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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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宜兴农村合作银行财务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管理办法1农村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本行持续稳健发展业务的经营理念,结合区域特色,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发展特定目标客户群,实现船舶贷款风险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及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船舶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理船舶及与船舶运输经营活动有关的抵押担保贷款。实行“部分自有、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贷款人即农村商业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2、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条件及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个人申请船舶贷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行服务范围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25周岁,且贷款到期时的实际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二)有3年以上从事近海或长江船舶运输的经历、有船舶运输合同或运输资源及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挂靠本行认可的航运公司;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签署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授权书,授权本行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如有不良信用记录,应确认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是何种原因形成的。因客观原因所致,应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或担保人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对

3、以后按时还款做出承诺。因主观原因所致,本行将拒绝对其贷款。 二、公司申请船舶贷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 (二)公司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已满三个年度,近两年连续盈利,上年度经营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股东从业经验三年以上; (四)公司拥有船队总吨位在20000 吨以上(实载吨位); (五)日常运输业务结算账户原则上必须开立在我行,如日常运输业务结算账户开立或变更在我行有困难的,应承诺输业务结算结算款回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主要的结算资金转到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六)公司经营范围为中国沿海或内河的货物运输; (七)拥

4、有长期稳定的运输业务合同、稳定的航线或有固定的租约和租金收入; (八)近三年内无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且未卷入重大法律纠纷; (九)公司成立的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同意抵押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借款人开户行及账号、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等。 (十)本行认为的其他条件。 三、抵押船舶的资料 (一)固定或连续的运输合同、船舶租赁合同等证明借款人具有稳定收入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抵押船舶的相关证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适航证书、船舶检验证

5、书、船舶营运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复印件); (三)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贷款额度。贷款抵押船舶的使用年限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年,载重吨位在2000吨(证书上载明船舶长宽深0.7)以上,贷款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其中干散货船的抵押率不超过50%,矿砂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拖轮、驳船(包括油驳)的抵押率不超过40%。 第六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确定,船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船舶贷款利率。贷款人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经济实力、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抵押船舶使用年限、对本行的资金回报率等因素最终确定贷

6、款的利率。具体执行情况按本行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借款合同上约定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年调整利率(从次年1月1日开始调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船舶贷款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借款人为个人的有配偶的应夫妇双方到场共同申请),并提供挂靠公司的有关资料。 与本行开展船舶贷款业务合作的航运公司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照,并有专门的航运管理人员,能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航运服务。 2.公司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不

7、少于,年。 3.经营状况良好,未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应在60,以下,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4.公司无违法经营记录,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经济损失或未决赔付案件。 5.公司每季后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表。 6.符合本行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贷款人自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同意贷款的按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形成书面贷款调查报告,以其稳定的收入来源,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时作出答复。不同意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将经审批后其可贷额度、期限及利率通知借款人,经借款人确认后,与借款人、担保人签

8、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经客户经理与抵押人(所有权人)共同到船舶有权登记的海事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贷款人在 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交付的有关抵押凭证及证明资料妥善保管,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将有关凭证或证明归还借款人,并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船舶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一)贷款担保采用财产(含船舶)抵押担保方式,由借款人为个人的所在航运公司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所抵押船舶未设定任何抵押或无任何影响实现抵押

9、权的瑕疵。 (三)如抵押船舶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价值减少,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船舶重新评估的,借款人须予以合作。经评估认为抵押船舶价值不足以担保债权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为抵押船舶办理不低于贷款额的财产保险。贷款本息未还清以前,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 借款人每年的保险续保,由客户经理负责督促,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工作。借款人为个人的由指定的挂靠合作航运公司负责承保下年保险。 第十五条 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和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第十六条 贷款本息还清以前,

10、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六章 贷款偿还方式 第十七条 贷款按合同签订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其中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按季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清偿贷款本金或按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年以上的,按合同签订还款计划或按季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并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及有关凭证归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八章 借款人违约行为与债权保护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属借

11、款人违约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 (三)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数据,危及贷款安全; (四)未按合同约定续办保险手续; (五)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六)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七)抵押物或担保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未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 (八)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

12、正违约行为; (二)按规定加收利息,计收复利;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担保人连带责任; (六)提前收回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九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办客户经理是船舶贷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贷前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交易背景、借款主体及借款意愿的真实性、合规性,贷款申请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客户经理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确保贷款

13、本息的按期收回。 第二十五条 违约处理。借款人未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在其逾期5个工作日内,客户经理再次通知借款人。个人借款的,同时要书面通知挂靠的船务公司,要求船务公司协助催收贷款本息。船务公司在接到本行协助催收通知五日内,借款人仍未将贷款本息落实到位,本行将从船务公司在本行账户上直接扣划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登记借款人违约记录一次。借款人出现二次违约的情况,客户经理将向借款人下发贷款催收通知单,并书面通知借款人挂靠的船务公司10日内清偿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 公司借款出现违约,停止发放贷款,并从其在我行的账户直接划收,不足部分依法追偿。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以保障债权为目的借新还旧、重组的存量船舶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页脚内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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