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的产生与财政的本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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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财政的产生与财政的本质我国财政的产生与财政的本质 我国财政的产生与财政的本质 2008-12-20 15:15:21 内容提要:我国财政不是产生于夏代,而是产生于比夏代早的炎黄时期;财政产生的条件不应只以国家产生为依据,而应从经济、政治、社会、思想等多种条件去考察;对财政本质的认识,不应沿用计划经济年代的观点,也不能简单照搬西方的结论,而应从我国财政产生发展的历史和现有的国情出发,重新加以界定,以推动财政理论与制度的改革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 关键词:财政;历史;发展;本质 一、我国财政产生的时间 众所周知,财政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

2、程。我国财政产生于何时?传统的观点认为,我国财政产生于夏代。理由是:国家产生于夏代,史记中有“自虞夏贡赋备矣”的记载。实际上,我国的国家和财政在夏代之前就产生了。各种史料表明,我国在炎黄时就产生了国家和财政。 1.史记。五帝纪载:“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于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诸侯咸归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天下有不顺者,黄帝从而征之”。这段话表明,炎黄之时,已有“天子”、“诸侯”、“百姓”的划分,即存在着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轩辕用武力“以征不享”,就是征伐不纳贡的诸侯。古代“来享”是纳贡的意思。贡是财政收入的形式,表明当

3、时已产生了财政。此外,还有罗泌路史中也载:“神农之时,为民赋,二十而税一”。 2.据一些学者考证,我国文明史应向前推。如历史学家唐兰在光明日报撰文认为:“我国国家的出现,不是距今四千多年,而是距今六千多年的早期大汶口文化,比夏代早两千多年。又如1994年3月14日报刊文摘载:”中国文明的起源是在5000多年前的良渚文化,而不是4000多年前的夏商周时代。国家文物局专家组近日在余杭、德清良渚文化遗址考察时提出的以上这个推断,使中国文明史由此又上推了1000年“。1994年6月10日湖北日报讯:考古工作者发掘武汉市鼓山遗址获得大量的实物资料表明,早在禹建立夏之前1000多年,即距今5500年左右,

4、我国长江中游地区就出现私有制的雏形。这些考古新发现是我们判定我国财政产生时间的重要依据。 3.海内外有中国血统的人都自称是炎黄子孙,表明确信炎黄的存在。炎帝、黄帝的管辖范围较大,只有管理机构有一定的规模,并且有财政的支持才有可能。 我国财政产生初期的收支结构,也可以通过历史资料的考察作出判断。 史记。五帝本纪载:“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乃修德振兵,治五气(五行之气),抚万民,度四方。”“帝喾高辛者,善施利物,不於其身。聪明知远,明以察微,顺天下之义,知民之急,仁而威,取地之财而节用之,抚教万民而利诲之”。 国语。鲁语上载:“圣王之制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

5、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扦大患则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百蔬;夏之兴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能勤民事而野死,鲧郸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鲧之功,” 从上述历史记载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黄帝取得天子的地位,一是靠“习用干戈”使诸侯“宾从”。二是伐征“暴虐百姓”和“不用帝命”者,使诸侯悦服。总之是“修德振兵”。黄帝代神农为天子之后,已凌驾于诸侯之上,并以武力维持天子的地位。天子除主持祭祀和军事外,平时不参加生产劳功,而是从事

6、利民和治民的话动。象“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能勤民事而野死,鲧鄣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鲧之功”。他们从事社会活动,其生活自然是靠社会提供。由此可知,当时财政支出的结构为:祭祀支出;军事支出;天子、诸侯生活用品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兴修水利、抗灾等)。从“善施利物,不于其身”“顺天下之义,知民之急”看,必然有公共福利和救济支出。 (二)从黄帝“习用于戈”和“征帅诸侯”可知,当时有力役之征,一方面征之于本部族的百姓,另一方面征之于诸侯。 从“圣王之制祀”的记载,祭祀既频繁,又隆重。祭品花费很大,也必定征之于百姓。这是名为敬神,实为统治者服务

7、的实物贡纳。 诸侯为了表示对天子的“宾服”,必然要献方物,天子为了表示自己的权威或出于实际需要,也会向诸侯征收方物。否则,就对“不用帝命”或“不顺”、“不享”者进行征讨。 天子击败“不享、”“不顺”或“不用帝命”的部族后,对他们决不会优待到与“宾从”的部族同等的地步。除夺其财物外,对其首领和族员或者杀死,或者俘虏去作为奴隶。说文云:“俘,军所获也”。强迫这些奴隶劳动所获的全部剩余产品作为天子的财政收入,这是不言而喻的。 从以上史料分析可知,我国财政产生初期,财政收入结构如下:1.天子向本部族征收的力役和实物;2.天子向诸侯征的力役和实物;3.战争掠夺的财物;4.直接控制的奴隶的劳动剩余产品。

8、二、财政产生的条件 从以上历史记载,可以看到财政产生的条件和形成过程。 1.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产生,是财政产生的物质条件。黄帝、颛琐、帝喾、尧、舜、禹都从事社会活动,还有其他的官员和这些人的家属,他们的生活和活动开支必然由社会上其他人提供,这只有在剩余产品产生后才有可能。也就是说只有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人的劳动力所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的数量时,天子及百官脱离生产专门从事社会管理才有可能,否则,缴贡献赋税者就会饿死,统治者也失去了征敛的对象。剩余产品的出现,是财政产生的首要条件。没有剩余产品,任何强权政治都无济于事。 2.社会分工的发展,公共管理的需要,是财政产生的社会条件

9、。随着氏族的发展,部落联盟的扩大,公共管理事务必然增多,需要部分人脱离生产劳动,专门从事公共管理。公共支出和公共管理需要财政支持,于是就产生了财政收入的征课。如,为争夺生存空间发生战争,为抵御野兽、洪水等灾害,氏族或部落联盟首领主持这些战斗。还有频繁的祭祀,根据季节安排五谷种植等,在当时认为是一种公共需要。当氏族或部落联盟首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特权后,就出现了为首领特权服务的劳役,如服务其生活需要的勤杂劳动以及修宫室、陵墓等。还有服务其权欲扩张的兼并战争。黄帝对不顺者征之,就是为维护其权威而使用武力。 3.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是财政产生的政治条件。依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二十五子”,“帝颛顼高

10、阳者,黄帝之孙”。“帝喾高辛者,黄帝之曾孙。”这不反表明已产生家庭,而且帝位已由禅让制走向世袭制。天子还“置左右太监于万国”,对不纳贡的诸侯以武力征伐。可见是一种强制的索取。也就是说财政是在家庭私有制阶级产生之后,统治阶级凭借其力量,以公共需要的名义向征服对象索取人力、财力。 4.统治者卑鄙的贪欲,是财政产生的思想条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在较早的生产发展阶段上,劳动力就能够提供大大超过维持生产者生存所需要的产品了。文明时代,完成了古代氏族完全做不到的事情。卑鄙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第一日起直到今日的动力。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

11、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从财政产生的那天起,征纳双方的矛盾就存在着,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表现程度不同而已。 历史表明,财政产生和发展受多种条件的制约。 三、从我国财政产生发展看财政本质 对财政本质的归纳必须实事求是,即依据财政产生后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下结论。不应从理论到理论。 有人从国家与财政的关系去说明财政产生和存在的意义,强调国家是财政的主体,财政的存在是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此论的优点在于揭示了历史上的财政是少数统治国家的人所支配,主要用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军政费用等需要。缺点是:只强调了国家的需要,忽视了纳税人在财政分配中应有的地位和需要,其结论不符合现代财政的要求。 有人从政府

12、与市场的分工去说明财政产生和存在的意义,即市场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去提供。此论的优点是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财政职能提供了思路,强调了财政应有的公共性。缺点是只适用于市场经济已建立的背景,不能覆盖财政产生后的全部历史。其理论也有局限性。如交易费用论、契约论等,只适用于实力相当、利益相连的主体之间,不适用于解释我国的财政历史。在服徭役中揭杆而起的陈胜吴广,不可能同秦二世一起计算如何节约交易费。要求均田免粮的李自成,不可能同明王朝达成皆大欢喜的契约。 要探索财政内涵与本质,可以从支配主体、目的、手段、对象四个方面去考察。从中国历史上看,其表述应为: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以共

13、同需要的名义,凭借武装或行政力量,强制地向社会成员或组织征取劳动力或生产物(或两者的价值形式),主要用于其生活和巩固统治地位的需要。具体讲: (一)财政分配的主体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 为什么说财政分配的主体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而不是国家呢? 第一、国家同财政一样,也是统治阶级手中掌握的工具。国家包括政权机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它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巩固是统治秩序的工具。恩格斯指出:“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大奴隶主用来镇压的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

14、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既然国家是统治阶级掌握的工具,那么,支配财政的主体就不是国家,而是统治阶级。 从财政的历史看,财政从产生到今天,一直是受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所支配的。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财政的“取”“予”大权掌握在国王、皇帝、总统及其任命的官员手中。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财政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我国的预、决算和财政立法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第二、国家与财政的关系,不是主体与被支配体的关系。国家与财政都受统治阶级所支配,它们在为统

15、治阶级的利益服务中,所结成的是相互支持、相互依赖的关系。统治阶级借助国家这个工具的强大力量,使财政这一强制性的分配得以实现,并制度化、法规化。借助财政这个工具保证国家机器运转中对人力、财力、物力的需要。特别是保证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生活享受的需要。以国家为财政的主体,就只突出了财政依赖于国家,国家作用于财政的一面,忽视了国家依赖于财政,财政作用于国家的一面。歪曲了国家与财政的关系。与财政的历史实际相违背。 第三、以国家为财政的主体,不能说明主体与被支配体之间的变化联系。我国历史上,财政政策和状况呈周期性的变化。各朝初期的统治者,目睹人民起义的力量,比较注意处理征纳关系,整顿吏治,轻徭薄赋,让人民安居乐业,带来了社会经济的繁荣。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洪武之治等。各朝中后期,统治者习于骄奢,只重视官员的利益、吏治腐败、政以贿成,冗官、冗政、冗费,横征暴敛,征纳矛盾突出。即使有识之士提出改革,结果总是以失败告终。最后通过农民起义,改朝换代。于是出现新一轮的变化。以统治阶级代表人物为财政的主体,很容易说明上述变化。以国家为财政的主体,则不能说明上述变化,因为上述变化期内国家的性质没有变。可见,国家主体论严重脱离财政历史实际,必然影响我们正确地认识和总结财政历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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