范集团公司监察工作,提出以下建议一、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对日常有异议的工作事项,应先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制度及工作流程进行梳理,自查自检工作流程及制度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内部管控是否有效执行,避免员工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愿放手工作、不愿承担责任的心理,助长不作为的歪风邪气。二、监察主要针对下列事项1不执行或不遵守公司的内部财务制度;2不全面、不公正地执行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3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物;4索要或收取供方回扣;5利用公司资源为个人谋取私利;6在
2、编写、记录、保存、评估公司的任何资料时的欺骗行为或蓄意错误;7故意损坏或浪费公司资产等。三、针对由各职能部门沟通不顺畅导致的投诉,以各部门自查、对员工培训为主进行处理,审计监察部重点针对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项进行检查,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全面、如实的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务资料等情况说明,所交资料需有主管领导签字并提交集团总裁批准授权后,审计监察部方可受理。四、各职能部门及其员工需秉承“专业化”的工作态度及方法解决处理日常工作事务,不得以“不了解、不知道、不涉及”等缘由不作为、规避职责。扩展阅读审计监察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工作
3、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章程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公司及各参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工作。第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完整性
4、和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集团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资产长期稳健的保值增值。第四条审计监察部的宗旨是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层和决策层提供客观的信息和依据,为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第五条审计监察部的目的是帮助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完善机制、规避风险。帮助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完善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预警机制,做到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第六条审计监察部的目标是在审计服务、监督职能的基础上,践行审计“免疫功能”理论,推动内部审计的转型。把风险评估引入企业内部控制,积极推进效益审计,注重发挥审计监察的预防
5、性、建设性作用。积极将内部审计从原来的监督审计引向以“风险为导向、控制为主线、治理为目标、增值为目的”的管理审计发展。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监察部,配置专职审计监察人员,在公司执行董事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各股东单位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第1页共6页应支持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保障审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八条审计监察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监察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第九条集团公司应当保证审计监察部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考评
6、和专业技术的后续教育,集团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第三章主要职责及其主要工作内容第十条审计部是通过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实行内部监督和服务,以完善内控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维护股东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的独立机构,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方法,编制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收入、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三)、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经济责任人进行定期
7、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四)、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各重要项目、重点投资、重大技改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五)、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六)、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完整性、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对相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七)、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及其完整性,各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审计结论。重要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通知,并跟踪落实。第十一条审计监察部的主要工作包
8、括(一)、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各类资产、资金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第2页共6页(三)、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四)、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五)、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债权债务等情况。(六)、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及其营运情况。(七)、集团公司投入合资联营或合作项目的资金风险、使用情况、经营效益的情况。(八)、对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主要经济负责人或经营者的离任
9、审计。(九)、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有关内控机制的健全及执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的某些缺陷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十)、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失职、渎职给集团公司造成严重损失、铺张浪费的事件、案件或焦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十一)、经集团公司或主管领导的授权,对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第十二条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内控机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是否在各个流程都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如费用报销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经费开支标准的制度是否合理、合法;重大财务支出项目是否按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财务人员的配备和会计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要求
10、;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固定资产管理是否有相应的办法等。(二)、所有建立的内控机制是否能满足各个流程管理的需要;所有建立的内控机制的执行是否有效记录,并能得到长效贯彻执行。第十三条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对资产、资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记录在册的资产是否真实,重要资产的产权是否明确,资产的购置是否有申请、审批,资产的保管是否良好、使用是否恰当、维护是否及时、报废手续是否健全。(二)、各项收入是否完整。包括各种投资、拨入款项,各种借入款项,利息收入第3页共6页及其他收入的记录。(三)、是否严格按预算或计划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是否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是否本着节
11、约的原则,提高效益的原则,管好用好资金。(四)、各种税费、经费和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准确、及时。(五)、是否存在巧立名目,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六)、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的问题。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经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可以临时聘请外部审计机关和专业人员,协助完成审计工作。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还可以将某项审计工作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或专项调查报告等文件。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受审计单位和个人全面如实地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单据、账本、账目和各种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
12、资料。第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在调查有关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有关能够证明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当事部门或有关人员出具审计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现场核对,当场签字。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审计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遗失。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成本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前的各种准备。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审计人员到达时再出示。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
13、各项准备。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向受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受审计单位意见。受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部门有保持意见的权利。第二十条审计报告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应将审计报告下达受审计单位,有必要时第4页共6页可以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受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对报告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意见,要及时纠正。对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审计文件及底稿,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未经公司及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审计报告和审计资料。第二十二
14、条审计部应当定期向集团公司提交年度或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对重要的整改意见,应当进行后续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企业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控机制缺陷和管理漏洞,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及完善的建议。第二十六条在审计工作中如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营风险和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
15、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专项报告。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平、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董事会和各大股东单位备案(一)、集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报告。(二)、集团公司重要子公司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三)、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营风险和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