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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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核申请书3篇复核申请书一: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申请人:马某、男、20XX年5月25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某某队,系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被申请人:李某、女、57岁,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某某队,系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申请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一、20XX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

2、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

3、“过于靠边占道驾驶”。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

4、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马某二九年五月五日复核申请书二:交通事故复

5、核申请书(范文)(1773字)申请人:赵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XX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XXXXX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XXXXXX,系“云D-XXXXX”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杨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XXXXXXX,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申请事项: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21)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

6、定申请人无责任。事实和理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

7、”。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XX年1月17日1:05:07,(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

8、,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此致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人:林xx 复核申请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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