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地质勘探长观及采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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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地表水地下水长期观测及水样采取规范二OO四年七月第一章 一般要求第1.1条 水文地质长期观测工作,是了解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及其运动规律,为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提供资料。第1.2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应尽可能在一个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范围内,分别选择地下水补给、迳流与排泄区有代表性的观测点(站),组成观测网。第1.3条 地表水、地下水出水点以及对矿井充水有影响或供水意义的含水层,均应设站观测其水量、水位、水质及水温等的动态变化及相互间的水力联系。第1.4条 长期观测点(站)一般每510天观测一次,雨季与洪峰期应加密观测。观测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水文年,至少

2、应包括地下水的丰水期和枯水期。地表水与地下水关系密切的点(站),在洪泛期应每天观测一次。第1.5条 多观测点(站)的地区,应尽量在同一天内进行观测。对地表水、地下水与矿井充水有密切联系的观测点(站),应尽量同时观测。第1.6条 在进行观测工作的同时应观测和收集有关的气象资料,必要时可建立简易气象站。第1.7条 长期观测点(站)、线要统一编号,测定其座标及标高,设置固定标高的观测标志,其标高应每半年复测一次。第1.8条 对河流及其它地表水的观测精度:水位读至厘米,水温气温读至0.5。地下水的观测精度可按其观测的目的确定,但不应低于地表水的观测精度。第1.9条 长期观测所使用的仪器、工具,应经常检

3、查校对。流速仪应12年送有关单位校正一次,重新标定流速计算公式。测绳应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章 地表水的观测第一节 河流观测第2.1.1条 河流观测的主要内容有:水位(包括洪水位)、水深、流速、水质、结冰厚度等,必要时应测定含砂量。对勘探区内的充水含水层可能有水力联系的河流,应做河流的漏失量和补给量的观测。第2.1.2条 河流观测站位置的选择1、河流观测站应选择在顺直均整的河段。顺直河段的长度一般不少于洪水时主河槽河宽的35倍。2、河流观测站的水流要平稳,避开回流、死水及显著比降的地方。3、应避开防碍观测工作的地物、地貌、冰塞、冰坝及工业生产中排泄废水、污水的地点。4、观测站的上

4、、下游附近,不应有砂洲、浅滩淤积古道(牛扼湖)。5、山区河流观测站应选择在急滩或窄口的上游,水流比较稳定,河底比较平坦的河段。第2.1.3条 测流断面设置的要求1、测流断面应设在顺直均整河段的中央,垂直于平均流向,并尽可能与基本水尺断面重合。2、浮标测流应在中断面的上下游以相等距离平行布设辅助断面,其间距一般不小于该河段平均流速的1050倍,辅助断面之间的水流断面应基本一致。第2.1.4条 主要测流断面的位置,应全仪器法测定,其精度按同比例尺地质工程点要求。测流断面两岸所设置的标桩及水尺的水准量测,其精度不得低于等外水准点的要求。第2.1.5条 流量测定方法,应根据观测精度要求以及流量大小、水

5、深、水位涨落等情况选择。为保证实测流量的准确,必要时可选择几种方法互相配合使用。1、流速仪法:一般适用于水深不小于0.16米的河流,同时在一次测流过程中的水位涨落,一般不大于平均水深的1020;水深较浅而涨落急剧的河流不大于2030。2、浮标法:对测量精度要求较低,或用流速仪施测困难时,可采用浮标法测量。河流水深不小于0.16米,可用水面浮标测量。因漂浮物或投放设备故障,无法在全断面内均匀投放浮标时,或因洪水涨落急剧,需缩短测流时间时,可采用中泓浮标法。水深过浅时,可采用小浮标法。水深大于1米时,可用深水浮标法或浮杆法。3、量水建筑物法:在流量很小时适用。常用的有人工控制断面法、容积法、堰测法

6、等。第2.1.6条 流速仪测流的具体要求1、测速垂线数和分布的位置,应根据河宽、水深、河道地形、流速横向分布的复杂程度以及采用的测流方法确定。一般测速垂线数可参照表2.1.61。流速仪测速垂线数 表2.1.61水面宽(米)0.10.35点(水面、0.2、0.6、0.8水深河底)6点(水面、冰底或冰基底、0.2、0.4、0.6、0.8有效水深,河底)0.62.02.03.03点(0.2、0.6、0.8水深)或2点(0.2、0.8水深)3点(0.15、0.5、0.8有效水深)0.40.61.52.02点(0.2、0.8水深)2点(0.2、0.8有效水深)0.20.40.81.51点(0.6水深)1

7、点(0.5有效水深)0.160.20.60.81点(0.5水深)1点(0.5有效水深)4、各测点测速历时一般不少100秒。洪水时期可缩短,但不得少于50秒。河流暴涨暴落或受漂浮物、流冰严重影响时,可缩短至不少于20秒。测点上流速脉动现象严重时,应延长测速历时。第2.1.6条 浮标法测流的具体要求1、水面浮标法(1)、浮标的选用:浮标不要过于光滑,其形状可为柱形、十字形或井字形。风浪较大时可在下面系缚重物,但入水部分的深度不大于水深的110。白天使用的浮标应有醒目的标志,夜间测流应配备照明设备。(2)、浮标投放:可根据河宽、流速等情况的不同,可用测船或浮标投放器投放。若河面不宽,可用人力直接投放

8、。投放时,应自一岸顺序投至对岸。为抢测洪流,可先投中泓部分。浮标应在全河段均匀分布。有效浮标一般应有1020个,随河面宽窄不同适当增减。有独股水流处,每股水流投放的有效浮标应不少于35个。2、中泓浮标法:中泓浮标法用于测河流主流部分的最大流速,一次测流中应投放不少于35个浮标(或选漂浮物),在其中选历时最短,运行正常,运行历时相差不超过1015的有效浮标23个,取其流速的平均值。有效数不足时应补投。投放要求与水面浮标法相同。3、小浮标法:(1)、小浮标可就地取材,一般用小木板制作,其水面以上部分要尽可能小。(2)、每次投放有效浮标个数应不少于流速仪测速垂线数。每个浮标的运行历时应不少于20秒,

9、流速较大时也不应少于10秒。每个浮标位置应重复试测,取其平均历时计算流速。4、深水浮标或浮杆法测流:(1)、测速垂线数应符合流速仪测流时的要求。(2)、浮标投放位置,应在上游断面以上0.20.5米。(3)、用深水浮标测流时,垂线上流速测点数和分布位置,在水深大于0.5米的垂线上,测水深的0.2及0.8两点流速;水深小于0.5米的垂线上,只测水深的0.6一点流速。(4)、用浮杆法测流时,浮杆入水深度应不小于水深的0.9。浮杆上端露出水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2厘米。第二节 池塘、湖泊等其它地表水的观测第2.2.1条 池塘、湖泊、内涝积水与塌陷集水区的观测,应选择易观测的地方设固定标桩和水尺,测量水深、

10、积水范围、积水时间,并计算其积水量。勘探区附近有水库时,应收集水库的水位标高、库容量与渗漏量等资料。第2.2.2条 对勘探区内地面渗水地段,应着重在雨季观测、记录其范围,估计渗漏量。漏失严重的重要地段,应在汇水范围内分区分段观测其漏失量。 第三章 地下水的观测第一节 钻孔长期观测的布置原则及一般要求第3.1.1条 长期观测钻孔一般应地下水的流向,并垂直于隔水边界或补给边界布置。需测制较大范围的水位等值线时,可布置观测网。若区内有自然或人式排泄点时,应以排泄点为中心布置观测线,至少布置两条相互垂直的观测线。第3.1.2条 了解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的观测钻孔,应垂直地表水流向布置观测线。在河流

11、流入和流出勘探区的地段,亦应布置垂直于河流的观测线。第3.1.3条 观测大气降水渗入情况的观测孔,应结合小流域均衡观测,沿地下水的流向布置观测线,必要时可布置互相垂直的观测线。第3.1.4条 观测孔的位置应避开地面塌陷、滑坡及建筑场地。观测孔的井口套管,应高于当地洪水位和内涝水位,并配备有通气孔的孔口金属盖帽。严寒地区的浅水位的观测孔(井),在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第3.1.5条 观测孔应根据观测的目的和要求,做好洗孔和隔离止水工作,其质量应符合煤探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若有堵塞,应及时清理。第3.1.6条 水位观测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一般采用电测水位计或测钟测量,有条件

12、时可采自计水位仪,但需妥善装置,并定时检查。第3.1.7条 在井(孔)中观测水温,需采用缓变温度计或热敏温度计。观测时应将温度计置于观测的含水层的水深度,时间不少于10分钟。抽水钻孔和自流钻孔可在孔口水流中观测水温。第3.1.8条 有供水(井)孔地区,应尽量利用生产资料,可结合停泵后的水位恢复情况推算地下水位。第二节 其它地下水出水点的观测第3.2.1条 对泉、井、老窑与生产矿井,应选择揭露主要含水层流量大而常年流水,能反映不同水文地质特征的出水点进行观测。第3.2.2条 对自流钻孔、泉、老窑及地下暗河出水口应进行清理、修护,设置相应的流量观测设施。一般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或流速仪等方法观测。第

13、3.2.3条 民井的观测,按1.3条及1.4条的规定进行。应注意静止水位的变化,必要时可进行简易抽水试验。简易抽水试验宜在大量抽、提水之前进行。简易抽水应形成一定的水头降低,直到水位稳定2小时后为止。第3.2.4条 生产矿井的观测应收集矿井的观测资料为主。必要时可在井巷穿过的主要含水层出水点设站进行观测。除按1.3条要求观测外,还应注意观测地下水流入井巷的特征。第3.2.5条 生产矿井出水点的观测时间一般第按1.4条要求。对巷道所揭露的出水点,当其出水情况变化较大时,应每天观测一次。必要时每12小时观测一次,并同时观测井下其它出水点和地表长期观测点。第四章 水样采取第4.1条 水样按其分析目的

14、和内容的不同,分为简易分析样、全分析样、细菌检验样和专门分析样。各种水样采取数量一般要求:简分析样 11.5升全分析样 2.53升细菌检验样 0.5升专门分析样 5升第4.2条 长期观测点(站)的水样采取一般按季进行,每年至少取两次。地下水化学成分不稳定时,应增加采样次数。第4.3条 采取水样前,必须将水样瓶冼涤干净,并在采样时用采取水样的再次冲冼,细菌检验样的水样瓶,有取样前应进行高压消毒,或遵照化验单位的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第4.4条 在探井、民井、泉、河流、湖泊、池塘中采取水样,可在出水口中心处或离岸边0.5米以外的水面下采取。采样时,应保证水样不受外界污染,尽量避免混水岩石微粒及悬浮物。第4.5条 抽水过程中采取水样,可将水样瓶伸入出水口中心采取,并同时采备用样一个。长期观测孔如需取样,应先进行抽水。抽出水的体积应大于孔(井)中水柱体积的1.52倍,使钻孔中水柱更新,然后按抽水试验过程中取样方法采取;也可将取样器或水样瓶下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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