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清洗的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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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术规范锅炉化学清洗要求及方法第一章前言(1)第二章一般要求(1)第三章工业锅炉的清洗(4)第四章 电站锅炉的清洗(5)第五章清洗废液的排放和处理(5)第六章 安全要求(6)锅炉化学清洗工艺及要求(6)清洗剂用量计算(9)腐蚀和缓蚀剂缓蚀效率的测定(11)挂片的制作(13)酸洗液加热方法(14)工业锅炉清洗过程化学监督分析 (14)水垢类型的鉴别(20)A-A-i-i-第一章前言第一条 为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提高锅炉化学清洗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以水为介质的固 定式承

2、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在非运行状态下的化学清洗。第三条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符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五条 清洗前应当按照技术和安全措施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当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且对锅炉内外 部进行仔细检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如果锅炉有泄漏或者堵塞等缺陷,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二)清洗前必须在锅炉受热面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确定水垢类型,并 且进行溶垢小型试验。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锅炉应当进行割管分 析,并且进行模拟清洗

3、小型试验,试验方法参照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 则附录B。水垢定量分析参见SD202火力发电厂垢和腐蚀产物分析方法。(三)清洗前应当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且经过相 关负责人审核、批准。清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注册登记号、投运年限以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 锅炉设备状况,是否存在缺陷以及采取的措施;3. 锅炉结垢或者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沉积物量或者厚度,水垢成分分析 结果;4. 清洗范围和清洗工艺;5. 根据小型试验确定的清洗介质和工艺条件;6. 清洗系统图(包括循环系统、半开半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7. 清洗所

4、需要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等措施。8. 清洗过程中应当监测和记录的项目及控制要求等;9. 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 安全及事故预防措施;11. 确保清洗中水、汽、电、通讯等充足、安全、可靠使用的措施;12. 清洗后锅炉各部位的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等。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当严格执行清洗方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方案,应当经过 原审核批准的负责人同意。(四)确认化学监督所需试剂溶液准确有效,仪器仪表校验合格,化学清洗药品的质 量和数量复验无误。第六条 化学清洗系统应当根据锅炉结构、清洗介质和清洗方式、水垢的分布状况、 锅炉房条件和环境以及清洗范围等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安装。锅炉采用循环清洗时,其系

5、统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清洗箱应当有足够的容积和强度;(二)清洗泵宜选用耐腐蚀泵,并且满足循环清洗所要求的流速和扬程,同时现场还 应当设有备用泵;(三)清洗泵入口或者清洗箱出口应当装设滤网,滤网孔径应当小于5mm,并且有足 够的通流截面;(四)清洗系统的各管路应当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以保证清洗液流量。同时各回路的 流速应当力求均匀,并且避免回路之间产生短路;(五)锅炉顶部及封闭式清洗箱顶部应当装设排气管并且引至安全地点。排气管应当 有足够的流通面积;(六)清洗系统内的阀门应当灵活、严密,不含铜部件。过热器内应当充满合适的保 护液。不参与清洗的系统、设备等都应当可靠隔离或者保护;(七)清洗液

6、配制和加热的装置应当操作方便、安全可靠。第七条 锅炉化学清洗工艺的一般要求见附件1工业锅炉化学清洗工艺及要求 和DL/T 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清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垢型和炉型制 定合适的清洗工艺。第八条 清洗介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清洗介质的选择,应当根据垢的成分,锅炉设备的结构、材质,缓蚀剂的缓蚀 效果,药剂的毒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应当通过试验选用。常 用清洗剂的选择及用量计算见附件2常用清洗剂及其用量计算;(二)一般情况下不得利用回收的清洗液清洗锅炉,特殊情况下利用回收的清洗液清 洗锅炉,其清洗液中总铁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0mg/L,利用某些化工副产物

7、的酸液清洗 锅炉,必须预先对该酸进行金属腐蚀速度测定,如果其中含有容易引起金属腐蚀或者其 它危害锅炉、影响安全的杂质,不得用于锅炉清洗;(三)清洗时应当根据清洗介质、温度、锅炉材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缓蚀剂,缓蚀剂 的缓蚀效率必须达到98X10-2以上,并且不发生氢脆、点蚀及其它局部腐蚀,同时应当 尽量选择气味小、无毒害、性能稳定、水溶性及均匀性好的缓蚀剂;(四)清洗中如果添加清洗助剂,应当预先测定所加助剂对缓蚀剂缓蚀效率的影响, 确保加入助剂后金属的腐蚀速度和缓蚀剂的缓蚀效率符合本规则要求。(五)清洗单位对库存的缓蚀剂应当定时进行缓蚀效率的复测,防止缓蚀剂失效。 腐蚀速度和缓蚀效率的测定方法见附

8、件3金属腐蚀速度和缓蚀剂缓蚀效率的测定及DL/T523盐酸酸洗缓蚀剂应用性能评价指标及浸泡腐蚀试验方法第九条 化学清洗中金属腐蚀的防止与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清洗时必须在清洗系统中挂放腐蚀指示片,测定金属腐蚀速度和腐蚀量,具体 要求见附件3金属腐蚀速度和缓蚀剂缓蚀效率的测定,指示片的制作见附件4锅炉 金属腐蚀指示片的制作;(二)清洗时必须加入合适的缓蚀剂,其浓度和使用方法根据产品说明和试验结果确 定。未加缓蚀剂的酸洗液不得进入锅内;(三)酸洗液中游离的Fe3+浓度过高时,应当加入合适的还原剂,一般工业锅炉宜控 制Fe3+浓度小于或者等于750mg/L;电站锅炉宜控制Fe3+小于或者等于3

9、00mg/L;(四)酸洗液最高浓度的控制应当确保金属腐蚀速度不受明显影响,严禁向锅内直接 注入浓酸;(五)酸洗时,锅炉炉管内酸洗液流速宜维持在0.20.5m/s,最高不大于1 m/s;(六)酸洗时,酸洗液加温的最高温度控制必须保证缓蚀剂的缓蚀效率和金属腐蚀速 度符合本规则的规定。除EDTA清洗外,严禁采用炉膛点火方式加热酸洗液,酸洗液加 热时应当注意整个清洗系统的温度均匀,避免局部温度过高。酸洗液加热方法见附件5酸洗液加热方法;(七)酸洗时间从系统进酸洗液起到开始排酸,一般不宜超过10小时。对于结垢特 别严重和难溶水垢,在缓蚀剂性能稳定,并且严格监督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酸洗时 间,但酸洗后腐

10、蚀指示片的腐蚀量不得超过允许值;(八)当垢样中含铜时,必须采取合适的防止镀铜措施;(九)酸洗后,顶排酸至漂洗钝化的水冲洗时间宜控制在4小时内。超过时间,应当 采取相应的防锈蚀措施;(十)锅炉化学清洗后应当尽快投入运行,如果20天内不能投入运行,应当采取相 应的停炉保护措施。第三章 工业锅炉的清洗及质量要求第十条 工业锅炉化学清洗包括碱洗和酸洗,当水垢或者锈蚀达到下列程度时应当 及时进行除垢或者除锈清洗:(一)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X10-2以上,并且水垢平均厚度达到1mm以上;(二)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第十一条 清洗过程中的化学监督和监测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碱洗(煮)过程:每4小

11、时(接近终点时每1小时)测定碱洗液中的pH、总碱度和PO43-浓度;(二)酸洗过程:开始时每30分钟(酸洗中间阶段每1小时)测定酸洗液中的酸浓 度、Fe3+和Fe2+浓度。接近终点时,应当缩短测定间隔时间;(三)水顶酸及中和水冲洗过程:后阶段每15分钟测定出口水的pH;(四)钝化过程:每34小时测定钝化液中的pH和PO 3-浓度。4上述项目的测定方法见附件6。第十二条 清洗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除垢效果,清洗以碳酸盐或者氧化铁为主的水垢,除垢面积应当达到原水垢覆 盖面积的80X10-2以上,清洗硅酸盐或者硫酸盐水垢,除垢面积应当达到原水垢覆盖面 积的60X10-2以上(水垢类型的鉴别见附

12、表1);(二)用腐蚀指示片测定的金属腐蚀速度应当小于6g/ (m2 h),腐蚀总量不大于80g/m2;(三)金属表面形成较好的钝化保护膜,不出现明显的二次浮锈,并且无点蚀。第十三条 清洗后,清洗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清除锅内残留的垢渣,确保锅内所 有的管子畅通无阻。如果清洗前已经堵塞的管子,清洗后仍然无法疏通畅流的,锅炉使 用单位应当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修理更换。第四章 电站锅炉的清洗及质量要求第十四条 电站锅炉的清洗范围和条件、清洗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清洗工艺控制、 清洗中的化学监督及测定方法等,应当符合DL/T 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的要求。第十五条 清洗后的内部检查和系统恢复按照

13、以下要求进行:(一)清洗后,应当打开锅筒和下联箱检查孔、直流炉的启动分离器和集箱手孔等, 进行内部检查并彻底清除沉渣;(二)检查监视管,判断清洗效果。必要时,对水冷壁、省煤器等进行割管检查,确 定清洗效果;(三)检查完毕后,恢复汽包内和系统中拆下的装置和部件,并撤掉堵头、隔板、节 流装置等,使系统恢复清洗前状态。第十六条 清洗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被清洗的金属表面清洁,基本上无残留氧化物和焊渣,无镀铜现象,无明显金 属粗晶析出的过洗现象;(二)除垢率应当大于90X10-2;(三)用腐蚀指示片测定的金属腐蚀速度应当小于8g/ (m2h),腐蚀总量不大于 80g/m2;(四)金属表面形成良好

14、的钝化保护膜,不出现二次浮锈,无点蚀;(五)固定设备上的阀门等不受到损伤。第五章 锅炉清洗废液的排放和处理第十七条清洗废液必须经过处理,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后才 能排放。严禁排放未经过处理的酸、碱清洗液,也不得采用渗坑、渗井和漫流等方式排 放废液。第十八条 清洗废液的测定和处理方法参照DL/T 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 则附录C6、附录D或者其他相关标准方法。第六章 安全要求第十九条 清洗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关 清洗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使用的各种药剂的特性及急救方法,并且 做好自身的防护。第二十条 清洗现场应当配备可靠

15、的消防设备、安全灯、充足的照明、劳动保护用 品、受伤处理的常规和急救药品,并且设置“严禁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一条 搬运浓酸、浓碱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禁止肩扛、手抱。直接接触 苛性碱或者酸的人员和检修人员,应当穿戴专用的防护用品,尤其在配制清洗液时应当 戴好防护眼镜或者防护面具。使用氢氟酸时应当佩戴防毒面具。第二十二条 酸洗时不准明火作业,加药场地及锅炉顶部严禁吸烟及明火照明。锅 炉作业检查时,应当使用安全照明。清洗过程中,应当有专人值班,定时巡回检查,随 时检修清洗设备的缺陷。第二十三条 化学清洗系统还应当有以下安全措施:(一)对影响安全的扶梯、孔洞、沟盖板、脚手架等,做好妥善处理;(二)清洗系统所有的连接部位应当安全可靠。阀门、法兰及水泵的盘根应当严密。清洗现场应当备有耐腐蚀的用于包扎管道、阀门的材料,以便漏酸时紧急处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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