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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流通安全告知书为保障食品流通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自觉履行以下法定义务: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食品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1经营场所与有毒物质(农药、化合物、气体等)的生产或产生作用的场所保持安全的距离,处于废水、废气、有机废物、排污、垃圾堆放处理、粉尘等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 2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3.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
2、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4食品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5有仓储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1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不得用药灭鼠;2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3经营散装食品配有洗手设备和存放垃圾的容器;大中型商场、超市设置更衣间,并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1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2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
3、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3.食品不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学危险品等)同店经营。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四、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
4、帐。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六、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七、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八、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九、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5、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十、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十一、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6、准;(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二、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二)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十三、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十四、经营乳制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
7、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时,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三)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不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四)不伪造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自行发现销售的乳制品有此类情况的,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六)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由销售者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十五、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十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