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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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一般规定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其 等级、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等内容。总则各条的规定对于其余各章具有指导意义,凡其他各 章的条文均不得违反总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在运用具体条款时应当贯彻总则规定的基本 精神。为配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必须制定的部门规章将陆 续出台,各地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将陆续出台;规范性文件也将 逐渐增多。这些办法的一般规定对所有这些规定都具有同样的指导意义。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者,制定本办法。【解释】本文是关

2、于办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也可以称为立法宗旨。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道路、车辆 情况复杂,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数量多,而且给国家、集体和当事人造成的损 失也大。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 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以便 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建国以来,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对处理道路交通 事故的工作做了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但是都不太系统,有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些省、自治区则还没有这方面的 法规、规章。为了统一、全面地规

3、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必要制定本 办法;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即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哪些 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通过事故处理,保护当事人应当得到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侵害;三 是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需要,即恰当地追究责任者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事 故处理,教育人们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少数责任者的处罚,警戒和 教育这些人及早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立法目的的三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第一个是办法的总体要求,最后两 个是满足这一总体要求的两个方面。要求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包括道路交通事 故的所有当事人及其家属,充分理解其内

4、容;我们不应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 面。立法目的的实现不仅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内容来实现,还可以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的工作实践来实现。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和掌握本办法的立法宗 旨,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 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释义】本文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从立法工作的角度来讲,这一条文的规定也是本办法的调整范围,即什么是本办法所 称

5、的道路交通事故,什么不是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有以下 几个要素:首先,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而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本办法所述的交通 事故。什么是“道路”?办法第四十八条指出: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道路”,即“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 (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以外的其他地点 例如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等不属于“道路”。在机关大院、农村场院、 乡间小道上也可能发生车辆、行人的碰撞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物损失,不属于本办 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在非道

6、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警行人有关的 不幸事件,如果需要公安交通部门予以协助、支援、配合,例如勘查现场、提出咨询性建 议等,则属于工作中的联系,不是本办法所调整的对象。第二,违规造成的事故被视为交通事故。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并且存 在损害后果,则不属于交通事故。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不属于交通事故。所谓?违章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 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三,必须有损害后果,即只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才能算作交通事故。如果 既没有人员伤亡,也没有财产损失,那就不是事故。当然,这不属于交通事故。第四,当事人的主观心理

7、状态是过失的,才算交通事故。如果是出于故意,造成他人 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算交通事故。如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既使出现了人身伤亡 或者财产损失,也不能算交通事故。故意和过失是当事人的两种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 行为会导致危险的社会结果,并希望或有意识地允许这种结果发生。所谓过失,是指行为 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有害的社会结果,但是由于过失没有预见到,或者已 经预见并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发生,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过失的,是指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有害结果,属于意外事故。在道路上发生的危害后果,如果系当事人故意造成,由分别由刑法或治安管理

8、 处罚条例去解决。例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等等。这里必须指出 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但是交通事故一定是过失的。也就是说,当事入在违章 的问题上可能是明知故犯,但是违章人对于损害后果却并非一定是有意追求。例如,在处 理因汽车司机开“斗气车”造成的损害后果时,应当刻意、准确地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是故意还是过失。凡是过失行为,属于交通事故;凡是故意行为,视其情节分别依照刑 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要素、违章要素、损害后果要素和过错要 素。当然,构成交通事故,还有三个常识性问题。第一、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中至少有 一方为车辆驾驶人员

9、(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如果各方都是步行的行人,发生的损 害后果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对待;第二,至少一方是在运动中;第三,必须具有交通性质, 如军事演习、体育竞赛等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能算是交通事故,不适用本办法。本 条所称的“车辆驾驶人员”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进行交通相关活动的其他人员”是指在道路上进行或影响除车辆驾驶员、 行人和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如道路上的施工、维护和清洁人员。“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是指有立法权限的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 法规和规章,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高速公路交通暂行规则)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10、,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铁路道口涉 及列车、车辆和行人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解释】本条是关于本办法 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款“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的含义是,只要是在我国领域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单位和部门有什么不同。例如,涉及外国人、无国籍 人、港澳台胞的交通事故;涉及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和人员的交通事故(包括双方 都是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和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一律无例外地适用本 办法。但是,对于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及对军人的某些处罚,仍需 按

11、照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对区域适用范围的规定属于法律效力的范畴之一 即法律的空间效力。一般来说,法律的空间效果与颁布法律的立法机构的管辖权相同。在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立法在全国范围内有 效;地方立法仅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法律的空间效应及其对人的影响是紧密相连 的。除特别规定外,这两种法律效力可通称为“属地主义”原则,即任何在某一空间领域 有效的法律,对该领域内、进入或通过该领域的所有人都有效。本办法采用了这一原则。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处理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原则规定。所谓铁路道口发生的交 通事故,是指以火车为一方,其他

12、车辆及行人为另一方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事故。1979 年国 务院转发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 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处理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公安机关 参加。这一款明确指出了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 故,应当依照专门的规定处理。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的规定。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本文的内容从三个方面 进行了阐述:第一,除公安机关以外,其他任何

13、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处理交通事故。作为交通 事故当事人的一方,不能以任何借口(例如侵犯了本部门的权益)擅自处理交通事故,被害 方的损失只能由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考虑予以解决。实际上,在道路上发生 的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了道路、林木、房屋、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损失,涉及公路管理、 林木管理、房产管理及其他设施的管理等,这些有关部门可以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 过程中提出要求和意见,但是不能代替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也不能采取措施妨碍交通 事故的处理。第二,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遵循地域管辖的原则。交通事故一般由县 或市、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情节简单、损害较轻的事故,也可以由城市

14、相当于 公安派出所一级的交通警察队或者乡镇交通警察队处理;复杂、严重的案件,由当地基层 公安机关难以处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派人参加或者直接处理。三是在公安机关内部,按照职责分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公安 机关其他职能部门无权处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港口、民用航空和机场发 生的交通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 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解读】这篇文章是关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它分为四个方面:1.处理交 通事故现场;2.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3.处罚交通事故责任人;4.损害赔偿的

15、调解。这四 项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全过程所必需的,具体如下:第一,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伤、亡人员以及 同事故有关的痕迹所在的地点。处理交通事故;首先遇到的是对现场的处置。处置现场包 括紧急、临时、必要的一切措施,例如抢救伤者,抢救财产,现场勘查,疏导并恢复交通 秩序,以及防止证据散落、灭失等措施。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意义重大,它关系到伤者的生命安危,关系到公私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而收集证据,也关系到处罚 与调解工作的进行。处理现场带有极强的临时处理性质,因此应当强调迅速、有效。第二,明确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何种法

16、 律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的大小,完全取决于他们是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以及应当承担多 少责任。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也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即俗称的“责 任刑”。可以说,正确的责任认定为处罚和调解奠定了基础。第三,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于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依据行 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达到教育与惩处的目的。处罚的种类包括:吊扣、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拘留,罚款和警告。第四,损害赔偿的调解。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责任范畴。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经验和当事人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当首先对损害赔 偿进行调解,这有利于案件尽快结案,方便当事人。同时,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保护其权 益,尊重其处分权;即使将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的调解活动和意见也可以作 为审判的参考。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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