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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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涟水县“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背景和目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印发实施以来,我县不断推进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解决县城区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苏建房保2010107

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三)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 号);(四)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苏建房保2010107号);(六)涟水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涟政发2008208号);(七)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状况调查;(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3、及相关标准、规范。第三条规划范围。本规划的编制范围为涟水县城区,县经济开发区。第四条规划期限。2011年2015年。第二章保障对象和制度安排第五条保障对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由县城区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其以下享受2年以上城市低保家庭,逐步扩大到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年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低保家庭和低收入无房特困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保障县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收入线标准随每年县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而调整,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由县城区人均住房

4、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具有2年城市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扩大到县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线标准随每年县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而调整,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调整到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公共财政投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县城区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第六条保障制度。(一)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建立租赁补贴家

5、庭账户,引导补贴资金定向消费,用于租赁住房或者购买二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达到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完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实行差别租金制度,低保家庭可以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建立健全租金追讨机制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廉租住房的作用。(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基础上,多形式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实行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开发配建等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建设的,由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管理继续实行申购管理制度。(三)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要加大

6、投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供应量,切实解决城市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中低收入的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切实解决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为地方经济发展留住人力资源。第三章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第七条总体目标。20112015年,将建设(含新建、收购)各类保障性住1200间(套)。其中:配建或收购廉租住房200 套,与“十一五”结存房源,用于保障目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低保家庭和

7、低收入无房特困家庭。配建或收购经济适用住房500 套,与“十一五”结存房源,用于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考虑到企业发展、投资结构等变化因素,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00间(套),集中在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充分利用企业自有土地,采取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企业自建,重点解决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城市危旧房改造46.6万平方米。实现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保尽保”,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保尽保”,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部分住房特殊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保尽保”。第八条年度任务。1.2011年,配建或收购廉租房40套,经济适用房100套,企业自建公

8、共租赁住房100(间)套。城市危旧房改造11.5万平方米。 2.2012年,配建或收购廉租房40套,经济适用房100套,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100(间)套,城市危旧房改造11.8万平方米。 3.2013年,配建或收购廉租房40套,经济适用房100套,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100(间)套,城市危旧房改造12万平方米。4.2014年,配建或收购廉租房40套,经济适用房100套,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100(间)套,城市危旧房改造6.2万平方米。5.2015年,配建或收购廉租房40套,经济适用房100套,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100(间)套,城市危旧房改造5.1万平方米。“十二五”住房保障性新增供应量 单

9、位:(间)套年份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总计廉租房4040404040200经济适用房100100100100100500公共租赁房100100100100100500合计2402402402402401200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和资金安排第九条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需求优先保障供应。企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充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

10、得出售。第十条资金筹集和安排。(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为:(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3)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4)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5)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6)其他资金。(二)20112015年涟水县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支出情况一览表单位:万元年份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总计廉租住房4804804804804802400经济适用住房127512751275127512756375公共租赁住房6006006

11、006006003000危房改造1725017700180009300765069900合 计196052005520355116551000581675第五章政策措施第十一条落实建设用地供应。(一)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县国土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具体比例,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选址和地块,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二)鼓励各类住房配套建设。鼓励保障性住房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

12、,鼓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互相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确定。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十二条落实资金投入。(一)充分利用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政策,做好政府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二)充分利用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政策,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成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年度工作任务。(三)县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县财政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应将经济适用住房、公共

13、租赁住房建设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四)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与县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五)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扶持。要积极探索,以政府直接投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收优惠等多种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投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可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平台和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政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符

14、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营运。第十三条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六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住房保障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委、住建局、财政、规划、国土、环保、供电、广电、涟城镇、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等部门负责人

15、为成员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协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省、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各项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的顺利实施和完成。第十五条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配备和充实专业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将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全面落实住房保障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加强对住房保障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提前项目准备,加强计划管理。为推进规划实施,提前做好项目准备。以年度计划实施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县政府上报年度计划,县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下达年度分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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