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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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xx总发xx9号,xx年1月16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xx 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基建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行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总行行政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本行基建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

2、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采购安装等。第五条 本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本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本规定,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八条 本行预算造价1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必须实行招标。其中:工程预算造价在1050万元以内的基建工程,实行邀请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含)

3、以上的基建工程,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市外工程视各地规定不同,也可采用公开邀请招标)。 第九条 对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邀请招标)方式的,本行或本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招投标机构按规定进行招标。第十条 根据不同项目,可以选定商务标(依据下浮率)或商务标加技术标(依据评标标准)确定中标单位;招标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一条本行招标时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对在本行有尚未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第十三条 本行基建工程项目的投标人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

5、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本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本行指定投标地点。本行收到投标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并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在本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本行应当拒收。第十五条对特殊基建项目,可以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对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及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

6、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本行。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本行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本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串通投标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按各地政府招投标机构相关规定进行开标;实行行内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本行评

7、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实行公开邀请招标方式的,按当地相关规定进行开标。 提交投标文件及资格证明资料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本行应当重新招标。第十八条 本行评标委员会组成。本行评标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行领导担任。建立总行基建工程评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库,委员库成员由总行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视基建项目不同,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从委员库中抽取包括主任委员在内的五名(含)以上单数委员组建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稽核监察部作为内部监督部室成员参加会议,但不参与表决。第十九条 本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评标;(二)成为评标委员会

8、成员后,其身份和评标项目应当保密;(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近亲属的;(二)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三)涉及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一)投标人的

9、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三)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情形的。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但评标委员会认为仍可进行评标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已明显缺乏竞争的,或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本行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对评标结果由参加评标的委员签字确认,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

10、投标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条件。第二十五条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本行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行领导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 本行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第五章 责任与纪律第二十八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 负责招标人员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中标的,或收取投标人好处影响招标工作公正、公平的,中标无效,并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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